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国家治理体系由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控制系统构成,国家审计是监督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并服务于决策系统。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公共权力的有效配置和运行,国家审计正是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 国家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国家审计权的配置和运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实行国家审计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审计权。198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正式成立,隶属于国务院管理,同时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置审计机构,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体制。国家审计署的成立,为国家审计权提供了行政载体。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进一步健全了国家审计制度,为有效行使国家审计权提供了法治保证。三十多年来,审计监督在规范财经秩序、惩治贪污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活动日渐复杂,违法违纪问题数量快速增长,且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的趋势,审计监督面临着严峻挑战。受现有审计领导体制的制约,审计人员经常感到审计难、审计问责更难,甚至存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内部消化的现象,导致国家审计权的弱化,一定程度上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受到群众质疑。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迫切需要改进审计领导体制、完善审计制度机制,实现对国家审计权的优化配置,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多处提到“加强审计监督”“健全审计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实行审计全覆盖”,体现了审计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完善审计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8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为新时期国家审计制度改革吹响了号角。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三省市先行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探索设立隶属于人大的监察委员会,建立起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如何进一步改革审计体制、优化完善审计制度机制,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文献非常多,但是从权力配置这一政治学视角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比较有限。胡智强(2009)从价值理念的角度阐释了国家审计权的配置,并认为独立性和先导性是国家审计权的根本属性。曾哲(2009)从历史研究的视角,对英美法系国家审计权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深入分析。魏昌东(2010)从权力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国家审计权属于监督权的范畴。胡贵安(2010)首先从主体、对象和行为三个方面对国家审计权进行解构,然后从表象特征和内在特征两个层面对国家审计权区别于传统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国家审计权在性质上属于“三权”之外的新型国家权力。彭华彰、刘誉泽(2010)在对审计权内涵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家审计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现有法律保障体系和充分利用外部途径建立全方位保障体系两项建议。以上文献虽然对国家审计权的起源、内涵、属性及法律保障进行了分析,但对于国家审计权配置这一概念尚未形成清晰的理论框架。本文在以上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国家审计权的起源和内涵作简要回顾,然后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构建起关于国家审计权配置的理论框架,最后通过这一理论框架分析我国国家审计权的配置现状及优化路径。 二、国家审计权的起源和内涵 回顾人类历史,社会分工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出现,私有制造成了社会阶级的划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一步巩固其地位的需求导致国家的出现。无论何种国家形态,最高统治者都无法亲力亲为地行使全部统治权力,因此需要将权力从横向和纵向上分解,委托给各级官吏行使,各级官吏向最高统治者负有“受托责任”。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权力,统治者需要设置专门的权力来对官吏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由此产生了监督权。如在古埃及,统治者专门设立了监察官负责对各级机构和官吏是否忠实履行受托事项、财政收支记录是否准确进行监督,监察官履行的就是统治者赋予其的监督权。随着国家形态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为了考评政府和官员的“受托经济责任”,审计权逐渐从监督权中分离出来,作为国家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视野下,一切国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国家审计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以国家审计制度为载体,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法定监督权,是专门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权力。国家审计权的主体是行使国家审计权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国家审计权的客体是国家审计权所作用的对象。审计权的客体随着审计理论的发展而拓展,早期的审计只关注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随着绩效理论的引入,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也成为了审计权的客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是审计权客体的载体。国家审计权的内容是法律赋予审计活动的具体职权,是国家审计权的微观构成,是连接审计权主体和客体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