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6)06-0087-07 “管”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的基层建制之一,是宋代独有的情况。对此,已有论者做过不少的探索与研究。笔者力图就其中的一些问题做进一步的辨析。 宋初沿承隋唐以来重建的乡里之制,但鉴于此时的乡里建制在经历唐末五代的混乱局面冲击后已发生了不少变化,需要整顿,于是一俟政权趋于稳定,整体政治变革推进时期,北宋政府于宋太祖开宝七年(974)对乡村基层建制进行了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废乡设管”。史载:“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诸镇将副、镇都虞侯同掌警巡盗贼之事,有典以主文案。所由以役使,皆无定数。”[1]这是在宋代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出现“管”这一基层建制的最早也较为明确的记载。但是正如好多研究者所提及的,由于宋代的官方文件对于“管”的设置情况的记载仅此一例,没有其他的史料可以补充说明,令人困惑。在废乡令颁行后,“乡”这一建制层级又并未退出历史舞台,而是长期存在并发挥着相应的治理功能。另外,由于耆长一职的问题使“管”又牵涉“耆”(两宋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建制)的情况,更增加了后人认识这一乡村建制的难度。笔者结合此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论述。 一、“管”级建制的设置与实际推行情况 关于“管”的设立情况与实际推行问题,论者颇有争议,焦点也多集中在对最早较明确记载的开宝七年(974)“废乡分为管”的情况辨析上。代表性的认识有下面提及的一些学者的说法,也多被研究这一问题的论者多所比较引用。 日本学者中村治兵卫在研究几条关涉华北地区设“管”的石刻资料的基础上,认为唐末五代的战乱导致乡里制度趋于崩溃,“乡”的地位不再。因此,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开始了重新组建乡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工作,其中的重要举措就是“废乡分为管”[2]。但我们查核《宋会要辑稿》和《嘉泰会稽志》等方志会发现,两者地区的个别县份的乡村也有设“管”的情况。由此,中村治兵卫的分析存在查核资料不够全面的问题。杨廷炎先生也对“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的问题进行了辨析,认为此处记录有阙文嫌疑,原文应是“开宝七年,废(里),乡分为管”并指出因为“耆”的设立导致了“里”的废置[3]。显然,杨先生的说法推测成分较大,缺乏有力的材料实证。仝晰纲先生也对这一问题有过探讨,他认为所谓“废乡分为管”,就是废除“乡”级建制,将“乡”分为若干“管”,分“乡”之后的“管”的行政区域与原来“里”的行政区域大体相似,“管”和“里”一样,都是乡村基层组织单位;同时指出。开宝七年(974)“废乡分为管”后,“乡”被作为政府编制户籍和稽征税赋的专项行政建制予以保留,不再是乡村综合性的一级基层建制[4]。如果我们细加推敲,仝先生的说法前后有所矛盾,也没有明确“管”的具体情况,显得笼而统之。 梁建国先生通过排检相关方志资料,较为全面地辨析了“管”的设置问题。他将“管”的设置区分为三种较为具体的情况[5],颇有启发性。不过,梁先生将“管”这种乡村最基层的组织建制归于“行政区划”论之,似与宋代乡村基层治理体系中以较随意的职役分配和职能实施的情况不是很贴合。刁培俊先生曾对宋代乡村职役组织的设置与国家“行政区划”的直接对应解释的问题有过较多的辨析,指出其间不应直接对应看待的复杂情况和差异[6],可做参考,兹不赘述。同时笔者认为,梁先生对“管”与“里”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也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以下分述之。 一种情况,以相州地区为代表的。查核相关资料可以判断,在这里,“管”取代了原来的“乡”,成为县以下的一级乡村基层建制。《(嘉靖)彰德府志》记及相州地区的安阳、汤阴、林县、临漳等县的乡村基层组织情况。就以安阳县而论,所见“管”的情况是: 安阳: 张见管,统村十七:张见、清流、南河次、北河次、郡桥、垒子、逯寺、陶村、南苏度、北苏度、万金驿、建善、梁公、东高、招贤、籍田、张豹; 双塔管统村十五……; 黄堆管统村十四……; 清流管统村十……; 伦掌管统村十一……; 新安管统村十一……; 王村管统村八……; 邵村管统村十二……; 鲁仙管统村七……; 贾店管统村六……; 曲沟管统村八……; 士望管统村九……; 权村管统村八……; 杨记管统村十五……; 零泉管统村十……; 章武管统村七……; 大孟管统村十五……; 种赵管统村十六……; 招贤管统村十三……; 大韩管统村九……; 王晏管统村六……; 孟村管统村七……; 高村管统村十三……[7]。 由此处所记可知,在当时的安阳县,县之下直接列“管”,“管”之下一般统辖数量不等的村,也可知“管”之地域大小不固定。相州地区的其他各县大都和安阳县一样,在同一处所记的情况看,也都是在县下直接记“某管统村……”,形成“管—村”的组织模式。如汤阴、临漳、林县三县。 汤阴: 下口管统村十五……; 释林管统村十二……; 鹤壁管统村十二……; 湵河管统村十四……; 王刘管统村十七……; 商村管统村十八……; 士村管统村十四……; 北石管统村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