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源与民营经济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扬桂 隆回县委组织部 刘兴太 隆回县委党校

原文出处:
湖湘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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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源(1794年—1857年)是主张富民的。在利国与利民的关系上,他强调利国必先利民,益上必先益下,并且强调“保富”的重要,他在《默觚下·治篇十四》中说:“使人不敢顾家业则国必亡。善赋民者,譬植柳乎?薪其枝叶而培植其本根;不善赋民者,譬则剪韭乎,日剪一畦,不罄不止。”“王者藏富于民,譬同室博弈而金帛不出户庭。”“富民一方之元气,公家有大征伐、大徙役皆倚赖焉,大兵燹,大饥瑾皆仰给焉”。“故土无富户则国贫,土无中户则国危,至下户流亡而国非其国矣。”魏源的这一系列论述,归结到一点就是,只要老百姓富裕了,国家就有实力;反之,老百姓贫困潦倒,这个国家也就危如累卵了。在这里,魏源是把“富民”作为强国的前提条件提出来的。他这种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富民主张,形成了他发展民营经济的思想基础。

      在魏源的富民思想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他注意到了“本富”与“末富”的区别,并主张“末富”的发展。在这里,“本富”指那些从事单一粮食生产的有田之富民,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末富”指那些从事非农生产和经营的无田之富民,相当现在所提的民营工商业。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是重农抑商、重本抑未的。但是,在魏源眼里,无田之富民经营形式多样、手段灵活,其效益和境遇远远要比有田之富民好,因而极力提倡“末富”,亦即主张大力发展民营工商业。魏源的这个看法,一方面源自于他对封建重赋的切肤之痛,另一方面源自于他对民间商品经济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深刻认识。

      魏源极力主张富民,发展民营经济,是和抑制官商,治理贪官污吏以促进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表现在:

      第一,主张利用民间商船开展海洋运输,完成南粮北调这一大政工作。在漕运改革中,魏源与包世臣等人针对当时漕运冗员充斥,总漕、巡漕等大批漕官营私中饱,运丁、水手行贿弄假等现象,提出借助商人的力量,改漕运为海运,变官方垄断(军运)为官督商运(民运)。“因商道为运道,因商舟为运舟,因商估为运丁,因漕费为海运费。”[①]这样可以“利国、利民、利官、利商”[②];可以“国便、民便、商便、官便、河便、漕便”[③]。

      实行漕运改革,把河运改为海运,首先得到好处的是一批在当时被称为沙船邦的自由海商,亦即不受官方把持的民间商人。沙船是一种平底船,吃水浅,稳性好,适于海洋运输。1825年,陶澍、魏源等组织的海运,雇的就是这种沙船。陶澎采纳了魏源的意见,允许沙船在载米北上的同时,捎带其他货物营利,到天津卸了米后,又可以带客货南下,而且所带客货一律免税。这些做法,不仅使沙船主获得丰厚的利润,而且大大促进了沙船业即民间海洋运输业的发展。

      第二,实行盐政改革,改盐业官营为盐业商营。食盐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关国计,下系民生。但是,在魏源实行盐政改革之前,淮南淮北的食盐买卖实行纲商引岸制,也就是国家把食盐销售的垄断权交给极少数纳课认引的纲商。这些纲商为不断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遂向官府报效名目繁多的“捐派”,实际就是行贿;而贪官污吏为了保障其中饱勒索之利,允许纲商擅自提价和夹带私盐。两者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垄断食盐市场。特别是大纲商,子孙世袭引岸专利,称为“业商”,他们自己不经销引盐,而是高价转租于运商,从中坐收厚利。这样一来,既造成官盐滞销,私盐泛滥,减少了政府收入,也危害人民生活,同时使大批从事盐业营销的运商(即一般商民)无利可图而停产歇业,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开这个死结,魏源极力主张废除纲商,实行“票盐制”,不论什么人,只要照章纳税,就发给盐票,可以自由买盐卖盐。这样一来,堵住了国家盐税的漏洞,消除了纲商的垄断经营特权,减少了转运环节,杜绝了沿途勒索,食盐成本比原来降低了一半,而消费者和一大批从事食盐贩运的盐商都得到了好处。出现了“商民歌咏”的盛况。

      除了上面提到的几个方面以外,在其他生产经营方式上,魏源都力主私营,比如允许屯垦旗民“兼雇汉农以为之助”[④],海运商人所用纤夫“令自雇以免勒索”[⑤]。他还特别提倡民间股份合作办公司,并专门论及私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者,数十商凑资(合股)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而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⑥]清代开采银矿,均为官营,从官吏到工役,捧的都是“铁饭碗”,采多采少与他们利害无关,因而消极怠工。基于此,魏源非常反对官方专营矿业,极力主张民营。他提出:“官不禁民之采,则荷锸云趋,裹粮鹜赴。官特置局,税其十之一二,而不立定额。”[⑦]只要许民开采,必“将见银之出不可思议,税之入不可胜用,沛乎若泉源,浩乎如江河。”[⑧]

      魏源之所以力主发展民营经济,是因为他深刻认识到了民营经济对富民强国的巨大影响。但是,在魏源所处的那个重农抑商、重官轻民的时代,要发展民营经济,困难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为此,魏源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其一,允许并鼓励商民自办工厂。在海防名篇《海国图志·筹海篇》里,魏源指出:“沿海商民有自愿仿设厂局以造船械,或自用或出售者,听之。”商民自己办厂,制船造机械由自己决定,自己用或者出售由自己支配,这就从所有权、生产经营权、产品销售权等方面给了民营企业以很大的自主权。魏源的这一主张,实际上已成为近代中国发展民营工业思想的发萌。为了帮助有志于办厂却又缺经验、少技术的商民了解掌握船械性能和制造工艺,魏源提出,官局制造的船械,除了军用之外,还可以卖给商民作模型,甚至主张中国商民直接从外国购船买炮。为了满足商民自办工厂对机械设备的需要,魏源又提出,官局在制造军工产品的同时,还可制造民用的和民间办厂所需的龙尾车(火车)、风锯、水锯、火轮车等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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