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金融史中的小微金融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瑜斌(1985-),男,江苏常州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9)。

原文出处:
南方金融

内容提要:

小微金融是当前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以中国近代金融史中经办小微金融业务的传统金融企业——民信局作为案例进行研究,探寻其对发展当代小微金融的启示。民信局在小额汇款和华侨汇款的金融细分市场中曾经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满足社会中下层民众的特性需求和善用传统信用制度是民信局经营成功的关键要素所在,而资金汇集之后投资过于集中所产生的高风险则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民信局案例研究的当代启示:第一,金融监管部门应增加小微金融服务供给,允许非金融企业办理小微金融业务,形成合理的金融市场分层结构;第二,不再将监管作为行业发展的前置条件,促进金融市场的自身发育;第三,允许小微金融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利用传统信用制度拓展业务;第四,小微金融企业要改造产品研发流程,让需求方参与其中,使产品更加贴合市场需求,同时提高资金管理能力、控制经营风险。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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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致在明代中后期,中国出现了商业性质的私人信函寄递服务机构,史称信局①。及至清代,信局的发展趋于成熟;其在近代经历了繁荣之后,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从行业分类来说,民信业主要属于通讯业,同时也兼营金融业务。在金融史的通史著作中,很少甚至完全不提及批信局;但《宁波金融志》②、《厦门金融志》③等一些地方性的专业志,都开辟专章介绍民信局,将其视为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除了在地方金融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之外,在某些金融细分市场,民信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孕育出来的企业,民信局与近代从西方引入的金融企业不同,它和中国中下层社会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正是这种特殊的联系,使得民信局在某些金融细分市场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总结民信局在金融细分市场的成功经验,对于完善当代小微金融服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以往文献专门分析民信局经营业务的不多,而论及其金融业务者,更为少见。柴达和刘晓光(1999)在分析山西票号的形成原因时指出,民信局为山西票号实现汇兑提供了基础,是山西票号形成与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但该研究并不直接涉及民信局本身的金融业务。批信局由于专门经营汇款业务,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丰富一些。焦建华(2005)在分析批信局的信用制度时指出,批信局在早期经营中以传统信用为主,后期开始引入法律信用制度,并与传统信用相结合形成混合信用制度。马明达和黄泽纯(2004)认为,潮汕地区批信局的经营网络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在运作上确有成效,满足了潮汕侨民的通信与汇款需求。此外,桢淳(2001)从投资角度分析批信局的分布、揽收、寄送以及汇款的送达,郑一省(2013)分析广西容县侨汇庄(批信局)的经营模式和网络构建。批信局作为从事侨汇的专门机构,势必要与侨居国发生关系。新加坡学者柯木林(1984)系统回顾了新加坡民信局④的发展历程,对其业务经营也有一定的分析。总体而言,以往文献对民信局金融业务的研究都比较浅显,大多数只是作为其他研究的附属产物。

      民信局的特征与当代小微金融有很多相似之处。从企业规模看,民信局规模大多比较小;从服务对象看,主要是中下层民众和中小商人。上述特点使得民信局在其发展中所积累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于当代小微金融具有独特的价值。由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连续性,传统因素没有也不可能在当代社会中完全消亡,这是民信局作为研究案例价值的根源所在。

      从金融史角度入手,拓展小微金融研究,是本文的特色所在。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小微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有一个漫长的空窗期。这个行业在当代的重新发展历时有限,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对于学界而言难以展开深入的研究,对于行业自身而言也难以沉淀足够的经验和教训。在这种情况下,充分挖掘我国金融史中的可用素材,非常有必要性。这既是本文的用意所在,也是贡献所在,期望有更多学者能够在这一领域继续开拓下去,为小微金融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一、民信局经办的小微金融业务

      民信局的规模普遍不大,与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只能算微型企业;其办理的金融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并不起眼。但是在小额汇款和华侨汇款这两个细分领域,民信局却是不折不扣的市场主导者。与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大客户不同的是,民信局主要服务中下层民众,因而对于普通民众的影响不容小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其是当代小微金融的先驱。

      (一)业务类型

      民信局以通讯企业的身份经营金融业务,因而其金融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密切的联系。与通信最为相似且便于开展的就是汇款业务。民信局主要经营小额汇款业务,其他的金融业务大多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成的。闽粤地区的批信局以经营华侨小额汇款为主业。汇款的形式多样,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四类:第一类是普通汇款,汇款人直接将汇款交给民信局,由其交付给收款人,民信局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第二类是信用汇款,汇款人要求民信局先行垫付汇款,然后再约定时间偿付汇款及手续费。手续费要高于普通汇款,差额实际上是汇款的利息⑤。第三类是外汇汇款,南洋地区的侨民,用外汇的形式向国内汇款,在国内以时价兑换本币后交付给收款人。外汇汇款的手续费时高时低,有时甚至免收(彭瀛添,1992)。第四类是实物汇款,是特定时期推出的特殊业务。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西方国家对华采取封锁政策。为获取紧俏物资,中国政府动员华侨向国内寄送急需的化肥等物资,入境后由政府按公告价格采购,然后由批信局以银行特种存款的形式交付给收款的侨眷⑥。

      民信局的汇款业务一般按照汇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但也明显地存在地域性差异。具体而言,在民信局集中的宁波地区,19世纪晚期普通汇款汇费为0.3%至0.5%⑦;同一时期的厦门,从2%到4%不等⑧;而在温州地区,这个比例为1%至3.5%⑨。导致汇费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同。宁波是民信业的中心城市,收费相对较低;温州、厦门的民信局数量较少,所以收费较高。但批信局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专门进行说明。批信局经营的主要是外汇汇款,除了从手续费本身获利之外,还可以利用外汇汇率差获取利润。在特殊时期,在外汇市场上倒卖获得的利润,远远高于汇款的手续费收入。因而在某些特定时期,批信局甚至会免费为侨民寄送汇款和信件,仅利用倒卖外汇的方式就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彭瀛添,1992)。以厦门地区为例,19世纪晚期时,汇款手续费为1%⑩,明显低于同时期的普通汇款;20世纪30年代,汇款手续费为1.4%(11)。由此可见,汇款手续费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了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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