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平民应受田标准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绍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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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各时期均田令规定的平民受田标准,散见于《唐会要》、《通典》、《唐六典》、《旧唐书》、《新唐书》等文献,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先生在《唐令拾遗》[①a]一书中,将其复原分别归入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其复原有关令文如下:

      [武德]诸丁男、中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下略)

      [开元七年]诸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废、疾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开元二十五年]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下略)

      以上复原的三令,被普遍接受,但因令文有不明确之处,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此外,笔者还在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户籍、手实中发现有在田令中不见规定的实施做法。下面具体辨析各类人口的“应受田”(按田令规定应该授予的田额)标准。

      一、丁男的应受田标准

      丁男不为户主者的应受田标准,三令相同,即受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手实对照也完全相符。

      丁男户主(即田令中的“为户者”、“当户者”)的应受田标准,武德令与开元七年令一致,丁男不论是不是户主都受一顷。而开元二十五年令的“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却令人疑惑。其一,“当户者”中是否含丁男?其二,“当户者”的应受田额是仅此“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还是要再加上其户主此外身份的受田额?田井仁升在《唐令拾遗·田令》后的“按”中就说:“凡是户主……均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即丁男户主口分百亩,永业四十亩,老男户主口分、永业共八十亩”。可见他认为:“当户者”含丁男;“当户者”的应受田总额是户主应受部分加上其户主以外身份的应受部分。他又认为:这种给田标准“与根据天宝、大历的敦煌户籍残简考订的‘给田法’相矛盾。据此户籍而得知的‘给田法’与《唐六典》一致。故可以推定:这或是《通典》等的误记,或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变更在当时实际上并未被行用。”[①b]

      我则认为:第一,政府不可能制订出仁井田升所理解的那样的给田法。那样的给田法与开元七年令相比,丁男和寡妻妾户主的应受田增加40%,老男、笃疾、废疾户主增加60%,而这几种人口为户主者占户籍的绝大多数。这样大幅度增加授田,当时没有实施的条件。实际情况是实施开元七年令,受田已严重不足。这里,试据《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②b]所列敦煌户籍残卷各户受田情况表加以统计(原表列56户,其中适用于开元七年令的7户,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令时间范围但符合开元七年令受田标准的37户,除去已受田中有勋田而应受勋田额不明的4户,实统计40户):共应受田总额32980亩,已受2108亩,已受田占应受田6.4%;如不计勋田,应受田8662亩,已受2084亩,已受田占应受田24%。吐鲁番地区的受田率则更低。按照开元七年令实施授田,受田率尚如此之低,在土地这样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大幅度增加授田呢?其可行性完全不存在。是否由于政府不了解人民实际受田情况而制定出不切实际的新田令呢?不可能。因为那时有完备的户籍制度,各级政府对授田情况是很清楚的。《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载:“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户籍中具体登记着各户应受田、已受田和未受田额,其实际情况政府不可能不了解。如果认为制订那样的田令完全是为了欺骗,也难以令人信服。在上上下下都了解实况的情况下,又能骗得了谁呢!政府没有必要制订明知起不到欺骗作用的欺骗性的法令。

      第二,开元二十五年令不可能“未被行用”。《通典》的作者杜佑,历事唐玄宗至宪宗六朝,官至宰相,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实施,情况是很清楚的。如果此田令没有实施,他为什么在《通典》中不加以说明?《通典》只录取唐代的定条一田令,说明此田令最有代表性,当然是应该“行用”了的。

      第三,“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三)[③b]十亩”是户主应受田的全部,但户主不含丁男。如果像仁井田升所理解的那样,户主应受田总额为这40(50)亩再加上其作为非户主身份的应受田,就会出现不好解释的现象。如:寡妻妾户主应受田总额达70(80)亩,而中女[④b]户主只有40(50)亩,对这30亩差额作何解释?丁男户主的应受田总额达140(150)亩,一个丁男能耕种这么多土地吗?这么高的定额是从来没有的。而把50亩理解为户主应受田的总额,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但这样一来,丁男户主的受田总额比不是户主的丁男反而少50亩,这又怎样解释呢?我认为“黄小中丁男女”可能衍一“丁”字。从原句行文来看,是用“及”把应受田户主分为两部分,这两部分应该在某种意义上有所区别。通常的用法是“及”前为主,“及”后为次,但在这里看不出这种区别。其区别似为,“及”之后所列人口(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是不当户也应受田的;“及”之前所列人口如不当户是不受田的。那末这里就不应插进丁男。再说,如含丁男,此句则把各类人口全部列进去了,何必这么罗嗦,用“凡当户者”来概括不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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