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期研究中从否定范畴的角度探讨了全句功能范畴规则的适用性[1]。三类句法手段中,添加(标记)几乎是否定范畴得以实现的唯一方式,罕见重叠手段[只见于卡托巴语(Catawban)],未见移位手段,因此后二者是否具有类型学意义还有待考察。而在语法位置方面,除了外显易见的句首和句尾,我们把否定标记出现的其他线性位置[比如谓词前、谓词后、谓词前和后(框式)等]都归于了谓头位置,使得谓头的包容性过于强大。这样处理固然简化规整了复杂的表面现象,但却暂时搁置了引起标记移位的真实动因。此外,严格来说,句首和句尾只是线性序列中的表面位置,与句法生成中的谓头位置不应属于同一层面,也就是说它们还不是真正的功能性句法位置,而是句法推导后的外在形式。那么,支配它们的功能性句法中心到底是什么?我们知道,句法树中的功能语类标句词C是句子功能的关键体现者,句法推导后的位置经常是在句首或句尾。这是否意味着否定功能范畴实现时的句首和句尾就是CP的中心语位置呢?本文只讨论其中的句首位置,先来看句首在否定范畴实现时的句法表现。 二、否定范畴实现中的句首表现 尽管Dahl(Typology of Sentence Negation,Linguistics 17,79~106,1979)认为否定标记一般不能自由出现在句首位置,很多语言的否定成分确实都不能被话题化前置于句首,但文献中仍有不少句首出现否定成分的语料。 为了更容易观察句首位置的表现,我们选取了类型学意义上的语序角度。在由S、V、O三个成分排列组合的6种语言类型中,各类型的使用比例并不相同。最多的两种组合SOV和SVO合起来约占语言总数的75%以上,其次VSO占10%~15%,三者相加总共占90%左右,另外三种组合中:VOS、OVS比例很小,而OSV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因此,我们在讨论的时候虽然尽量要达到各类型的均衡,但受制于所得语料的限制,会有程度不同的详略。 1.SVO语言 豪萨语是非洲三大重要语言之一,属于闪含语系乍得语族。豪萨语的基本语序是SVO,全句范畴的否定有两种情况:在完成体中一般需要用两个否定成分ba(a)…ba构成框式否定,前面的ba(a)在显性主语之后的位置或在句首,后面的否定成分在句末;而在非完成体中,仅使用句首否定成分ba(a)[3]。
例(1)中出现在显性主语之后的否定成分,是功能性屈折范畴I分解出的否定范畴成分,其句法位置即为功能语素Ⅰ位置。由于豪萨语是主语脱落语言(pro-drop language),句子可以不使用显性主语,比如例(2)、例(3)。也就是说,这两例中谓词前表人称、体态的成分和例(1)中的ta一样,都不是句法上的主语,这个标记时体范畴和主语一致的独立成分在豪萨语中被称为INFL(人称-体态语),总是出现在谓词之前,其功能相当于必须表达一致意义的屈折范畴,即句子中心。当在显性主语后出现有否定成分时,否定成分则成为句子的中心。这在例(4)中表现得更清楚,句子中的否定成分则直接可以带有一致的形态意义[4]。
豪萨语表示禁止意义的否定成分是kada,也用于句首位置。刘丹青在描述豪萨语否定成分的使用情况后,认为从其用于全句句首或句尾的位置看,这些否定成分更适合归入句首语气助词或框式语气助词[5]。刘文的这种判定主要依据应该是助词的句法位置特点。一般认为副词是修饰谓词的,对于SVO语序的语言来说,句首或句尾的否定成分和谓词之间,常常因线性位置上的间隔而被认为不存在语法上的修饰关系,因此刘文把这类否定成分称为全句助词,并认为其句法位置更能体现否定算子以整个命题为辖域的特点。
我们赞同刘文对这类否定成分语类属性的判定,其实不管是句首或句末的助词、直接修饰谓词的副词,还是可以表达否定范畴的形态成分(比如词缀),都可视为没有词汇意义(或词汇意义较虚)的否定标记,而对于那些直接充当谓语来表达全句否定的否定成分,则都应该属于具有明显实在意义的否定词汇。比如例(8)是相当于断事句的否定,baabu为非动词形式的谓语[6],表“不存在”的意思,句子使用的否定手段是词汇否定。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否定成分出现的位置仍然是在句首。
刘文认为的全句助词体现出的否定算子特点,可以由管辖理论得到解释,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否定标记出现在句首的理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