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树国,黑龙江大学 历史系,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吴树国(1971- ),男,黑龙江双城人,历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唐宋史和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

原文出处: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存在众多特殊户役,包括陵户、庙户、柏子户、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等。这些特殊户役具有免杂役差科、专门役或由中央派出机构管理等特征。就其性质而言,陵户、庙户、柏子户属于差役;畦户可归入差雇范畴;俸户、佃种官田户则为色役户;农师、医人属于州县役人。在宋代职役与夫役的赋役解释框架下,除畦夫外的特殊户役,都接近职役。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的职役性质不仅体现出唐宋制度的连续性;同时,也提醒学术界需要重新检讨宋代役制。宋代职役结构中并非只有州县乡役人员,也包括具有职役性质的特殊户役。尽管乡官向乡役转变使宋代地方职役有所增加,但整体上看,北宋募役法改革前无论职役还是力役都呈回缩状态。宋代役制中差雇的含混与吏役的模糊,也需要学术界在宋代役制研究中不能拘泥于宋人的役制观,应该把握中国古代役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才能弄清楚宋代役制整体结构以及具体役属性。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7)01-0059-07

       DOI: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7.01.008

       有宋一代役法颇为复杂。这一方面由于宋代史籍记载中役名丛脞,出现差役、色役、募役、雇役、夫役、义役等多种称谓,致使宋代役法研究存在多重语境,如首起宋人马端临的职役概括,以及现代学者差役、色役的解析①;另一方面,宋代役法中差役与雇役的纠结,职吏与职役的混杂,也使宋代役法研究看似名目清晰,实则问题多多。仅就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役制而言,一些特殊户的服役现象就值得注意,这些特殊户包括陵户、庙户、柏子户、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等。它们在《宋史·食货志》中根本不被提及,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中也仅有农师记载,其他户则湮灭无闻。上述特殊户役在唐代基本上都属于色役范畴,那么,它们在宋代居于何种地位?在宋代职役与夫役的传统役制解释框架下它们属于什么性质?从宋代特殊户役的存在反观有宋一代役制,是否有必要重新诠释?鉴于上述问题,本文尝试对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获得有关宋代役法方面的新知识,并提出新的理论认识。

       一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户役的存在

       关于宋代役法,《宋史·食货志》“役法上”称: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1]4295

       《文献通考》对宋役的概括与此基本相同。从上述记载来看,宋代役的名目较多,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等,此外,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不过,这些役大致都可以归入职役或差役范畴。关于宋代职役或差役的研究状况,已有学者进行了总结②。但宋代役制并非仅此而已,如宋代的夫役、匠役等③。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户役也是宋代役法的组成部分。

       陵户在宋代特殊户役中比较典型。宋代陵户主要用于陵寝洒扫、看护或种植树木等事宜。庙户与柏子户与其类似,这里一并在陵户下讨论。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十月颁布了《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在该诏书中将前代帝王分为四等。第一等包括三皇五帝陵、女娲、商汤、周文王、周武王、汉高祖、东汉光武帝、唐高祖、唐太宗等,总共一十六帝,各置守陵五户;第二等是商中宗帝太戊、武丁、周成王、康王、汉文帝、宣帝、魏武帝、晋武帝、后周太祖文帝、隋高祖文帝。以上十帝,置三户;第三等是秦始皇、汉景帝、武帝、后汉明帝、章帝、魏文帝、后魏孝文帝、唐明皇、宪宗、肃宗、宣宗、朱梁太祖、后唐庄宗、明宗、后晋高祖。以上十五帝,各置守陵两户。第四等共计三十八帝陵,不再设陵户。其中,特别规定:“陵户并以陵近小户充,除二税外,免诸杂差傜”。[2]585-586“陵近小户”应该属于下等户,但此时尚未有户等之分。因为在其后的太平兴国五年(980)二月,京西转运使程能还上言:“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尝分等,虑有不均。欲望下诸路转运司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3]472另外,“免诸杂差傜”,说明陵户本身就属于差徭的一种,服陵户役与其他役之间为替代关系。宋初,户口未加分等,尚分不清陵户属于何等级以及所服役的类别。但随着户口制度的调整,这一问题逐步清晰。据《宋会要辑稿》载:

       (景祐)四年七月三日,上封者言:“诸陵及会圣宫见占柏子户稍多,并是上等人户,影庇差役,乞行相度减省”。诏三陵柏子户各存留四十人。永定陵五十人,会圣宫一十人,宜令河南府从上等户内减放归农。

       康定二年七月五日,端明殿学士、翰林侍读学士李淑上言:“昨使永安回,伏见陵邑利害上陈。永安县本巩县之镇,景德四年始建为县,充奉陵邑。其时敕榜,二税不得支拨别处,常服(赋)外仍免雷同差役。自后(不)惟应举陵宫取索及充柏子户,并匠裁松柏、市笆越、车材、食羊,皆出本县,惟免支拨、雷同二事。自景佑四年,因减定柏子户归农,除存留数外,依旧应副色役。本府误认诏语,遂将本县抽差色役、科折、和买、调率,皆与它邑一例。又应奉陵宫诏葬,凡百费率特倍余处,民力不易,亦有诣阙列诉。欲乞自今一依景德敕榜处分。诸陵柏子户旧额,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会圣宫二十二人。昨景佑四年七月臣僚上言,四陵各减半,会圣宫只留十人。伏缘陵寝地阔,芟治少人,纵有奉先军士,多别系役。臣以谓陵邑充奉,耘除园域,纵以一县奉之亦未为过,但前占多近上户等,遂至人言。欲乞应柏子户并依旧额添足,凡有阙补,只得差第三等已下户。如此,则地芜可以修奉,户豪不能庇役”。诏并从之。[4]1574

       从仁宗景祐四年(1037)上封者所言,此时诸陵的柏子户多由上等人户充当。根据邢铁先生的研究,九等户向五等户转变在宋代有一个过程,大致从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逐步制定和推广,经历四五十年时间,至真宗天禧、仁宗明道时期才在全国普遍推行。[5]故景祐年间已经是五等户制,而上等人户则是五等户中的一、二、三等户。柏子户被上户用来影庇差役,也说明其本身也属于差役之一。康定二年(1041)李淑上言恢复了柏子户的旧额,即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会圣宫二十二人。这一旧额在景祐四年被减半。这说明陵户,包括庙户、柏子户都有固定的使役人数。同时,要求以后柏子户有阙补,只能差第三等以下户,这与前面陵户差下等户吻合。

       上述陵户和柏子户都在陵寝中设置,会圣宫是北宋皇帝祭陵的行宫,其柏子户也属于陵寝范围。在陵寝之外,太庙、宗庙中也有陵户、柏子户设置。如英宗在治平三年下诏,为其生父濮安懿王园庙,置柏子户五十人。[1]2876孔庙在熙宁变法前人数也很多,“本庙元差洒扫户五十人、看林户五人”[3]9450,熙宁变法时,朝廷裁减役人,为了使募役钱宽剩,遂把洒扫户减作三十人,看林户减为三人。到哲宗元祐元年才又恢复原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