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间性、他者性到公共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导。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公共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实现公共性,并非要消灭个人主体性,而是以个人主体性为前提。但个人主体性必须超越“唯我论”,走向主体间性和他者性。主体间性中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实现了对主体性中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超越,他者性中他者的绝对差异性、“面对他者”的责任实现了对主体间的同一性和互惠性的超越。正是由于他者性,构筑了具有差异性的主体共生体,实现了主体间的共在、共生、共享。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从主体间性到他者性,是实现公共性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不同环节中,教育中主体间的关系也呈现为不同的形式。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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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G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6)09-0123-08

       当代中国教育,不断地张扬个人主体性,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相对于传统社会对个人主体性压制而言,这是一种极大的进步。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过分张扬个人主体性,却忽视了公共性。就现实而言,我们关注自我的权利、自我的利益,追求以自我为中心的公平,而不顾他者(尤其是作为弱势的他者)的利益,缺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同情和责任感。这样的教育,使每个人都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没有了共同体的意识和公共精神,导致社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当代中国教育,需要重建共同体的意识,通过他者化的承认,培养人的同情心、爱心和责任感,真正地使“自我”成为一个对“他者”负责任的“我”,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负责,最终成为共生体中的“我们”。

       从主体性到公共性,中间需要经历几个环节,这就是主体性—主体间性—他者性—公共性。鉴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已经成为我国学者的基本共识,这里重点论述从主体间性,经他者性,最终实现公共性的过程。

       一、主体间性教育及其反思

       雅斯贝尔斯认为,人类的交往从低到高有四种具体形态:第一种是“共体主体性”(communal subjectivity)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只有共同体,没有个人,个人作为共同体的工具,服务于共同体的需要,因此,发展的是一种原始的共体主体性。第二种是“交互客体性”(inter-objectivity)交往关系。个人作为主体,他人是交往、利用的手段,以实现自我的目的,因此,发展的是个人主体性。第三种是“外在的主体间性”(external inter-subjectivity)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不是交互主客体中的主客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每个人在发展自我主体性时,也发展了他人的主体性。但这种交往是处于自我利益的“平等”交往,需要一定外在规范的约束,以防止个人对他人利益的占有,因此是一种外在的主体间性。第四种是“内在的主体间性”(internal inter-subjectivity)交往关系,即存在性交往关系。这种交往不是受外在约束的交往,而是基于一种内在的人格尊重、关怀和公共利益的交往,在这种交往中,每个个体都是共同体的一分子,成员之间形成无条件的爱的关系。显然,雅氏所说第一、第二种不是基于主体间的平等交往,第三、第四种才是我们强调的主体间的交往。存在性交往,即公共性中的交往,是交往的理想形态,不仅交往的个体是自由的,而且实现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一)外在主体间性及其问题

       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体性,把与之相处的对方,不是看作平等的主体,而是看作被“我”占有和利用的客体,因此,主体性是在“主体—客体”关系中主体所表现出的积极、能动的功能属性。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即“主体—主体”关系中内在的主体性。它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模式,进入了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反映的是主体间的共同存在和交互关系。主体间性不是对主体性的绝对否定,而是对主体性的扬弃。

       20世纪90年代末,教育学界引入哲学的主体间性,提出超越师生主客对立的对象化关系,以主体间性重构师生关系。主体间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交往关系,教师平等地面向每一个人,不因为某个学生成绩优秀而偏爱某个学生。主体间的师生关系不是亲密的私人关系,而是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它以契约保证师生在交往中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相比于主客体的师生关系,主体间的师生关系是一种进步。因此,在以往的讨论中,我们提出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以主体间性重构师生关系。但没有看到外在主体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它依然没有超越单子式个人主体性的思维。

       第一,外在主体间性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主体性是市场经济孕育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由主体性到外在的主体间,不是否认主体性,恰恰相反,没有主体性,构不成主体间性。基于个人主体性的主体间性,依然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对物的占有为基础。“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在交换价值上,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①个人利益是联结主体间的桥梁,一个人之所以和某人结成主体间关系,首先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

       第二,外在主体间性是一种互惠关系。从单子式个人主体性到外在主体间性,外在主体间性本质上没有改变主体性的思维方式,是主体性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延伸,其出发点依然是自我。“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相互利用。”②所以,主体间性只不过是立足于个人主体间的一种平等互惠。这种平等互惠要求你像我回应你一样来回应我。“我与你”的共在,不是交互性的共在,而是利益的共联。

       第三,外在主体间性以公正的制度为保障。为了保护个人的利益,约束个体可能的私欲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就需要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以不偏不倚的公正为基本要求。所以,罗尔斯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以制度合理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人与人之间平等互惠的利益交往需要以公正的制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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