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看国家治理:政府审计独立性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立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评论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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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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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提出问题

      在市场经济社会环境里,但凡是个“家庭”,都有收支账本:小家庭(居民户)有收支账本,中家庭(企事业单位)有收支账本,大家庭(国家、政府)同样有收支账本。当然,尽管“收支账本”是同一个名称,其实内容性质未必相同。

      现实中,很少有居民家庭编制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账本”①。企事业单位呢?一定编制真正的“财务报告”,并且经过合法合规的独立专业审计。上市公司的问题更可以直截了当:倘若管理层不提供完整财务报告、提供报告不经过独立第三方审计,董事会能接受吗?股东大会能接受吗?回答这些问题,几乎毋庸置言。

      至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收支预算、收支账目”是一定有的,可是要问到是否属于严谨的“国家账本—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由谁进行审计,那的确是带有不确定性的问题,需要带上一串大大的问号。这正是本文的研究主题。

      二、治理机制要素:微观与宏观

      “治理”一词,在汉语言里是一个外来语概念(英文governance),引进中国的时间还不算长,大约二十多年。究其含义,区别于更为具体的“管理”概念(management),泛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授权而衍生出的代理关系以及代理管制模式。

      2013年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令人振奋。同时,也引发对以下问题的进一步细化思考:第一,怎样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第二,在国家治理实施中,孰为“治理主体”孰为“治理客体”?

      应该说,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于以上市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法人治理/公司治理”概念已经为社会所耳熟能详,其内涵和外延都很清晰,也已经有基本共识。可是对于国家治理及其体系,在学术界和专业界,尚且有不同的研究表达。

      本文提出的研究逻辑是:基于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机理,从政府审计独立性视角推演宏观层面国家治理机制。为此,首先有必要理清治理要素。

      所谓要素,是指构成特定客观事物存在、组成其系统并维持其运行的基本单元。具体到公司治理要素、国家治理要素,法理基础见诸于相关法规,包括《宪法》、《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基本准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等。

      对于公司治理要素、国家治理要素,可以给出整理对比(见表1)。

      

      基于表1继续提出问题:

      ·人大常委会有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

      ·是否存在对人大常委会的制衡者?

      ·政府提出的财政收支决算信息,有没有经过独立第三方的鉴证、审计?

      在我国,每年2月至4月是大大小小经济主体的“年度报告季节”。年报季节要做的具体工作,包括承前、启后两大类事项:承前是说总结和决算前一年,启后是指编制计划和预算下一年。在微观经济层面,上市公司按顺序先后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审议和通过公司的前一年度决算报告、下一年度预算方案。在宏观经济社会层面,各级人民代表参加“两会”、议论国事,审查和通过政府财政决算报告、预算方案。

      微观宏观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集中表现在年度大会(表2)。

      

      基于表2继续提出问题:

      ·政府有没有编制、并向人大会议提交完整的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②

      ·财政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财政收支决算报告,有没有经过独立、客观、公正的严格审计?

      ·如果没有经过独立第三方审计,财政收支决算信息的置信度如何?

      ·政府系统是否需要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和审计?

      关于表1、表2中的审计角色要素,在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存在着诸多不同。为了对比的清晰起见,归结为表3和图1。

      

      三、政府审计:行政型审计模式之弊端

      政府审计的原理基础,是“公共受托责任关系”。前面表1、表2、表3对于受托责任关系链条中谁是委托者、谁是受托者,已经给出了直观陈述。

      进一步从语义学解析“政府审计”,在汉语中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对政府进行审计;第二种理解:政府进行审计。

      两种理解下的政府审计实施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实质性差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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