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招投标活动成为政府审计关注的重点领域。但是鉴于招投标专业性强、涵盖面广、体系庞杂,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基于一套完整高效的审计方法。在审计实践中,由于信息化手段在招投标数据分析中的应用还相对有限,本文提出基于大数据模式和SQL语句的招投标审计分析方法。 招投标数据的审计方法 基于大数据模式和SQL语句开展招投标审计分析,关键在于将数据分析技术与审计思路有机结合,从数据库中利用海量数据和编程语句筛选出可疑供应商和可疑招投标事项。具体可从六个方面着手。 (一)筛选大额采购和高频次采购供应商 针对海量数据,分析的起点在于运用SQL语句对总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筛选重点供应商,运用group by语句和sum,count函数,将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采购金额靠前和采购频次较高的重点供应商筛选出来。其次,针对确定的重点审计单位,整理其招投标后台数据,同时以被审计单位和供应商作为group by的字段,利用top语句筛选出各重点审计单位采购金额和采购次数排名前10名的重点供应商,下发至各审计组,提请各个审计组结合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招投标档案资料和财务资料,对重点供应商和大额采购事项开展核查。最后,将查询出的重点供应商信息整理成列表,前往审计署数据中心查询其工商信息。关注重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对于中标金额数倍于其注册资本金额,以及成立时间短或特地为承接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供应商,应予以重点核查。 (二)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当前核查重大案件线索要求“定损、定责、定利益诉讼”,在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内部人员或其亲属、朋友成立关联公司,从关联公司进行采购或工程分包,谋取利益。对此,核查手段为:一是通过综合比对分析合同数据、采购数据、销售数据、财务数据,筛选出存在未招标、高价采购、超合同付款、低价销售等情况的相关单位,确定疑点企业。二是通过工商登记数据查询疑点企业的股东信息及关联企业股东信息。三是将上述股东成立的企业再次与合同数据、采购数据、销售数据、财务数据进行比对,进一步挖掘违规点。四是将疑点企业股东信息与被审计单位人事数据运用Inner join语句进行关联分析,确认股东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亲属或朋友。 (三)核查是否存在异常中标和高价中标的情况 该项核查的重点是评标过程的合规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组会对投标人的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给予分数,并按照预先设定的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由此确定中标人。审计人员可利用rank函数,将中标人信息与专家评审打分排名信息进行比对,查找中标者综合得分不是第一名的异常中标情况(需排除联合中标的情形),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设定一定的重要性水平。 对于在重要性水平之上的可疑招投标事项,逐条前往数据前台查阅项目档案,核实中标理由,并分发到具体审计组开展核查。对高价中标事项的核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max和min函数对比同一设备物资在不同时期的采购价格,对于以较高单价采购的招投标事项予以关注。二是在同一招投标事项中,对于综合得名排名第一并中标的单位,利用rank函数核查其报价得分情况,重点关注报价得分明显落后,且报价高于最低报价者10%之上,仅凭技术得分高而中标的情形。 (四)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和层级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在单位内部,根据“三重一大”的决策要求,对于不同金额范围区间的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采购事项,往往利用内部管理规定对其招投标开展的层级和方式进行限定。审计人员可利用where语句和between操作符筛选出未按规定进行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投标层级的可疑事项。 (五)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在审计实践中,串通投标即所谓的围标行为很普遍,但是查核存在一定的难度,利用大数据模式和SQL语句即可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利用专家评分表中的投标人信息,用SQL语句以自连接的方式形成投标人联合投标的备查组合。其次,将备查组合中招投标事项的投标人限制在5家以内,否则即使投标人总是一起出现投标,也无法实现围标的目的。最后,统计所有招投标事项中各投标人联合投标组合的出现次数,如果三家企业的投标组合在不同投标事项中出现三次以上,则视为具有围标嫌疑,应开展核查。但在该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运用职业判断,对于电器类、电梯类等特定品类和部分美誉度集中或存在寡头垄断的行业,具有资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往往有限,容易出现投标人相对固定的组合,除非有反证,否则不应视为具有围标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