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 目前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资金、人才、商品、技术、管理等要素在三地范围内流动,为实现审计监督全面覆盖,建议在审计署的指导下,建立京津冀三地的审计协作工作机制,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三地审计机关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包括三地的审计厅(局)和审计署特派办。其工作职责为:以三地党委、政府和审计署对审计工作要求和重点工作任务为前提,列出明细条目,共同研究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审计工作,科学合理地实施审计计划。当涉及的项目、资金存在交叉、重复时,三地审计机关可组成联合审计组,减少重复审计,实现审计资源整合和审计结果共享。为了更专业化地推进相关审计领域的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专业工作小组按照财政、投资、环保、农业等专业审计内容设立,专业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三地审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重点在财政、投资、环保等领域进行合作,提升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计能力和效率。 建立共享机制,提升审计成果 交流审计信息,提高审计层次。三地审计机关应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在注重对审计方法、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的同时,针对三个地区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定期通报审计信息简报、地区风险管理、违法违规新形式、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等,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挖掘审计成果的深度,提高归纳问题的宏观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交换审计数据,促进成果共享。京津冀审计协同发展需要不断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为了实现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精准度和效能,领导小组需要建立三地审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在确保被审计单位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数据需求的审计机关应向保管数据的审计机关提交数据获取清单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交换电子数据的内容、格式、时间等需要规范化、常态化,促进成果共享,推动三地开展大数据审计分析工作。 通报整改检查情况,加大整改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163条至171条规定了审计整改检查机制,赋予审计机关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的工作职责。在实际过程中,限于人力、时间等原因,部分审计机关难以再次现场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真正在60日内完成整改,关注范围也仅限于各自审计的中央、地方专项资金,某些单位甚至出现整改措施不落实、操作性差、屡查屡犯等现象。三地审计机关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督促审计结论真正落实,可以考虑共同建立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通报制度、屡查屡犯问题的联动促改机制。将审计结论整改情况作为通报的重点,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采取措施督促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并建议将审计整改纳入当地相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政府督查督办事项中去。 开展联合审计,重大事项协查 组成联合审计组。规划纲要提出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三地审计机关可以考虑组成联合审计组,避免某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因界限不清,导致长期缺乏监督。例如可将京津冀地区产业升级转移率先突破作为审计重点,由中央审计机关牵头,发挥其政策理论水平高、信息渠道畅通、独立性强等方面的优势,指导地方审计机关聚焦教育、医疗、制造、批发、物流等产业从京津地区的转移情况,揭示疏解进程中的瓶颈。地方审计机关也可以发挥其熟悉情况、地域优势,较快地开展上述项目在当地承接和落地的审计。三地审计人员共建审计组相互监督,提高审计的透明度;还可以互相配合、各施其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建立重大事项协查机制。审计调查取证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着审计组能否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决定着审计项目的成败。当前在公检法及税务系统内协查机制这种工作方法应用十分普遍,但在审计系统内尚未引起各级审计机关的足够重视。在京津冀三地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前提下,建立三地审计机关协查机制尤为重要,通过建立重大事项协查机制来对异地被审计单位疑点业务进行全面核实,可以多角度、全方位调查取证,也可以缓解单个审计机关经费和人力等审计资源限制。三地审计机关应制定审计协查工作办法,明确审计协查的组织方式、流转程序、办结时限等内容,确保承接的审计机关及时办理,快速取证和反馈,最大程度拓宽获取证据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