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货币 日本明治时期的股份有限公司

作 者:

作者简介:
夏春玉 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现代日本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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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本股份公司制度的引进

      日本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是一个自上而下急速发展的过程,在这种急速的工业化过程中,作为工业化的具体承担者——企业及其组织形式的变化和发展也是极具日式特点的。这就是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为了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相抗衡,提出了“富国强兵”的急速工业化政策。然而,由于日本的原始资本积累十分薄弱,新政府不得不推行一系列的促进资本积累的政策。而作为资本集中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制,正好适应了资本积累的需要,从而得以引进并得到了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支持。

      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并没有在所有产业部门得到迅速普及,而是首先在银行、铁道、电力、海运、纺织等部门得到了普及。相反,那些由政商、财阀控制的矿山、造船、对外贸易等行业并没有引进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虽然在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所有权的自由让渡、大量资本的筹集、组织的永久持续、有效经营及经营规模的扩大等方面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课税重、轻视个人利益、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管理费用大等方面又具有显著的缺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普及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时,都经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然而,值得提及的是,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却不是由本国企业制度自然演变而来的,而是直接从外国引进的。当然,在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社会也出现了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的原始形态——同业组合与资本合伙组织。例如,三井家就曾出现过由掌握经营权的投资者组成的类似无限公司的组织体。但是,这种组织体仍是小规模、小范围的,其投资者只局限于家族范围,距离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体还相差甚远。

      明治维新以后,许多在海外留学的青年学者极力向日本国内介绍欧美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同时,维新政府也渴望了解现代公司制度与知识。于是,维新政府把引进欧美国家的公司制度作为实现工业化的一项重要政策,先后制定了“立会略则”和“公司辩”。这两项规则于明治4年(1871)由大藏省颁布执行。前者由涩泽荣一负责执笔,主要内容是有关公司制度;后者由福地源一郎翻译芬兰经济纲目中的有关银行制度的条款,作为日本银行股份公司化的主要参考文件。

      二、日本首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

      日本的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明治5年(1872)根据国立银行条例,模仿美国国家银行的组织形式建立的第一国立银行。该银行的组建条款如下:

      (1)发起:第一国立银行的发起人应由5人以上组成,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待股东确定之后再制定银行建立证书及银行章程。

      (2)资本金股份化:建立银行所需要的资本金均等地股份化,即每股100日元,购买多少股份由应募者(股东)决定。

      (3)股份与股票:向应募者发行持股证书,即现在的股票,每股(100日元)一张证书,购买证书者即为银行的股东。

      (4)董事:第一国立银行的经营由董事负责,董事必须是持股30股以上的股东,而且董事不能少于5人,在董事中产生一名“头取”(行长)。

      (5)股份的买卖转让:原则上讲,股份的买卖或让渡是股东的自由,但要经过行长或董事的认可。

      (6)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一股一议权”制度,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

      (7)股东的责任:股东的责任以持股额为限,即实行有限责任制。

      由上可见,第一国立银行基本上具备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它是日本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如此,第一国立银行在募集股东时,一般大众却很少应募。该行当时的发起人是三井家族和小野家族的成员,计划募集300万日元资本金,三井和小野各出资100万日元,其余100万日元向社会公开募集,但应募者不到40人,应募金额为44.08万日元(4408股),因此,只好以244.08万日元注册设立(1873年)。

      除第一国立银行以外,按照股份公司制的要求,还在横浜、新泻、大阪设立了第二国立银行、第四国立银行和第五国立银行。但是这几家银行的资本金都不多,3家银行的资本金合计仅为100万日元左右,远远低于政府的预期。

      1876年8月政府修改了国立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国立银行的设立条件和限制,结果使国立银行大大增加,同时,也使股份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国立银行条例修改后国立银行迅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银行经营的环境比较宽松,经营的有利性比较明显;二是华士族积极参与银行的投资与经营。1876至1879年全国共成立了149家国立银行,其中仅1878年就成立了109家。从资本构成来看,1879年6月全国国立银行的资本金总额为3946万日元,其中2912万日元(73.8%)为华士族的投资。可见,国立银行条例的修改和华士族的积极投资对国立银行的迅速发展及股份公司制度的普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①]

      三、明治时期的股份公司热

      如前所述,国立银行条例修改后,大大促进了国立银行的设立,从而掀起了一个普及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热潮。明治10年(1877)前后,除建立了许多股份制的国立银行以外,还成立了许多私立银行。这是因为私立银行虽然没有国立银行的特权,但其设立也不受政府的特别限制,设立的条件也相对宽松,再加上银行经营前景比较乐观,从而刺激了私立银行的迅速发展。1884年私立银行已达950家,资本金总额为3467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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