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性进步,人大、审计、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等对政府作为和政府效率的关注与日俱增,政府采购绩效的提升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重点话题。可以说,审计机关以国家治理“卫士”与“谋士”的“第三方身份”,对政府采购绩效予以客观监督和科学评价,不但能促进政府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还可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社会发展创造更多条件。而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和采购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公众更加关注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问题。实际上,无论是财政资金的购买使用效益问题还是政府采购实施过程时间和效率问题,抑或是政府采购的资产闲置与浪费问题,都理应得到正确认知和及时纠正,以便提升经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政府采购的形象与声誉。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内容、必要性与目标 (一)政府采购及绩效审计的内容 政府采购指的是各级政府和附属单位在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过程中,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依据法定模式与程序,向外界购买商品与服务的特定行为。而针对政府采购进行的绩效审计,内容涉及对采购预期成果的界定、采购项目有效性、政府采购中心在多大程度上遵循和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与制度。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范围涉及到以下方面:对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的目标进行研判,看其是否具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对新的采购项目,要界定采购商品和服务与现有采购行为之间是不是具有相关性;评价遵循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与规章,以及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效果措施的报告情况;对采购项目是否达到了财政部门所规定的预期结果的程度加以评判;对评价采购项目的成果加以界定;对降低采购效果的因素进行分析;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方案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或者综合考虑了其他采购替代方案,其他方案是否会产生更有好的效果,是否会因此而降低采购费用支出;对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采购项目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和相关采购项目之间存在补充行为,能否相互抵触或者是否存在重复采购等;在确定采购行为之后,是否存在让项目运行更好的采购模式,比如在传统采购和互联网采购之间如何选择,以及同样是互联网采购,选择哪家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在世界范围内,政府采购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完成商品和服务的集中采购,一直被视作财政支出管理的制度创新行为。因为审计机关具有独立性,审计监督存在极强的公正性,使得审计结果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被社会公众接受。同时,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绩效审计,还能够促进审计对象或者采购单位更好地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市场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能够按照其各自的目标进行采购,并按照提升效率与效果的目的持续改进采购工作,在强化内部控制的过程中,能够达到更理想的政府和社会资源管理。当然,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绩效审计,能够为政策的制定者、决策者、立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这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是大有裨益的。 (三)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 针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绩效审计,能够促进廉政、取信于人民的政府的建设,可以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和目标的最终实现,同时,还能够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为了让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体现更为明显的经济性与效率性,审计人员要考虑采购项目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采购惯例和采购程序,以保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能够具备特定的型号、质量与规模,并能够得到相关使用单位的妥善使用、保管与维护;同时还应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采购、跟风采购与盲目采购行为,通过高效率的工作程序提升绩效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在确定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目标的过程中,还应确定所预期的目标能否最终实现,决策者的决策是否与预期目标保持一致等。 二、新时期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现实瓶颈与原因分析 自二十世纪末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后,我国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支出和提升资金运作效益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十三五”规划中,更是要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绿色采购代替传统采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诸多瓶颈亟待破解,不但绩效审计的重点以政府采购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为主,还存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预算约束力不强,采购验收评价环节薄弱,采购效能有待提高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时期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现实瓶颈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预算约束力较差。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效率和效能,需要不断提升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而为了实现这一点,就需要持续开展高效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以便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与绩效意识,全面促进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制度的构建。但是,需要承认的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的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性较差,在项目编制过程中不细致、不认真、不系统、不全面、不体现大局意识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为了弥补上述不足,就会经常性地通过临时动议和随意追加预算的方式,让采购行为更加符合预期结果。而实际上,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不但会降低政府采购行为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还会加大预算和执行结果之间的差距,甚至会让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无法拥有必要的约束力,让预算和执行工作无法真正融合在一起。 2.采购验收评价环节薄弱。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很多政府采购部门十分重视对前期采购过程的监督与控制,但是在采购验收环节却表现出缺乏重视或者漠不关心的状态,使得一些采购行为产生的实际供货质量无法达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事项,而当这样的事情发生之后,就会对政府采购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些供应商为了能够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中标,通常会以最好的承诺与最低的价格进行投标。但是在中标之后,就会出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不依据之前承诺的事项进行采购,甚至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违法手段偷工减料和偷梁换柱,让更多质量较差、规格不达标的商品以次充好。这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现有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