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合规审计方法研究

作者简介:
尹会岩,郭新,马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监察稽核中心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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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背景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林木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进行补偿的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扶持农业发展的有效做法,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分散农业风险,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稳定农民收入,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但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违法、违规案件的高发区,从已经暴露的案件看,农业保险案件往往是窝案,不仅涉及保险公司,也涉及农村干部。对此,审计人员要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察觉舞弊预警信号,恰当运用审计方法,尽早发现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坚持将问题查深查实查透,维护国家、公司及农户的利益。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存在的合规性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性问题按照保险公司承保、理赔、财务三个管理环节来分类,主要存在以下16类合规性问题:

      (一)承保环节的违规行为有5类。

      1.保费坐支手续费后,差额以应收保费挂账,再以公司其他用途的资金冲抵。

      2.虚构保险标的、虚构承保资料、虚增承保数量、对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进行承保。

      3.保险公司、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农户垫付保险费。

      4.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在保单中载明、未备案。

      5.未执行承保到户。

      (二)理赔环节的违规行为有7类。

      1.未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2.制作假赔案、故意扩大理赔金额。

      3.约定赔付比例,如与投保人约定最高赔付率,或者采取协商确定损失率的方式进行理赔。

      4.未执行理赔到户,如理赔款明细表中缺少被保险人签名,理赔款未直接支付到户。

      5.赔款接收人与实际被保险人不符。

      6.理赔档案管理不规范,如理赔档案中存在空白《索赔通知书》等。

      7.农户收到的赔款金额小于公司支付赔款金额。

      (三)财务环节的违规行为有4类。

      1.因承保标的不被财政部门认可导致应收保费长期挂账。

      2.虚列农业保险费用,如将办公楼维修费、差旅费等全额计入农业保险承保费用或理赔费用。

      3.以其他费用名义支付协保费用。

      4.违规列支三农工作经费。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性问题的预警信号

      许多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性案件的发生都具有一些共性的预警信号。

      (一)管理基础工作较差

      管理基础工作体现在承保、理赔、财务的各个环节,存档资料往往能够反映管理工作的好坏,如保险公司承保档案中投保资料存放混乱、承保必要凭证缺失、农户签字大量代签,标的信息采集不准确,未对承保及理赔大户进行现场验标,奶牛养殖险未留存及上传承保影像,能繁母猪保险承保时耳标信息不全,理赔报立案处理不及时、不规范,未决管理不严格,理赔资料出现篡改,公估、专家聘用不规范,存在异常档案分录,理赔亩数与承保亩数不一致,公示照片未进行留存,对承保及理赔情况未进行电话或现场回访并留存相应台账记录、赔案照片未上传业务系统,未实现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赔款实际支付情况与核赔情况不一致,退票后领款人信息被恶意修改等。

      (二)垫交农户自交保费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投保时POS机刷卡记录进行汇总分析,能够很容易发现是否存在个别业务由同一个账户进行代刷卡的情况,对其进一步分析,如果刷卡金额较大、笔数较多、跨县域,那么可能存在垫交农户自交保费或冒用他人名义投保的问题,如果该账户又存在于赔款支付明细中,基本可以断定存在虚假承保、理赔等违法、违规性问题。

      (三)同一标的多次重复投保

      保险公司或个人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费任务,农业管理办公室和下辖的农业管理及畜牧兽医站等相关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费任务,多拿财政补贴或以保险承保、理赔来实现利益输送,可能对同一标的采取多次重复投保的方式虚增承保面积、虚构保险事故,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及保险赔款。针对此类问题,如果同一村落或个人采用多笔保单投保且投保的地址完全一致,基本可以断定,存在虚假承保的问题。

      (四)投保集中在某大户名下

      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遵循“单独出单”、“验标承保”、“保险利益”原则,即“种植大户”业务和集体组织投保业务分别进行签单承保,养殖险业务中不得将规模养殖与散户合并签单承保;验标人员应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实行验标承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承包土地及流转土地耕种或实际投入保险标的生产成本并承担经营风险,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需要重点关注大户承保面积总数超过总承保面积30%的保单,往往存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合并大户承保、甚至虚假承保。

      (五)集中理赔在某大户名下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种类多、范围广、频率高并具有群发性等特征,当政策性农业保险出现只赔付部分投保农户的情况,不符合农业自然灾害的一般性自然规律,如果定损集中在一些大户,或者赔款未直接支付给农户,而是支付给村长、村会计、镇农业管理办公室等无保险利益者,基本可以断定,存在虚假承保或理赔的问题。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性问题的审计方法

      (一)审前公示征集审计线索法

      最有效的审计方法就是寻找知情人及审计线索,通过审计线索收集审计证据,适当选用方法查出问题,揭示真相。提供审计线索的一般都是知情者,因为不合规结果让一些人受益的同时,常常会侵害另一些人的利益或是国家、社会、公司等公众利益,会促使知情者在个人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通过审计组来遏止相关人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通过审计进点会议、公告审计事项、公示审计组联系方式等方法来获取审计线索,核实并收集证据,最终查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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