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农业税制的发展演变及其社会效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冷鹏飞 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长沙,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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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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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古以来以农业为本,故基于农户征收的田租赋役制度(即农业税制)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制度。虽然目前学术界论述古代税制的著作和文章不少,但一般限于对某个时代或某一问题的探讨。本文则从宏观上把握古代农业税制的演变规律,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试图从中总结古代中国颁行农业税收政策的历史经验。

      通观我国古代农业税收政策,一般根据农户拥有土地财产的多寡及户口人丁数量征税。但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历代按土地财产与户口人丁征税的比重亦随之变化。纵览古代农业税制的这一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 农业税制的初始阶段——夏商至春秋时期

      农业税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财政范畴,它是随同文明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早在我国奴隶制文明的夏、商、西周时代,农业税收就有定制。《孟子·滕文公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结合当时以青铜器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推知,夏、商、西周时代都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劳役剥削制度。《说文》卷六下《贝部》云:“贡,献功也”。又“《广雅》曰:‘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贡》:‘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①]则知“夏后氏五十而贡”,指夏代村社定期分配每个家庭耕地五十亩,但必须将其中五亩公田的劳作献纳于上,征缴率为十分之一。这是我国最早的农业税收形式。所谓“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曰:“助者,藉也。”“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藉古音读胙,故“助与藉古同声同义”。[②]可见商代村社家庭计耕七十亩,其中助耕公田七亩。夏商时期的这种劳役租税制一直延续到西周时期。史称“《夏小正》曰:‘初服于公田。’由此观之,虽夏亦助也。”《诗·小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③]

      至西周后期,周宣王“不藉千亩”,正式废止王畿内的藉田制后,井田制逐渐瓦解,公田与私田的界限泯灭,从此耕地长期归各家庭占有,周王朝则采取“彻”的办法征收实物税。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名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不能明。惟《周官·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这是关于“彻”法最确切的解释。其时周人每家耕种百亩,待谷物成熟,彻取当中十亩的收成纳税。可知周代的彻法仍保留着从“助”法演变过来的痕迹。之所以夏、商、周三代每家耕种土地有五十亩、七十亩、百亩之别,是因为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家庭耕种能力逐渐增强的缘故。但无论是征取劳役租税的“贡”、“助”或“藉”,还是征收实物租税的“彻”法,都是按照家庭耕种土地的比例纳税。正如杜佑《通典·食货典》所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或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从西周后期到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渐在各诸侯国瓦解,各国亦相应地把劳役税改为实物税,其名称由从力的“助”演变为从禾的“租”,但仍然沿袭“因地而税”的原则。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稍后秦国的“初租禾”等,皆为履亩征税之制。即使当时各国先后进行的军赋改革,像鲁国的“作丘甲”、“用田赋”,郑国的“作丘赋”,楚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等,也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

      为什么我国夏商至春秋时期,即奴隶制时代的赋税制度虽然经历了从劳役税制到实物税制的转变,但其征税原则始终是“因地而税”呢?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奴隶制文明尚处在青铜时代,青铜工具还不能完全取代石、木工具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当时人们只能以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在村社井田制下进行集体耕作,故村社成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脱离井田制而独立存在,也不能任意迁徙,往往“生死无出乡”。于是自然形成“因地而税”的劳役租税制。即使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牛耕的出现,井田制度瓦解,但氏族血缘关系的纽带仍未挣断,旧有习惯势力的影响仍然强烈。加上当时“工商食官”制度尚未完全打破,从事农耕乃是社会最普遍的职业和社会财富最主要的来源,而且当时地广人稀,晋、秦等国相继推行爰田制,所有农户都能占有一块耕地,因此各诸侯国先后自觉制定“因地而税”的实物租税制。这种“因地而税”的原则,实际上是根据每年土地的产量纳税。虽然当时按土地面积征税的比率是固定的,一般通行“什一税”。但因土地有肥瘠,年岁有丰歉,所以每年实际上交的收获物并不一致。这些都是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的反映,从各方面均显示出当时农业税制的原始性。这种“因地而税”的制度约持续了两千来年。

      二 农业税制的发展阶段——战国至唐中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从战国到唐中叶计千余年的历史时期内,农业税制由“因地而税”发展到以户口人丁税为主。这一变化从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开始。

      《史记·六国年表》载: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赋”。这里的“赋”指军赋,春秋时期的军赋一般以田亩计征,而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军赋改为按户口征收,故称为“户赋”。《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家富子壮则出分”。[④]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多征户赋。且商鞅时期尚无法定铸币,仍以布帛为币。征收军赋时为了保持布帛等实物的完整性,也只能以户为单位征收。《后汉书·南蛮传》说,秦惠王并巴中时规定:“其民,户出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则是当时以户为单位的纳赋的直接证据。约当在秦昭王时,秦国的户赋转变为口赋之征。故秦谣曰:“渭水不洗,口赋起”。秦昭王时兼“并天下,以(巴蜀)为黔中郡,薄赋敛之,口岁出钱四十。”[⑤]由户为单位纳赋转化为以口数出钱,反映出秦统治集团对人民的剥削和控制更加严密,更加深入。当然秦惠王时“初行钱”,国家法定铸币的正式推行,也为口赋的征收提供了方便。自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即把人口税的征收推行到全国,故有“头会箕敛”之说。《通典·食货典》称秦代税制的这一变革为“舍地而税人”。其实,秦代的农业税制既征土地税——田租,又征人口税——口赋。不过,秦代农业税收主要集中在人口而不是土地。特别是秦代基于人身的徭役剥削更为沉重。汉承秦制,基本继承了秦代的赋税制度。而且汉初进一步减轻田租,三十税一,使以人口计征的口赋、算赋、过更、更赋等总额与土地财产税的差距更加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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