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监督对象 简体字的权是由“木”和“又”构成,这里的“木”指扎实的基础,“又”是一个象形字,像人的手。因此“木”与“又”联合起来的意思是:在扎实的基础上用手指挥别人,即为权。根据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内容的不同,有公权力和私权利之分。前者主要是相对于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组织而言。后者主要是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个体而言。公权力与私权利是法哲学研究中的一对核心范畴,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应当予以规范和保障的两大基本要素,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公权力通过自身的强制性来维护、促进、保障私权利的实现,而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监督和制约着公权力,以抵制公权力的易腐蚀性和扩张性。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项监督制度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公权力,而非私权利。一方面,公权力可以依靠自身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来规范私权利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利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公权力的行使还无法得到私权利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从法治的规范对象来讲,应当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和政党等主体治理国家的行为,即以监督公权力能否得到正确的行使为重点。此处采用“公权力”而非“国家权力”的表述,是采取了一种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公权力一般指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国家权力的范畴相一致。而广义上的公权力,除了国家权力之外,还应当包括执政权。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要特征 第一,一体性。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一表述下,“党和国家”是一个概念,是不可割裂的统一体。首先,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权力监督体系应当是“党和国家”的一体性。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议政”,党的领导实际上影响着国家权力的运行。如果只强调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而不能与党的执政行为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相结合,是不科学的,不是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其次,党的监督体系与国家监督体系作为一个监督体系而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内在统一。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离不开对执政党的监督,同样,对执政党的监督也会作用到国家权力之上。如果割裂开来,就脱离了中国的国情与实际。最后,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边界清晰要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化。在现代法治条件下,执政党应通过合法途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通过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以国家的名义,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实际的立法、行政、司法过程,将自己的治国理念、政治纲领、方针政策和路线贯彻于国家的政治运作与社会生活之中。 第二,人民主体地位。监督体制和形式最深刻地反映了政权的本质即权力属于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因此,在党的领导下的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与要求。在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任何一种监督形式都是通过法律授权代表人民行使的,人民是权力监督的根本主体。 第三,全面复合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个由不同监督主体、不同监督形式、不同监督内容所组成的多元监督体系。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从监督体系的架构来看,具有覆盖面广、纵横交错、党政结合、内外结合的总体特征。各监督主体组成了网状的复合结构,既包括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又包括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还包括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和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充分体现了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制度。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概念区分 关于监督体系,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一些重大文件中,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表述方式。例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提法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提法是“法治监督体系”,两办印发的《框架意见》提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等。当然,还有一些学者采取了“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或“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说法,这些应当属于不规范的表述。那么,“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这三对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应当予以厘清,避免混淆使用。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一方面,两者的指向对象的都是公权力,前者强调对执政权与国家权力同时进行监督的并重,而后者着重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特别是行政权。另一方面,前者主要强调的是监督,这是一种外在的权力,监督主体并不直接行使监督对象的权力,而是通过事中或事后的检查、监察和督促等形式,来监督其他权力能够得到合法正确的行使。后者除了监督之外,还强调了公权力之间以及每项公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这属于一种内在权力的分解,每一项制约权既是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又是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的制约者,其发挥的作用往往是事中性的,在事中直接用权力制止另一项权力的滥用或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