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运作瓶颈与实现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慧民,南阳理工学院政教部

原文出处:
决策探索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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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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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有助于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针对腐败产生的缘由,应该从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入手,发掘有效的治理途径。本文从审计和腐败的关系出发,对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运作瓶颈与实现路径进行分析,借此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腐败治理的成效。

      一、腐败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约束缺位对腐败的强化

      长期以来,分权制衡是相对理想的、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方法,防止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权力监督。但实际操作中,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制度与组织制度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无论是政府职能还是社会组织职能都显得滞后。比如,政府机关在历史惯性作用下,习惯于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干预,这不但限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还由于规范程序的缺位,出现对监督权力的滥用,在防止腐败的问题上未能得到有效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较低,对自己的约束不足,就极有可能在权力垄断的基础上,对资源进行自由处置,而处于处置的结构则不负任何责任——这是新时期典型的腐败。此外,因为在监督机制方面的缺位,部分产业和市场未能得到良好把控,产生一些不正当竞争的局面,企业与政府联合,通过权钱交易的方式行贿受贿,导致腐败行为屡禁不止。更重要的是,由于腐败的成本较低,使得腐败发生的概率长期处于高位。较高的腐败发生率和较低的被惩处率,又会反过来让制度性约束再次失效,继而加重腐败。

      (二)经济转轨对腐败动机的刺激

      当前时期,腐败的产生和经济转轨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经济转轨借助非正式制度的重构对道德体系进行破坏,制造了产生腐败的动机。在经济转轨时期,原有的制度逐渐失效,新制度并未及时建立或不健全,这使腐败行为有了生存的土壤。同时,腐败机会的增多会强化腐败的动机,这对腐败行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还由于公共权力有效监督的缺位,会强化腐败的动机,增加腐败的程度和发生率。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道德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尤其在移动互联网和即时通讯工具作用下,越来越多消极的、负面的文化元素借此进入到我国社会,一些社会人群的价值观出现缺失,传统的权威观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以良知、理性及法律为基础的全新的权威和公信力并没有建立起来,与之相关的道德约束力却逐渐降低。此时,西方拜金思想、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开始对我国社会进行渗透,虽悄无声息但影响深远,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出现动摇,道德感逐渐丧失,价值观、人生观也开始变得混乱。这样,使得制度上的漏洞越来越大,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更多机会。

      二、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的运作瓶颈

      腐败作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政治毒瘤,令人们深恶痛绝。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开始“铁腕治腐”,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在这一过程中,审计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经济警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惩治腐败、构建专门反腐机制和促进自律等层面都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国家审计机关协同治理腐败的力度不够、虚化的国家审计与问责制度实现了对腐败的容忍,以及原有内生性机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国家审计方式滞后于腐败的逻辑范式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存在着运作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审计机关协同治理腐败的力度不够

      在审计机关借助审计行为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加以监督与治理时,与之相关的部门,如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不但在配合度方面相对较低,即便在责任和权力的匹配方面也显得十分滞后。这就导致国家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但主体单一,继而产生了效率低下的情况。一般而言,对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来说,他们大多是于腐败问题出现之后才介入到调查工作之中,这种事后调查的形式无法对腐败行为起到积极的预防和治理作用,唯有将以上相关部门配合在一起工作,才能通过事前预防与事中制止,将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虚化的国家审计与问责制度实现了对腐败的容忍

      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审计的结果并未对腐败治理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其效率和效果也并不明显,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国有企业,其领导行为并未因此而受到引导和启发,对下一期的工作绩效的提升也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最终造成审计部门工作成果的极大浪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惯性使然,在国家审计公告中,并非所有可以披露的信息都能够让社会公众知晓,透明度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审计公告如果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会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对公平、公正、公开的追求,能够借此强化国家审计惩治腐败的功能和效果。而实际上,国家审计公告对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能够起到直接而深入的揭露作用,在对其进行曝光之后,可以激励更多公众参与到腐败治理行动之中,这对提升国家审计对腐败现象的约束是大有裨益的。

      (三)原有内生性机制难以保证审计独立

      当前,我国审计署是国务院的下设机构,地方审计机构隶属在地方人民政府之下,也就是说,我国国家审计工作存在行政性质,是通过国家机关主导开展的,其任务是对国家其他部门加以审计监督。由此可知,国家审计机关自上而下均以内生性机制为主,这类内生性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让国家审计机构要遭受多种力量的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受到更多权力部门的制约。由此一来,原本就十分复杂的国家审计就变得更加缺乏客观性与准确性,这给腐败治理工作设置了制度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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