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毛泽东与西藏社会稳定秩序的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俊国(1962- ),男,河南洛阳人,河南科技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毛泽东思想、中共党史、中国现当代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河南 洛阳 471023

原文出处: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西藏社会稳定秩序构建方面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策略,不仅直接关系到新中国的民族形象,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西藏的社会稳定大局。对此,毛泽东以一个战略家的雄才大略对西藏社会稳定秩序的构建作出了具有深远影响和长远意义的战略思考与布局。如作出和平解放西藏的战略决策,提出西藏社会改革的基本思路,倡导实行汉藏和睦平等的民族团结政策,亲自指导西藏的社会建设工作等。这不仅对西藏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奠基作用。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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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7835(2016)06-0001-06

      doi:10.13582/j.cnki.1672-7835.2016.06.001

      1 和平解放:西藏社会稳定秩序构建的前提

      1949年底到1950年春天,经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浴血奋战,全国大陆除西藏外基本上获得了解放,这样解放西藏就成为统一祖国大陆的最后一项重要任务了。解放西藏,究竟应该使用武力进攻的方式还是和平解放的方式,始终成为萦绕毛泽东心中的一件大事。

      1.1 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

      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统治秩序的崩溃,其在西藏的行政管理权威也岌岌可危,如果这时候,新中国不立马接手处理西藏问题,极有可能会给一些帝国主义分子和西藏地方政府之中的某些上层反动分子阴谋策划武装抵抗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藏和阴谋策划所谓的西藏“独立”活动留下可乘之机。在这样的情况下,毛泽东提出“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1]52的战略思想。他一方面认为“解放西藏问题不出兵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求西北局和西南局要担负起解放西藏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又指示有关方面要尽一切可能争取西藏的和平解放。他既命令西北野战军在进攻兰州的时候,要十分注意保护并尊重身处青海的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以及在甘肃、青海的西藏人,又要求西南局向西藏地方政府拟订和平解放西藏的十项谈判条件(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活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买卖公平)。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为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准备”[2]1。但是,对于毛泽东和党中央的这些努力,西藏地方政府不仅不予接受,反而还在外国帝国主义势力的怂恿和支持之下,将西南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数次派往西藏劝和的人员囚禁或者软禁起来,且害死了一直为和平解放西藏努力斡旋的格达活佛。不仅如此,他们还大量扩充藏军僧兵等武装力量,部署于西藏东部昌都等地,企图凭借金沙江天险和高原特殊的艰苦自然条件,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平进入西藏地区。为了敲开和平谈判的大门,毛泽东决定采取军事行动,即首先“占领昌都”。昌都的解放,给了西藏叛乱分子以深重打击,也为和平解放西藏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1.2 和平解放西藏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昌都解放之后,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之下,中央人民政府开始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有关西藏和平解放的有关事宜的艰辛谈判。1951年4月,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到达北京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团举行谈判,并于5月23日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该协议除继承1950年5月27日中共中央西南局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十项条件的基本精神之外,还达成了如下的共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交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中央人民政府支持西藏地方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共处,并同邻邦建立和发展公平合理的通商贸易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的军政机构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这些人员将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的军政机构及其人员所需要的各种经费一律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人民政府有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它日用品的责任与义务。这些内容就是后来众所周知的中央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可以说,该协议的顺利签订,不仅标志着和平解放西藏的设想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成为党和平解放西藏的先决条件,而且也标志着该协议的签订为党和平解放西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3 解决西藏叛乱问题须用“两手”之策

      和平协议签订之后,毛泽东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藏“各部万勿以和平协议已成而松懈战斗意志与战斗准备”,因为协议虽然签字,但尚未付诸实施,同时帝国主义也必然“会用各种阴谋手段来破坏我们和平解放西藏的实现”[2]48。果不出其然,就在中共中央决定认真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之际,西藏地方政府中的反动势力暗流涌动。他们先于1952年3~4月间以“人民会议”的名义发动了“拉萨骚动事件”,随后又于1955年2月和1959年3月分别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与拉萨发动了两次武装叛乱。这些叛乱分子要么打着“保护宗教”“保持民族利益”的旗号,武装胁迫群众上山为匪,袭击政府机关和工作队,残杀干部、群众,要么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蓄意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拉萨部队和中央代表机关发动全面进攻,甚至公开宣布“西藏独立”等。对此,毛泽东一方面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坚决、彻底地平息这些武装叛乱,另一方面又要求对于参加武装叛乱的分子要妥善处理,即对于“那些参加叛乱的上层分子,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胁从分子,只要表示悔改,停止叛乱,也对他们一律从宽处理,不咎既往,过去在政府和协商机关有职务的,保留职务,允许继续参加工作。在平息叛乱中有立功表现的,还将给予奖励”[2]144-145。无疑,这样的战略思维与决策对于分化和警示叛乱分子、教育西藏地方政府之中的绝大多数、团结整个西藏人民、安定民心、迅速恢复西藏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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