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人代表权问题看近代中国口岸城市的华洋关系

作 者:
王敏 

作者简介:
王敏,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上海 200235 王敏(1967- ),女,黑龙江伊春人,历史学博士,上海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上海史。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上海租界纳税人会议关于华人代表权提案的辩论只是华人参政运动当中的几个片段,但辩论当中所展示出的问题却远远超越了一个地方性的市政管理问题。通过这个辩论,我们看到的是全球视野下的和普世价值关照下的近代中外关系以及中西关系,其中自然不乏西方霸权主义的强势话语,即使是那些支持华董议案的言论,也难以掩饰其西方文明的优越感。但是中外之间和中西之间那些深层的共同或相通之处亦隐约可见,这就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外之间相互交织、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中西之间在自由、平等和进步等理念基础上的共识,而这些方面正是华人代表权提案最终得以通过的根本原因。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7)01-0043-11

       所谓“华人代表权问题”是指近代口岸城市的租界华人在租界市政管理机构中的代表权资格问题。由于上海公共租界(后文简称“上海租界”)体制的独特性,这一问题在上海表现得最为突出。上海租界华人代表权问题的焦点是华人要求在租界的市政管理机构——工部局董事会中设立董事席位。这一问题在当时也被称为“华董问题”①或者是华人参政权问题。

       华人代表权问题虽然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凸显出来,但是其起源却可以追溯至上海租界设立早期,这就是依据1854年《土地章程》,华人可以在租界居住、经商,但是在政治地位方面却未被平等对待,主要表现在华人同外侨一样缴纳工部局的各种税收,可是依据《土地章程》成立的工部局董事会却将华人排除在外,华人没有参加租界的立法机构——租界纳税人会议的资格,更不具备当选董事会董事的资格②。到了1880年代,上海租界上层华人的权利意识渐渐觉醒,颜永京等曾经以华人和外侨同样承担租界税收为由,多次就外滩公园拒绝华人入内问题向工部局出抗议,但当时还未明确提出华人代表权问题[1]。直至1905年大闹会审公廨案③,华人才正式提出工部局董事会中应设华人代表权的要求,经租界华人绅商与工部局协商,拟议成立咨询性质的华人机构——华商公议会代表委员会,但是这个方案在1906年3月召开到纳税人会议上未获得通过,因此不了了之[2]。上海租界华人代表权问题再次提起是在1918年的巴黎和会之后,诱因是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向会议提出的主张当中包含租界市政机构当中设立华董方面的内容④。虽然此处的“华董”并非专指上海租界的华人董事,但是却同不久以后发生的上海租界华人参政权运动有很大的关系,这就是在五四运动的影响之下,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在1919年7月领导了以“不出代议士,不缴捐”(no representation without taxation)为口号的抗捐运动,向租界当局主张以华董席位为主要内容的“市民权”⑤。这次运动的直接后果是华人代表权提案被提交1920年4月召开的纳税人会议,此次会议上表决的结果是华人代表权提案未获得通过。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华人就此问题不断向上海租界当局和上海领事团提出要求,并多次发起抗议活动,直至1930年5月,工部局董事会设立5名华董的提案最终获得通过,华人代表权问题才暂告一段落⑥。

       华人为代表权问题发起的抗议活动当时亦称华人参政运动,这是上海城市生活当中的一件大事,它是近代中国口岸城市社会未曾有过的新现象,也是其后没有再出现过的独特现象。不仅如此,这个事件的另一个重要当事方不仅仅是上海租界当局,还包括相关列强在华的代表机构——北京公使团和上海领事团。因此,这也是一个高度国际性的问题。那么,这个新的、独特的现象会呈现怎样的一幅图景?这个高度国际性的问题又是怎样解决的?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已有研究认为这是一场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运动。这个观点与此问题的复杂与多面性相比,未免显得笼统和单一⑦。本文则另辟蹊径,从新的视角拓展和深化对此问题的研究,即以上海租界纳税西人会议关于华人代表权提案的辩论为中心,透过辩论所触及的问题,多层次多角度呈现这一问题的起源及其所反映的近代中外乃至于中西关系的多重面相。

       一、华人代表权提案四次提交纳税人会议

       根据上海租界的体制,设立工部局董事会华董席位需要比较复杂的程序:首先是修订《土地章程》的相关条款,并且这一修订需要提交纳税人会议投票通过。如果获得通过,由工部局向条约国列强驻沪领事组成的上海领事团提出申请,之后由上海领事团报请列强驻华公使组成的北京公使团批准。华董提案提交纳税人会议是必经程序,而且从租界华人代表权问题解决的实际情况来看,最关键的或者说阻力最大的环节往往就是纳税人会议的辩论。华人代表权提案先后在1920年4月、1926年4月、1930年4月和5月四次提交纳税人会议。前两次提交的提案的内容是关于设立华人董事席位,后两次提交的提案的内容为增加华董席位。其中前三次会议为租界纳税人年会,最后一次会议为纳税人会议特别会议。提案四次提交纳税人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1920年4月7日,华人代表权提案首次提交纳税人会议。其直接的推动因素是1919年7月以来由华人的抗捐运动引发的“市民权”运动,期间上海的商人组织上海总商会⑧和上海马路商界联合会⑨曾多次向英国驻沪领事和上海工部局提出华人代表权的要求,并于1920年4月初提交了一份8000名华商签名的请愿书。工部局决定设立咨询性质的华人顾问委员会,可是不接受华人的设立华董的要求,但最终还是决定将华人代表权问题列入当年4月召开的纳税人会议讨论议程。在这次纳税人会议上,华人代表权问题被分为两个单独的提案,即设立华人顾问委员作为会议的第八项提案(后文简称“华顾问提案”),而设立华人董事作为会议的第八项A提案(后文简称“华董提案”)。华顾问提案主要是将1919年10月工部局董事会形成的关于设立五名华人顾问的决定提请纳税人会议通过⑩,提案的提议人是时任工部局总董的皮尔斯(E.C.Pearce)。皮尔斯在发言中,把华人定位为租界外国人的同住伙伴,并且呼吁出席会议的纳税人出于友谊之情,同意设立咨询性质的华人顾问委员会[3]152。华董提案的具体内容为批准工部局采取具体步骤修改《土地章程》,使得董事的席位由9席增至12席,其中新增的三席由华人担任[3]158。外侨李德立(E.L.Little)首先就此提案提出陈述。在列举当时反对设立华董席位的各种观点,并逐一予以反驳之后,李德立又从自由、平等、进步理念以及现实需要等角度,阐发支持添设华董提案的理由,并呼吁出于公正和外侨自身利益的考虑,应接纳华董。之后律师以资拉(Ezra)附议,进一步陈述支持华董提案理由。但是华顾问案的提议人皮尔斯随后发言,表示董事会一致地反对设立华董的提案,并以政治因素、华人腐败等为由表示坚决反对(详见后文)。付诸表决时,因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票数反对,提案未获通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