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对审计判断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定乾,中共南阳市委党校

原文出处:
决策探索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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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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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环境的改变能够促使传统审计模式从无组织向有组织方向转变,并被新的审计模式所取代。不同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会受到不同影响,也会对事务所的诉讼风险、获利水平和社会利益产生冲击。良好的法律环境能够为审计质量提供更多保障,降低审计失误的概率,保护审计人员,提升审计工作的可信度与权威性。

      一、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主客体

      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体系中,所涉及到的门类并不多,与之相关的内容也各有侧重,主要以理论为主,实务其次。但在实际操作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判断受到综合素质的影响很大,而这又进一步关系到审计的质量与水平。因此,唯有构建严格的审计制度,持续提升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水平,通过后续培训与终身教育,才能让审计判断质量达到理想的水平。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关注审计主体外,还应对审计客体加以关注。这是因为,在历史与现实原因的影响下,我国部分客户并未对审计业务约定书和技术劳务合同等形成正确的认知,审计客体倘若按照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到审计工作中,就会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分别处在劣势与优势地位,后者会依据客户利益诉求,通过主观形式做出审计判断,审计结论势必受到社会的质疑。

      (二)法律完备性

      如果能按照复杂环境的要求做出正确的审计判断,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现代审计系统内,依法审计将成为审计活动的基本要求,而这将对法律与法规的客观性、整体性与完备性提出更多要求。而一旦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对其进行弥补,一定会加大审计判断的难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有审计判断均应依据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而这两个准则的完善性和准确性,会对审计判断的质量与水平产生直接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不断走向成熟,体系越来越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会计准则的本来面貌,其中不完善的部分也因此得以保留,使审计判断的难度无法在短时间内下降。

      (三)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的强、弱都会对审计判断形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大量经验证明,倘若企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审计的法律地位有着相对清晰的认知,就会对审计判断的优化起到积极作用,对提升审计环境的作用和审计工作的开展也是大有裨益的。自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对于法律的认识也今非昔比。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很多社会公众尤其是特定的社会人群,在关于审计法律观念意识方面尚处在较低层面,对于审计领域的涉足十分有限。同时,对审计队伍来说,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一些审计主体在审计领域中的行为和法律的要求之间存在冲突,甚至会在利益驱使或者竞争压力下,做出违背客观事实的审计判断。

      (四)法律责任

      借助法律的力量,审计工作与审计人员的地位可以得到保障,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得到与普通社会公众同样的对待。而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要么处于主观故意要么出于客观事实,未做出正确审计判断的审计人员(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要对其进行惩罚,使之为此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范围之内,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此类一般归属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范畴,而对于那些由此而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产生重大损失的,还应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诉讼。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认识到,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其影响应除惩戒与威慑外,还应能够促使在各类法律环境里作出客观、合理的审计判断。

      二、现有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的瓶颈

      (一)执法主体特定性破坏了审计判断的公正

      在我国,由于权力设置具有执法主体性特点,使得审计机关对部分违纪问题无法进行直接处理或者处罚,而要借助合法的执法主体来完成。这种审计和处理机制使得不同的部门之间在协调、配合方面容易出现脱节,破坏了审计判断的公正。这是因为在不同的法律下,其执法主体必然存在差异。在制定相应法律的过程中,针对的执法部门具有主体性。所以,当审计主体借助这些法律时,还会因对盲点的捕捉不够,对审计监督的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产生制约和影响。

      (二)法律与实践脱节限制了审计判断的落实

      在当前法律下,审计部门对本级各机关单位以及下级政府、企业等出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等行为,不具有审计处罚权。可事实是,一些审计主体在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预算审计时,相关直属单位却会因为监管的疏漏而存在大量的违规和违法事实。此时,对预算执行情况加以处理就显得十分困难。这是因为,预算经由人大通过,审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财政部门按照审计要求对预算做出调整,审计主体的唯一途径是借助政府建议人大完成预算调整。此外,审计主体的工作报告通常要与财政决算草案同时报出,但是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时间较短,即便对政府提出了一些建议,在较短的时间内人大也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调整,严重限制了审计判断的落实。

      (三)法律体系缺位稀释了审计判断的权威

      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不断加快,促使行政管理方式发生转变,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审计工作的法律环境也呈现出不健全的一面,缺陷与不足被逐渐放大。比如,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与审计工作直接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等有待进一步出台。而对于那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以便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通过修订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监督工作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此类状况的存在使得审计评价、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处罚等工作难以保证稳定性和常态化,而审计执法依据的缺失同样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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