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6)09-0123-08 当代中国教育,不断地张扬个人主体性,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相对于传统社会对个人主体性压制而言,这是一种极大的进步。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过分张扬个人主体性,却忽视了公共性。就现实而言,我们关注自我的权利、自我的利益,追求以自我为中心的公平,而不顾他者(尤其是作为弱势的他者)的利益,缺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同情和责任感。这样的教育,使每个人都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没有了共同体的意识和公共精神,导致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当代中国教育,需要重建共同体的意识,通过他者化的承认,培养人的同情心、爱心和责任感,真正地使“自我”成为一个对“他者”负责任的“我”,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负责,最终成为共生体中的“我们”。 从主体性到公共性,中间需要经历几个环节,这就是主体性—主体间性—他者性—公共性。鉴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已经成为我国学者的基本共识,这里重点论述从主体间性,经他者性,最终实现公共性的过程。 一、主体间性教育及其反思 雅斯贝尔斯认为,人类的交往从低到高有四种具体形态:第一种是“共体主体性”(communal subjectivity)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只有共同体,没有个人,个人作为共同体的工具,服务于共同体的需要,因此,发展的是一种原始的共体主体性。第二种是“交互客体性”(inter-objectivity)交往关系。个人作为主体,他人是交往、利用的手段,以实现自我的目的,因此,发展的是个人主体性。第三种是“外在的主体间性”(external inter-subjectivity)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不是交互主客体中的主客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每个人在发展自我主体性时,也发展了他人的主体性。但这种交往是处于自我利益的“平等”交往,需要一定外在规范的约束,以防止个人对他人利益的占有,因此是一种外在的主体间性。第四种是“内在的主体间性”(internal inter-subjectivity)交往关系,即存在性交往关系。这种交往不是受外在约束的交往,而是基于一种内在的人格尊重、关怀和公共利益的交往,在这种交往中,每个个体都是共同体的一分子,成员之间形成无条件的爱的关系。显然,雅氏所说第一、第二种不是基于主体间的平等交往,第三、第四种才是我们强调的主体间的交往。存在性交往,即公共性中的交往,是交往的理想形态,不仅交往的个体是自由的,而且实现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一)外在主体间性及其问题 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体性,把与之相处的对方,不是看作平等的主体,而是看作被“我”占有和利用的客体,因此,主体性是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主体所表现出的积极、能动的功能属性。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即“主体—主体”关系中内在的主体性。它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模式,进入了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反映的是主体间的共同存在和交互关系。主体间性不是对主体性的绝对否定,而是对主体性的扬弃。 20世纪90年代末,教育学界引入哲学的主体间性,提出超越师生主客对立的对象化关系,以主体间性重构师生关系。主体间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交往关系,教师平等地面向每一个人,不因为某个学生成绩优秀而偏爱某个学生。主体间的师生关系不是亲密的私人关系,而是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它以契约保证师生在交往中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相比于主客体的师生关系,主体间的师生关系是一种进步。因此,在以往的讨论中,我们提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以主体间性重构师生关系。但没有看到外在主体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它依然没有超越单子式个人主体性的思维。 第一,外在主体间性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主体性是市场经济孕育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由主体性到外在的主体间,不是否认主体性,恰恰相反,没有主体性,构不成主体间性。基于个人主体性的主体间性,依然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对物的占有为基础。“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①个人利益是联结主体间的桥梁,一个人之所以和某人结成主体间关系,首先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第二,外在主体间性是一种互惠关系。从单子式个人主体性到外在主体间性,外在主体间性本质上没有改变主体性的思维方式,是主体性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延伸,其出发点依然是自我。“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相互利用。”②所以,主体间性只不过是立足于个人主体间的一种平等互惠。这种平等互惠要求你像我回应你一样来回应我。“我与你”的共在,不是交互性的共在,而是利益的共联。 第三,外在主体间性以公正的制度为保障。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约束个体可能的私欲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就需要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以不偏不倚的公正为基本要求。所以,罗尔斯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以制度合理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人与人之间平等互惠的利益交往需要以公正的制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