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PPP模式及审计关注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丕藤,审计署广州特派办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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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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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些年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项目推广实践来看,我国PPP的内涵融合了一些本土特点。其中第一个P原定义为政府公共部门,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这不仅指政府公共部门,还包含了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第二个P原定义为私营企业,在我国又有一些变化,是泛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竞争来获得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资本,也可能是国有企业;第三个P就是合作伙伴关系。因此,PPP在我国的发展和推进中不仅是融资方法的创新,更是一次涉及行政体制、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等的改革与创新。

      PPP的特征

      PPP的核心——伙伴关系。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处理这些事务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如政府采购合同主体双方之所以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都是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双方在目标上存在竞争关系。而PPP中伙伴关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项目各方的深度融合,并将这种伙伴持续合作关系贯穿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在具体项目操作中,以合理的资源投入实现公共产品或供给服务的效益最大化。私营企业实现自身资本和技术带来的利润,而政府公共部门实现社会公共福利和公众利益。为了维持合作关系的长久发展,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需要彼此换位思考,并延伸出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这两个特征。

      PPP的合作基础——利益共享。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不会有可持续的PPP伙伴关系,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中不是简单分享利润,因为PPP项目本身的公益性决定了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合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只要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但这样做必然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造成社会舆论压力。因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整体回报率不能过高,这也是PPP模式中,合作双方“盈利但不暴利”的共同价值取向。

      PPP的制约机制——风险分担。在PPP项目中,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点,是其区别于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在PPP项目中,政府公共部门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既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如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一段时期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运营方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政府公共部门可以提供补贴。与此对应,私营企业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管理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原则上,谁有能力就由谁来承担风险,谁有能力就由谁来控制风险。风险分担机制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

      我国PPP模式运行现状及优化建议

      (一)对PPP的认知和理解不足

      首先,部分地方政府更重视PPP的融资功能,忽略项目运营效率。在实际操作PPP项目时偏爱融资和运营一体化模式。然而无论采用什么手段融资,只能解决资金在时间上的不匹配。因为融资并不能解决资金从哪儿来的问题,资金必须向服务者收费,或者政府用税收来购买,也就是筹资。从筹资角度还是要落实最后承担服务成本的资金从哪儿来,因为PPP的投资人是要收回投资且有回报的。从这个层面理解,PPP模式的优势是合作各方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优势,融资筹资能力通过一些补充的手段去实现。比较理想的PPP架构是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上达成融资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在专业的建设市场和运营市场上发挥专业优势,整体上达到提升建设、运营及资本运作效率的目标。

      其次,不能正确理解PPP的责任和风险分担理念。政府公共部门还是有一种“卸包袱”的思想,或对私营企业不信任。而私营企业,则对纳入PPP项目的特点理解和认识不足,认为投入资金就是为了获得高回报。事实上,PPP项目主要用于公共事业,这是一个风险较低、回报不高但比较稳定的行业,两者都存在认知上的偏差。

      (二)优化PPP“双轨制”格局

      2002年以来,PPP项目在我国经过探索后稳步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双轨制”。前文所谈到的第二个P不是单纯指私营企业。一部分是指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包括投融资平台公司,原来的供水公司、排水公司等,称之为政府轨;另外一部分是市场主体,私营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PPP项目,称之为市场轨。

      “双轨制”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政企没有完全分开,政府还在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领域保留原有计划经济的思路;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认为需要保留一些行政干预权。政府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时,因“双轨制”格局有所顾虑,顾此失彼。如在市场准入环节,市场轨PPP项目的获得途径是市场竞争,而政府轨的公共事业企业是政府自己成立的,通过行政命令即可获得PPP项目;在过程管理环节,政府轨可以直接指挥和控制,而市场轨只能做引导和监管;在监督检查环节,政府轨可以直接控制、直接干预,市场轨只能依据法律和合同进行监管。为推动PPP项目进一步合理有序发展,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进一步简政放权,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以后,政府需要转换角色,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成发起者、购买者、监管者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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