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俊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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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

      1929年10月末,从股票市场价格狂泄开始,美国经济进入了30年代大危机,大批企业破产,银行倒闭,工业生产持续3年下降。到1932年,全国工业生产指数比危机前的1929年下降了47.3%,工业生产下降了55.6%,其中钢铁生产下降了近80%,汽车业下降95%,破产的企业达13万多家。国民生产总值从1929年的1038亿美元下降至1933年的558亿美元,同期国民收入从874亿美元下降至396亿美元,降幅达54.7%。1933年全国失业人数1280万人,占当时美国劳动总人口的24.8%。工业建筑投资在危机的头三年中从9.49亿美元降为0.74亿美元。由于公众已对银行失去了信任,挤兑风潮吹遍全国。1932年间,由于付不出现金而倒闭的银行已超过1400家。进入1933年后,情况变得更糟。从2月中旬开始,密歇根、路易斯安娜、马里兰、纽约、宾夕法尼亚、新泽西、马萨诸塞、伊利诺伊等州相继宣布银行“休假”或关闭,印地安纳、阿肯色、俄亥俄等州则立法限制资金的抽逃,还有一些州则允许银行在不接受破产管理的情况下自行调整银行的负债。到3月4日,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全国有23个州停止了银行的支付或仅允许银行在特殊的管理下进行营业。事实上,1933年夏,美国的货币危机发展到了最高潮,按照道一琼斯指数,1929年9月—1933年1月,30种工业股票价格从平均每股364.9美元跌到62.7美元,下降了82.8%;20种公用事业股票从平均每股141.9美元跌到28美元,下降了80.3%;20种铁路股票价格从平均每股180美元跌到28.1美元,下降84.4%,整个来说,从证券市场大崩溃前夕的1929年9月到危机末期的1933年7月,美国股票市场股价总共消失了740亿美元,即损失了5/6。同时,接受美国大量贷款的债务国—德国几家最大银行的破产,又直接促成了1933年初美国货币银行危机的全面爆发。1929—1933年,美国破产的银行达10500家,占全国银行总数的49%。由于大量黄金的外流及债务人纷纷向各银行提取存款,1933年3月,国库黄金储备急剧减少,整个银行信贷体系处于瘫痪状态。此外,危机期间,资本输出一落千丈,最后几乎完全停止。1930年,国外投资新发行10.1亿美元,1932年减少为2600万美元,1933年只有10万美元。整个国家的金融信贷体系已陷于崩溃。

      1933年3月,受命于危难之际的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鉴于金融系统已全面瘫痪,罗斯福根据战时《对敌贸易法》的授权,于3月6日下令关闭美国所有银行,停止了银行的一切支付,不允许资金抽逃。3月9日,美国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案》。这项法案授予了总统更大的权力来处理货币与信贷问题。它授权财政部长把所有黄金和黄金证券转入国库,用纸币与之兑换;授权通货管理审计长任命监督官员负责审查、重开或清算被关闭的银行;授权联邦储备银行发行联邦储备券以抵付政府债券、商业债券及银行的现金兑换;授权银行发行符合复兴金融公司认购条件的免税的优先股票;允许联邦储备银行在一年内以高于当时贴现率1%的条件,在确有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下贷款。3月10日,罗斯福又发布行政命令,除经财政部长特准,禁止一切金币、金条和黄金证券的出口。为防止投机,银行被禁止进行外汇交易。

      根据《紧急银行法》的规定,2500万美元的联邦储备券立即进入了流通,到12月份,进入流通的联邦储备券超过2亿美元;复兴金融公司购买了13亿美元的银行股票;联邦储备银行也贷款给非储备系统银行和托拉斯,帮助他们恢复信用。银行重新开业当天,发行了一种国库券,一天之内就被超额认购。银行重新开业后,存款超过了取款,恐慌被制止了,银行恢复了信用。在重整金融系统的过程中,全国有2000多个银行没有得到政府重新开业的许可。而重新开业的银行,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破产数字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据统计,1933—1940年,破产储备系统银行平均每年为45个,而联邦储备系统的银行仅有3个。这两个数字在1933年时则分别为2725个和1275个。

      二、美国银行制度的改革——斯蒂格尔法

      美国银行制度的发展一直是趋向集中和政府管制这个方向的。1863年国民银行制度的建立和1913年联邦储备系统的建立就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里程碑。尽管如此,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还是暴露了当时银行制度的软弱和混乱的弊病,并以致命的打击使整个银行系统陷于瘫痪。因此,进一步使银行业集中,加强银行业与联邦政府的合作,加强政府对货币、银行和信贷的控制已是势在必行。《紧急银行法》虽然授予总统以处理信贷和货币问题的更大权力,但它不过是一项应急措施。要想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对现行银行制度进行改革,而1933年6月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是这一改革的具体体现。

      《格拉斯—斯蒂尔法》又称《1933年银行法》,其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明确分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证券代理发行、证券包售、证券分销、证券经纪人业务都属于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由投资银行专门经营。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金有限制地买卖股票债券以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讲,禁止其经营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1.任何商业银行不得进行代理证券发行、证券包售、证券分售、证券经纪等属于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同时,投资银行也不得在经营证券投资活动的同时开展支票存款、存单存款等商业银行活动;

      2.任何商业银行的职员不得同时在投资银行任职。禁止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成立连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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