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不可否认,我们已经处在一个被数据包围的时代,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方式,但与此同时,也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有所增加。 定密依据要经得起论证。传统行政强调保密,现代行政强调公开,不断进行着增加透明度的行政民主化转型。现代行政强调公开透明,奉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大数据的确带来了巨大的技术红利,但是公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受到制度的制约会被滥用。而作为公民个人,天生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数据如存款、房产、车辆等。这势必要求,妥善协调公民知悉使用个人隐私数据的权利与国家保密之间的关系。目前,在定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一些定密主体定密依据直接写为“根据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而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研究论证,这就好比有权机关“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进行逮捕是不行的,必须具体到某一条款,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要件,才能对公民进行逮捕。所以,这种定密行为不科学,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定密依据必须具体到某个条款,要经得起论证。含糊的定密方式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害。在这种情形下,公民是无从知晓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是被如何利用的,更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保障公民个人隐私需程序制度化。程序是制度化的基石,保障公民个人隐私与限制公共权力的恣意离不开正当的程序,正当程序是调和二者矛盾的重要制度保证。基于社会管理和服务,为了履行相应的政府职能,公权机关获取公民的各种数据是具有正当性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则可能出现审核把关不严,基于一个共同的行政目的,放低要求标准,甚至置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于不顾。在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时,也可能会出现错误,会对公民个人产生严重危害。例如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琼斯一案中,索尼娅大法官对执法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就直接通过GPS收集大量个人数据表达了严重关切,认为如此无拘束的权力容易被滥用,进而威胁公民的个人隐私权,降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政府巨型数据库的建设需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我国政府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各部门收集的数据进行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如果建成巨型数据库,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公民个人信息便都在国家的监督中。由于公权部门掌握公民各种数据,因此尚存在很多法律规定问题。比如审计机关实现了“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信息共享”,那么查询公民个人的银行存款、户籍信息、房产信息以及工商信息等就不需要去相应的有权机关了,在本机关内部就可以实现。在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之前,政府的巨型数据库的建设,使得公民私权在公权面前越发羸弱。信息化时代,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的确会提高行政效率,也会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更会方便广大群众办事。但是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政府巨型数据库的规制,不断完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实现国家审计取证权与个人隐私权平衡的路径选择 正是由于大数据给这个时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项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要实现国家审计取证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粗略的建议。 严格规范保密,保障公民知悉利用个人数据的权利。在行使国家审计取证权的时候,的确会涉及到很多事项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对国家秘密实行严格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甚至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与此同时,要不断改进在定密审查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使定密更加精细化,经过充分详细的论证,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与此同时,对于非保密事项,在进行数据挖掘之后,如果能够对基于利用公民个人隐私数据而得出审计结论的情况,可否考虑将采集利用的哪些个人数据、得出怎样的审计结论等情况征求相关人的意见并取得授权。这样既充分尊重公民个人,也有利于防止因技术故障而导致做出错误的审计结论,防范审计质量风险。 恪守正当程序,保障公民合法隐私数据受到保护。公权部门在获取和利用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情况下必须恪守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被视为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严格恪守程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就会降到最低且在可以容忍的限度范围内。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评价托马斯·潘恩所著《常识》一书时说“如果没有《常识》作者手中的笔,华盛顿手中的剑也是没用的。”该书指出政府即便在它最好的时候也要有一种必要之“恶”,因为政府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安全。明确公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目的是将政府的必要之“恶”降到最低的限度之内。国家审计取证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守公权力行使的一般规范,尤其是在涉及获取并利用公民隐私数据的时候,就必须更加审慎。所以,笔者认为,完善正当程序,不能仅仅只依靠政府的内部制度约束,还必须充分考虑外部制约。 加快立法进程,为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制度保障。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巨型数据库正呼之欲出,而相应的规制这种巨型数据库的法律制度却并未同时跟进,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然举步维艰。为了让政府巨型数据库充分发挥良好治理效果,必须抓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程,提高立法位阶。 现如今,面对海量数据,如何从中寻找支撑审计事实的蛛丝马迹显得困难重重,事关审计效率的高低;如何确保审计专业人员为挖掘数据而编写的程序本身的科学性,事关审计定性是否准确;如何平衡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获取案件线索与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事关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区分。总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深刻影响着科技教育、产业发展、商业运作、观念思维,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必须要妥善解决国家审计取证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划定二者之间不可逾越的红线,我们才能在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以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的伟大征程中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