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随着国务院陆续推出若干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政策跟踪审计在促进政策措施及时有效落地生根方面,较好地发挥了政策落实的“督查员”、经济运行的“安全员”和深化改革的“催化剂”等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政策跟踪审计尚属新兴审计业务类型,在审计实践中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和操作上的困惑。笔者试图结合上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政策跟踪审计相关问题辨析 (一)概念职能的辨析 众所周知,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所谓政策跟踪审计,就是为了解决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受立法机构、行政长官委托,监督评价行政部门及公务员尽职履责的客观状态。为此,将政策跟踪审计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有力抓手,使其内嵌于国家治理各子系统实现良治,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独立性、全面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既是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实现审计“系统修复”新职能的内涵拓展。政策跟踪审计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角色对各类政策贯彻部署、执行落实以及目标绩效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其作用体现在以问题为导向的问责和建议咨询两方面。可见,政策跟踪审计监督评价的是政策层面整个流程的经济社会活动,受托责任的使命感更强,审计监督的影响力更大,在促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政商环境等方面的隐性效应更深远。 (二)同其他审计业务类型的辨析 审计工作开展多年来,逐步形成了“以财务审计为基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并重”的审计工作格局。随着政策跟踪审计的开展,其与常规审计业务类型的差异逐步显现。 1.审计目标定位不同。常规审计以事后监督、查错纠弊找问题为主,用现有规章制度来评价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规性,着眼于从财务角度事后发现问题。政策跟踪审计,旨在全程或适时介入政策执行的某个环节,以政策制定的初衷、操作流程、预期达到的效果来判别落实情况,以工作开展的进度、效果、效益以及促进管理等为目的,服务国家治理。 2.审计方法手段不同。常规审计大多是对经济活动发生后形成的账册、凭证、据单等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复核、比对、查证,即主要依托物质要素静态地开展计算审核,借此形成结论报告。政策跟踪审计则围绕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相关要素,除了常规审计方法,还通过调查、走访、座谈、问询等核查手段,客观真实地揭示政策落实的本真状态和效果。 3.审计成果形式不同。常规审计基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财务账表等来认定基本的审计事实,形成格式统一、定性规范、用词谨慎、整齐划一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由于政策跟踪审计的审计对象不再拘泥于财务账表等事后信息,审计文书的形式可以是文件、情况通报、专业服务咨询报告、问询笔录、拍摄的影像视频、领导批示等等,各种文书旨在佐证政策落实的真实状态。审计报告也不只是标准的几段论,可以是情况反映、督办书、整改通知、审计要情或信息通报等多种形式。 (三)同其他监督形式的辨析 目前督促政策措施落实的方式主要有审计、督查、行政监察和自查等几种,它们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施主体不同。政策跟踪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督查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行政或其他联合组织。行政监察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授权的组织。自查的实施主体是各责任主体本身。显然,审计、督查、行政监察实施主体是来自于政策落实责任主体以外的力量,监督地位相对独立;自查是自己督促自身,属自检范畴。 2.客体内容不同。政策跟踪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各类重大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绩效情况。行政监察,其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效能,重点是对行政决策、行政效率、行政结果的监督监察。督查,其主要内容是按照预期安排检查督办各类工作的落实情况。自查,主要是对自身负有执行责任的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等。 3.职能定位不同。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或功能。政策跟踪审计的职能是揭示政策执行过程中落实的状态、原因以及效果,将管理信息客观、公正、全面地向主管上级汇报,但并不具有督办的权限,侧重于业务监督。行政监察主要是针对各职能部门能否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来开展监察,侧重于行政监督。督查主要是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并加以督办落实,侧重于工作监督。自查,着重于从管理角度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内在检查、验收和自我评价,侧重于管理监督。 4.程序方式不同。政策跟踪审计依托先期制定的审计方案,运用汇报、谈话、来信、来电、来访、问卷调查、测评等方式,获得审计证据,借此对政策落实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的监督、披露。行政监察,是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率、效能开展监督检查。督查,可以通过实地查看、翻阅资料、询问答复等各种方式推动某项工作或任务的完成,对拟督查的事项进行质询、督办、问责等。自查,可运用多种方式灵活地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回顾。 二、政策跟踪审计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近两年通过对重要政策措施、重点任务、重点资金、重大项目以及推进简政放权等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经过调研梳理,笔者发现在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依据和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具体如下: 1.审计主体同政策属性特点不够匹配。目前推出的稳增长等政策,有中央层面、部委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有行业性政策、区域性政策,有综合性政策、单项政策。作为审计主体的政府审计机关,按照行政级别有审计署、特派办、省厅级、地市级和县级之分。然而在政策审计项目的安排上,很少考虑政策本身的区域性、行业性和综合性等属性特点,经常会出现行政级别上的下审上、跨区域跨行业的条块交叉审计的乱象,这样不仅影响了审计效率,而且使审计质量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