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俗稱“以物質錢”,即以財物為質押而進行有償有期借貸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中國乃至世界上最古老的金融行業之一,也是現代銀行業的雛形和源頭。典當業在亞洲具有悠久的歷史,是窮人救急濟需的重要途徑。俗話說“有賭就有當”,澳門的典當業與博彩業相伴相隨。作為一種非正式融資方式,典當業也拓寬了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途徑,在彌補銀行融資不足、打擊非法高利貸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均出臺了典當業的專門法律,例如香港的《當押商條例》、臺灣的《當鋪業法》、新加坡的《典當商法》、馬來西亞的《當商法令》等,而澳門現時卻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出臺。因此,建立完善的典當法律制度,推動典當業有序發展,對於拓寬民間融資管道、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具有一定意義。 一、澳門傳統典當業的發展及其特色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典當業的國家。早在南北朝時期(420-589),典當業已具雛形。①曲彥斌曾將中國典當業的發展概括為:“初見萌芽於兩漢,肇始於南朝寺庫,入俗於唐五代市井,立行於南北兩宋,興盛於明清兩代,衰落於清末民初,復興於當代改革,新世紀有序發展。”②隨着人口遷移和經濟發展,典當這種古老的融資方式也傳至澳門。1903年12月26日,澳葡政府為了規範典當活動,頒佈了《澳門市當按押章程》(以下簡稱《章程》),規定開辦“當”、“按”、“押”店鋪的各種事項、保障該行業及典當品物主利益的事宜。③ 抗戰期間是澳門典當業迅速發展的黃金時期。④澳門雖然沒有直接受到戰火洗禮,但戰爭爆發使香港和內地不少民眾痛失家園,他們為了逃避戰火,不斷湧入澳門,當時澳門的常住人口頓時便從15萬人激增到50多萬人。由於物資匱乏,物價飛漲,典當家財便成為貧苦大眾應付燃眉之急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當時社會上盛行“嫖、賭、吹”的風氣,不少人經常出入當鋪抵押物品,以換取金錢去滿足不良的嗜好。 70年代末期,澳門經濟起飛,銀行等現代金融業的興起以及應運而生的新式押店,對舊式典當業帶來影響和衝擊。⑤80年代以後,許多舊式當鋪相繼結業,就連澳門首屈一指的大當鋪——“德成按”也於1993年關門結業,成為澳門最後一家結業的舊式當鋪。⑥ 近年來,博彩業發展迅速,特別是2002年賭權開放之後,澳門已超越美國拉斯維加斯,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賭城。近十年,澳門當鋪數量增長超過兩倍,總數約170家,⑦也就是說,一個僅有60多萬人口的彈丸小城,平均3,000多人便有一家當鋪,顯然,典當業已成為澳門的一大特色。 澳門典當業的發展,經歷了由盛至衰、繼而復興的歷程,而舊式當鋪繼承了中國典當業的傳統,同時又有自己的特色。 (一)功能 資金融通是典當的最主要功能。多數當戶為了生活救急,將當物交給當鋪,當鋪根據當物的估價,向當戶借出資金並同時保管當物,當期屆滿後,當戶還本付息便可贖回當物,若無法還錢,則當鋪有權處理當物,這樣的融資方式類似於現代銀行業的質押(抵押)貸款業務,因此也有人將典當業視作現代金融業的始祖。而澳門的舊式當鋪除了高高的櫃檯、考究的門面外,鋪內還設有功能齊全的倉庫,儲存、保管當戶的當物。傳統的當鋪除具融資功能外,還有保管功能。許多富人擔心家中貴重物品被盜,或者不懂得保管,於是拿到當鋪典當寄存。正因為當鋪具有良好的倉儲安保能力,舊時的一些富商巨賈、官僚政客乃至小康之家,也會將自己的貴重物品寄存在當鋪內,以求平安。 (二)當物 舊式當鋪的顧客以急需現金周轉的窮人為主,典當的物品多為舊衣、舊貨等貨物,價值不高,絕當後變現的難度較大。因此,當鋪更樂意當戶前來贖回當物,再賺取借貸的利息。然而,當戶多因生活艱難纔典當物品,贖回的機率較低。於是,當鋪一方面向窮人借出資金,另一方面卻很難通過變賣當物收回資金,導致當鋪的資金周轉比較緊張,這也是舊式當鋪走向衰落的原因之一。 (三)典當期限及利息 澳門典當業的全盛時期分“當”、“按”、“押”三種經營模式。其中“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每借出一兩(50克),收三分銀(1.5克)月息。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會減利息一個月。“按”的經營資金及規模略小於“當”,當期最長兩年,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月息,沒有“逢冬減利”。“押”的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每借出一両,收一錢銀(5克)月息,沒有“逢冬減利”,是三種模式中月息最高的,月利率約為11%。⑧ (四)絕當物的處理 絕當,又稱斷當,是指當期屆滿後,當戶不贖回當物。根據《章程》的規定,舊式當鋪一般會將絕當物品交與專門的機構變賣,當鋪並不銷售絕當物。《章程》第20條規定,滿期一個月後,該當鋪可將絕當物賣與別人。如未賣出,該物仍在鋪內而本人來贖,亦應准其贖回,但應納足利息至滿期零一個月為止(滿期零一個月後須按日計納雙倍利息)。按照上述規定,絕當物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給當鋪,當物的功能僅是擔保當金(借貸資金),當物所有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如支付額外的利息)仍然可以贖回當物。此外,絕當物處分後超出當金及利息的部分,仍然需要交還給當戶。這樣的做法與現代擔保(如抵押、質押)制度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