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所产生的财务舞弊现象屡见不鲜,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并重树投资者的信心,2002年7月,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SOX),强调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应充当独立的第三方,并规定其在改善财务报告质量和监督审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02年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则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提出了更多更具体的要求,推动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些文献通过比较研究萨班斯法案颁布前后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发现在萨班斯法案颁布后,出于监管压力,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其有效性得到显著提升(Klein,2006;Abbott et al.,2004;Dhaliwal et al.,2010)。但是最近国内的研究将高管权力纳入考虑,发现处于强势地位的高管会将自身权力植入审计委员会,进而削弱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为获取自身利益提供便利(王守海和李云,2012;刘焱和姚海鑫,2014)。本文通过综述高管权力削弱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文献,一方面可以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及拓宽空间,另一方面可以为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高管行为,建立对高管权力的约束机制,同时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而未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实践意义。 一、高管权力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 (一)高管权力 高管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关键人员。本文的研究将高管限定为具有总经理、CEO或者总裁头衔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所谓的拥有实质经营决策权的“核心高管”。Finkelstein(1992)将高管权力分为四个维度:组织权力、专家权力、所有权权力和声誉权力,并主要将其用于分析高管权力在制定公司战略中的作用。权小锋和吴世农(2010)、刘星等(2012)、Lisic(2015)等借鉴这一思路分析高管权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别用两职兼任和董事会规模等指标度量高管的组织权力,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创始人身份等指标度量高管的所有权权力,用任职时间和职称等指标度量高管的专家权力以及用学历和兼职等指标度量高管的声誉权力,并认为高管权力是高管所拥有的、能使他人按照其意志行事的能力。 (二)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改善财务报告质量、完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审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审计委员会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机制,因此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问题一直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已有的文献主要以代理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基础,着眼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三个重要特征,即独立性、财务专长和行业专长来探究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问题(Cohen et al.,2008;Klein,2006)。首先,基于代理理论的研究认为,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能有效监督高管并对高管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投资者和经理人所追求的目标不一致,经理人有动机通过从事机会主义行为获取私人利益(Jensen and Meckling,1976)。为减少由于经理人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作为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审计委员会能够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并同时向投资者报告,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董颖,2009)。其次,从公司战略角度出发,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研究则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所拥有的财务专长和行业专长能帮助公司制定战略并提供与外部资源接触的机会。具体地说,拥有财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能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因而能增加盈余的稳健性(Sultana,et al.,2015),增加重大缺陷被披露的可能性(Abbott et al.,2003),进而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Hoitash et al.,2011),降低财务重述的可能。此外,具有行业专家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更好地理解行业的复杂性和行业中的潜在风险,通过与审计师的有效沟通可以降低财务重述和盈余操纵(Cohen et al.,2013)。 (三)高管权力削弱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如前所述,基于代理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的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在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监督财务报告过程中表现出了应具备的有效性,但忽视了高管权力的不当使用可能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基于高管权力和制度理论的研究弥补了这一缺陷,将高管权力纳入影响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因素之中。Callahan等(2003)发现有权力的高管参与公司董事的选择和任命可以提高公司业绩。但是随着高管权力的扩张,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随之降低,而且,在CEO权力的四个维度中,CEO兼任公司董事会主席而获得的组织权力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削弱作用最为显著(Lisic,2015)。此外,王守海和李云(2012)的研究表明,一旦高管参与董事的选择和任命,公司盈余质量降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监督作用将被削弱。高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越大,越有可能对审计委员会进行实质控制(Cohen et al.,2011)。审计委员会在高管的干预下可能在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并不独立(王守海和李云,2012),无法从实质上发挥其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刘焱和姚海鑫,201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取决于高管权力的大小,强权的高管会削弱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Beasley et al.,2009;Cohen et al.,2010;郭军和赵息,2015)。 研究表明,高管能对审计委员会进行实质控制,受控于高管的审计委员会极有可能与高管“合谋”而不会积极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并最终丧失监督的有效性。 二、高管权力削弱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动机 (一)谋求薪酬的最大化 最优契约理论认为,激励契约是减少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推动经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并能代替董事会监督的有效机制。但是最优契约理论忽视了高管权力对薪酬的影响,不适当的薪酬激励反而可能增加代理成本,正如基于高管权力理论的研究表明,有足够权力的CEO能够影响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所做的薪酬决定(Essen et al.,2015),并形成“高管相对于董事会的权力——影响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的有效性——做出不当的薪酬决定——高管从中获得高额薪酬回报”的传导机制。Morse等(2008)认为董事会可以利用多种方法来衡量CEO的业绩表现,同时,CEO知道哪种业绩衡量方式对于其获得良好的业绩评估结果更有利。因此,业绩衡量的灵活性使得有权力的CEO能影响董事会选择对其有利的业绩评估方式并最终获得以绩效为基础的薪酬回报。Indjejikian等(2014)研究发现,由于年终奖计划与盈余目标的实现情况挂钩,为避免盈余的波动性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不好信号,大多数公司事前的盈余目标和事后的报告盈余都不一致,有权力的高管明显存在通过盈余管理操纵盈余的意图,而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了高管从事盈余管理行为,为其谋求薪酬最大化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