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偏正结构与粘合式偏正结构的句法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满在江(1973-),男,江苏盱眙人,江苏师范大学语言科学与艺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句法学(江苏 徐州 221009)。

原文出处:
语言科学

内容提要:

朱德熙(1982)将体词性偏正结构分为两类:组合式和粘合式。总的来说,有“的”是组合式,无“的”是粘合式。两类结构的句法行为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文章认为,组合式偏正结构和粘合式偏正结构在汉语中表现出来的差异源于其内部结构的差异,其中,组合式偏正结构是“的”选择一个命题性质成分后进一步句法运算的结果,即当功能性成分“的”进入句法运算时,表层的结构形式是在“的”字的作用下形容词谓语前置的结果。粘合式偏正结构在句法生成过程中并不涉及命题性质的成分。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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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朱德熙(1982)将体词性偏正结构分为两类:组合式和粘合式。粘合式偏正结构是指名词、区别词和性质形容词不带“的”字,直接做定语的格式;组合式偏正结构分为三类:定语带“的”的偏正结构、由数量词作定语的偏正结构和表示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例如:

      (1)木头房子

       (粘合式)

       (2)新房子

       (粘合式)

      (3)木头的房子

       (组合式)

       (4)新的房子

       (组合式)

      (5)一所房子

       (组合式)

       (6)我(的)弟弟

       (组合式)

      组合式与粘合式偏正结构的差异在于组合式可以以粘合式为成分,也可以以组合式为成分;而粘合式只能以粘合式为成分。例如:

      (7)新的房子→新木头的房子/新木头房子

      (8)新房子→新木头房子/*新/木头的房子/*新一所房子

      朱先生同时指出,在带“的”的格式里,定语和中心语是一种临时的组合,两部分在意义上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语言事实表明,如果以是否带“的”作为区分组合式与粘合式偏正结构的标准,那么组合式偏正结构有两类例外。一类是由数量词(或指示代词加量词)作定语的偏正结构;一类是表示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前者的例外在于不带“的”,后者的例外则在于“的”既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首先看表示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

      将“的”字隐现的领属结构均看作组合式偏正结构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如果领属成分不是人称代词,如专有名词等,那么不带“的”字时一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可能不表达领属关系。例如:

      (9)张三的书→*张三书

      (10)黛玉的妹妹→黛玉妹妹

      例(9)中,“张三的书”是表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而“的”不出现时,该结构不成立;例(10)中,“黛玉的妹妹”表领属关系,而“黛玉妹妹”一般不表领属关系,“黛玉”和“妹妹”可理解为同指关系,也可理解为属性关系(张敏1998;徐阳春2006)。

      张敏(1998)将带“的”的结构看作是领属结构,而将不带“的”的结构看作是属性结构。徐阳春(2006:120)也认为N1N2结构中N1与N2之间只存在属性关系。从意义上看,张敏(1998:337)认为,虽然两个结构在底层的格关系上都是表领属关系,但这种底层关系只有在“的”字结构中才浮现为表层的领属语义关系,而“的”不出现结构的表层语义关系是指别,而不是领属,如“鲁迅作品”、“莫言小说”、“和珅家产”等。这几个例子的表层语义关系一般都不理解为领属关系,多用作指别,而且,N1大众可识别程度越高,N1N2结构的可接受程度也越高,一般也不会产生歧义,如“居里夫人”等,如果“居里”能够识别为“夫人”的丈夫,则“居里”有指别功能;如若不能识别,则多理解为同指关系。因此,可以将不带“的”字而表示领属关系的结构从组合式偏正结构中排除。这样,在组合式偏正结构中只有一种例外,即由数量词(或指示代词加量词)作定语的偏正结构,这一点在文章的最后部分再讨论。

      总的看来,组合式与粘合式偏正结构的差异可以以是否带“的”来区分,带“的”的是组合式,不带“的”的是粘合式。

      2 相关研究及语言事实的再考察

      带“的”与不带“的”的差别首先表现为词和短语/词组的差别。朱德熙(1982)、吕叔湘(1999)、石定栩(2011)等均指出,带“的”的都是短语。而不带“的”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短语,有的是复合词。常见的判定标准主要有分解法(吕叔湘1979)和扩展法(Chao 1968);顾阳和沈阳(2001)认为语序可以作为区分短语和复合词的判定标准,有标记的,如动宾倒置等,是复合词,但该文主要探讨的是合成复合词现象;石定栩(2003)也探讨了相关现象并明确指出,表定中关系的动名复合词和定中短语的句法特性不同,应该以是否带“的”为判定标准。石定栩(2011:122)则认为,“某个定—中复合词是否有相对应的、由‘的’字结构充当定语的体词短语,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定语和中心语的词法—句法地位,即是自由语素还是非自由语素;二是复合词的意义是否已经转化,即整体意义是否来自组成部件的简单相加”。石文进一步指出,从句法上看,修饰关系有两种可能的表现形式,一是短语修饰短语(XP修饰YP),一是核心修饰核心(修饰)。

      组合式偏正结构与粘合式偏正结构的差异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是否带“的”,组合式可以以粘合式为成分,也可以以组合式为成分;而粘合式只能以粘合式为成分。此外,二者在以下方面也有所不同。

      1)形容词作定语前添加副词性修饰语

      形容词作定语修饰名词时,有些情况下,带“的”和不带“的”的格式都成立,如“新衣服”、“新的衣服”,可是当副词性修饰成分出现时,两者的合法性存在差异。不带“的”字的结构不成立,带“的”的结构是合法的形式。例如:

      (11)a.新衣服→*非常新衣服

      b.新的衣服→非常新的衣服

      尽管粘合式偏正结构中,形容词不能受程度副词“很”、“非常”等修饰,但“最佳演员”、“最优报酬”等形式是可以说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最佳、最优”等与“非常新、很新”的性质不同,后者是短语,前者是词。例如“最佳演员”可以说,但“*很佳演员”则不能说。再者,“佳、优”等单音节非自由语素一般只能与单音节名词组合,且组合后一般具有词类地位,而不具有短语性质,如“佳人”等,其无法与双音节名词构成粘合式,如“*佳/*优演员”等。(具体论述可参见吕叔湘1999:301-302;石定栩2011:115-11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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