试论近代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及其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玉湘 250100 山东 济南 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在整个近代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处于统治和支配的地位,严重地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近代中国土地占有关系变化的新特点是:部分地权由地主向新兴的军阀官僚手中转移,土地占有关系中出现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的变动,土地占有者向城市移居逐渐增多,南方水耕地区比北方旱耕地区土地占有更集中,从抗日战争开始,土地占有关系总趋势是趋向分散,而不是越来越集中。近代中国土地占有相对集中,这并不是土地自由买卖的结果,而是土地占有者以借债和租地为诱饵,乘人之危压价收买,讹诈骗取,依仗权势等巧取豪夺的恶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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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问题是近代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的核心,也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作为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虽然在实践上早已解决了,但国内外学术界至今在认识上仍然存在着分歧。这一课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土地占有的基本状况

      长期以来,流传的中国近现代史论著在谈到旧中国的土地问题时,一直认为无时无地不在兼并集中,随着地权的集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一般都沿用如下的论断,即占乡村人口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70—80%,而占乡村人口90%的劳动人民只占有土地总数的20—30%。这个估计,在今天看来未必精当。到80年代,也还有的学者否认近代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存在。他们认为,中国大多数农民生活的困苦,“主因是地少人多”。在这种条件下,不仅无地之佃农生活贫苦,“小业主亦复如此”[①]。这种论断,当然不符合近代中国农村的实际。

      在旧中国,土地在各阶级间的分配状况,是不合理的。我们所见到的最早统计和调查材料,是1918年北京政府农商部的统计,其中全国农户数统计如下[②]:

      类别户数 百分比

      10亩未满 20352285

      42.7

      10亩以上 12611998

      26.4

      30亩以上 765157516.0

      50亩以上 4625096 9.7

      100亩以上2967648 6.2

      合计 47708662100.0

      这是按占地亩数分类的统计表。作为全国的材料来说,它缺少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和四川等省。仅有20个省的统计也不完全,湖南和广东省的统计属于1917年的。农商部统计数字的来源,一般凭各地的填报,当时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很差,缺乏统计知识。旧中国田制又很混乱,地亩的大小差异很大。如江苏无锡县22村中,大小不同的亩,不下100余种,最小的合2.6公亩,最大的合8.96公亩;山东省各地亩制,分别为240平方步、480平方步、720平方步、960平方步不等。长期的封闭式的经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田制,再加上内战频仍,时局不稳,很难有准确的统计。

      1927年6月,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发布了对全国土地占有概况的估计,材料表明,当时占人口总数的6.3%的地主,占有土地总数的62%;占人口总数8.1%的富农,占土地总数的19.44%;占人口总数10.8%的中农,占土地总数的13.26%;占人口总数55%的贫农、雇农等其他劳动人民,只占有土地总数的6.16%[③]。上述地主和富农的人数占有土地估计都偏高。有人认为这是依据北京政府农商部1918年的统计而加以平均的,占地百分比也不过是由人数百分比推算而得的。但不论这个估计是否准确,这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国共两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条件下,开始按农村各阶级分配土地的多少来研究土地占有关系的。

      1934年,吴文晖对中国土地占有状况的估计是:在全国,总农户数占3%的地主所占有的耕地为26%;占总户数7%的富农占耕地为27%;占总农户数22%的中农占耕地为25%;贫农雇农及其他占总农户数68%,占耕地的22%。他还对各类农户平均所占耕地面积作了概算:地主平均每户占1750余市亩,富农平均占77亩,中农平均占22亩,贫农平均占7亩[④]。经济学家王亚南认为上述的估算“也许贫农雇农及其他每户平均亩数稍多一点”,但仍不失为是一个“较为中立而折衷的办法”[⑤]。

      1934年,钱俊瑞在以笔名陶直夫发表的《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一文中,估计全国有耕地为14亿亩,全国耕地有直接所有权耕作关系的户数为6000万户,全国土地分配大致如下[⑥]:

      阶级户数占户数%所有土地占土地%

      (百万户) (百万亩)

      地主 2.4 4700 50

      富农 2.6 6252 18

      中农 12.020

      210

      15

      贫农及其他42.070

      238

      17

      合计 60.0100 约1400100

      1935年,薛暮桥根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对广东、广西、浙江、江苏、河北、陕西6省的调查,推算农村各类农户土地占有的一般情形如下[⑦]:

      阶级成分户数% 土地%

      地主3.545.8

      富农6.418.0

      中农19.6

      17.4

      贫农及雇农 70.5

      18.4

      上述两个估算的数字很相近,也比较接近全国各地在各阶级间占有的实际状况。当然,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有差异,各地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差别很大。就全国大的范围来看,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土地占有比较集中。如毛泽东在战争年代对湖南长沙和江西井冈山及兴国县的调查,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总数的60%以上,甚至达到70—80%以上;北方黄河流域较为分散,如抗日战时期太行山区22县159村,地主占有土地26.3%,富农23.4%,中农31.4%,贫农、雇农18.4%[⑧]。经过多年战争的影响,不少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有分散的趋势。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的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区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所作的推算是:地主占总人口数的4.75%,占土地总数的38.26%;富农占总人口数的4.66%,占土地总数的13.66%;中农占总人口数的33.19%,占土地的30.94%;贫农雇农及其他占人口总数的57.46%,仅占土地总数的17.14%[⑨]。近几年来,郭德宏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土地占有状况作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南方、北方、东北、西南四个地区,地主、富农的户数和人口的比例,虽然不到10%,但大致占10%以上的地方较多。他们占有r 土地在有的地方虽然高达90%,在有的地方只有20%至30%,但大致以占40%至70%的地方较多。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虽然在有的地方占90%以上,但大致不到90%的地方较多;他们占有的土地虽在有的地方只有10%至20%,有的地方高达70%至80%,但大致以占有30%至60%的地方较多。如果不管各地区范围大小的不同,只将各地区的数字简单相加平均,则地主、富农约占总户数的9.43%,占总人口的11.55%,占土地总数的50.64%;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劳动人民,约占总户数的90.66%,占总人口的88.41%,占土地总数的48.03%”[⑩]。总的说,尽管各个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有差别,但并无根本区别,即作为剥削者的地主和富农占有一半以上的土地,劳动人民占有的土地则不足一半。旧中国的土地分配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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