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的哲学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晏维龙,南京审计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国琪,南京审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原文出处:
观察与思考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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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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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是依法运用权力去制约权力,为国家治理的健康发展起着预防、发现、抵御和消除“病毒”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从理论到实践都蕴含着自身的哲学特质,尤其是国家审计制度、国家审计关系、国家审计环境、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其蕴含的哲学特质,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理论和实践不能忽视的潜在的思想之源。

      一、矛盾特殊性:国家审计制度的哲学意蕴

      任何事物都处在矛盾中,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事物本身的独有特性。国家审计制度内涵的特殊性是与不同国家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性紧密相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国家审计相关制度安排的总称,它是国家审计制度与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这个相结合的过程中,融进了三个特殊的元素进去: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审计自身的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的特殊内涵,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及其职能范围体系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审计组织管理体系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审计的工作方针和重点具有特殊性。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来设置的。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这就对国家审计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层位和属性进行了清楚的界定。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以宪法为依据的,这自然决定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依据,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相比是有其特殊性的。以宪法作为保障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全与中国政治民主制度相适应,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二)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及其职能范围体系具有特殊性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的特殊内涵,决定了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具有特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构成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及社会监督等。国家审计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特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监督职能的特殊性在于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唯一的专司经济监督职能的机关。“经济监督是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某种授权对一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价。”①由于实施主体和被监督的对象不同,经济监督的种类和范围往往会客观地呈现出多样性。但审计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监督的表现形式,无论是在监督的层面上,还是在监督的作用、范围和效果上,就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来说,比其他种类的经济监督要大得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虽然各种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不同,但不同形式的监督也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从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监督体系的有机整体中,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特殊性充分彰显了出来。“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以专业的工作模式,以独立第三方主体的资格,对利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相关主体的一定行为进行监督。主体资格的独立性和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专业判断的权威性,决定了国家审计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性和重要性。其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②可见,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能的特殊性就在于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国家审计从诞生之日起,其本身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它聚焦在对经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上。国家审计在利用权力去监督、制约权力上,是其他任何监督形式所不能比拟的。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审计制度的特殊内涵,决定了国家审计的职能范围体系具有特殊性。集中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对利用和管理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对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审计、对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对利用和管理财政资金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政府及其相关具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前者关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关注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时,在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时态范围内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结果对国家和社会经济运行所产生的影响。后者关注政府是否依据市场环境和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进行着国有资产的投资活动,关注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发挥了它应有的经济与社会功能。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最大化。

      对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审计。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资金包括政府间的援助,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社会公共资金的应有价值在于为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服务。国家审计关注社会公共资金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利用,是否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审计,有利于给予社会公共资金提供者以法律上的保证,激励公众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为了加快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国家审计有效地开展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利于配合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国家审计组织管理体系具有特殊性

      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使中国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国家机构职权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并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决定了国家审计组织管理体系具有如下特殊性。第一,国家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第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接受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第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第四,最高国家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按照现行宪法以及相应的组织法的规定,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的主要负责人,由审计长提名,国务院任免。

      (四)国家审计的工作方针和重点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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