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中国审计历史的人应该知道,中国的审计制度从西周开始就已有雏形,唐代也已形成类似的审计部门,但是唐代的比部隶属于刑部之下,宋朝的审计院隶属于财政机构太府寺之下,而其他各朝代监察御史的审计活动,是在审计与监察合署办公之下开展的。 在对中国古代审计发展史梳理中发现,原来雍正皇帝是清朝诸帝中最重视审计、强调发挥审计独立监督职能的皇帝。也可以说,雍正时期是清朝开展审计活动最有成效的阶段。雍正在位期间设立的会考府,是一个独立于财政系统之外,对财政经费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的具有审计职能的专职机构。它的级别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平级,是我国古代级别最高、独立性最强的具有审计职能的专职机构。 据史料记载,雍正皇帝即位之初朝廷财政混乱,“各省奏销钱粮,除地方正项及军需外,其余奏销项内,积弊甚大……若无部费(亦即贿赂)虽档册分明,亦以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往来驳诘;一有部费,即糜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内外通同,欺盗虚冒。”(见《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主任、著名历史学家戴逸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采访时介绍,雍正上台之后为了严查亏空、打击腐败,想要专门成立一个机构,而该机构的主要功能就是反贪污,专门考察各地方亏空的情况,在全国甄别贪官,一旦发现就要他们退赔。 就这样,一个专门审计国家财政经费事项的机构——会考府,在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成立了。 会考府这一称谓,为雍正钦定。有关工作,由雍正皇帝的弟弟怡亲王胤祥、隆科多、大学士白潢、左都御史朱轼共同负责。该机构的官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总计20余人。有关会考府审计活动的档案史料,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会考府对审计项目的处理,经审计无违规的,即准予开销列支;对有违规问题的审计项目,则予驳回,令其核实后再报审;重大审计事项的处理,则奏请雍正皇帝定夺。会考府一建立,首先开始了清查工作。雍正对胤祥说道:“尔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亲自查出。”可见,雍正对清查工作的坚决态度,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于是,胤祥带领会考府,首先对户部全面核查清算,结果显示户部库银亏空高达250万两。核查后,雍正让户部的官员负责赔偿亏空数额的3/5,即150万两,其中不仅包括现任的户部官员,还包括户部以往的历任官员,上至尚书、侍郎、员外郎,下到主事、部吏,一律均摊赔偿。 按照规定“一切钱粮奏销事务,无论何部”都要经过会考府审计后,确认合规合法,才能列支核销。这一举措,加强了外部审计监督,各部门自作主张开销钱粮的状况受到遏制,给侵贪和行贿受贿行为以有力打击,形成未经外部审计不得列支财政经费的监督体制。 正如前所述,会考府的级别高、独立性强(它的级别与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平级),专门履行审计职能。会考府工作流程大致如此:首先,所有需要审查的事件由各衙门随时咨送会考府。其次,会考府调取有关档案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查核。如果核查无误,会考府会与该部联合签署,并奏报皇帝;如果核查出了问题,会考府有权驳回,并作出具体处理。 以上流程看似简单,但是实际上包括了现代审计制度的三种审计方法:第一,查账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账目进行逐一和反复核查,直接发现账目问题,这也是最主要的方法。第二,查询法。这种方法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对以往定例的查询,一是实地调查,如果发现账目不符,以及脱离实际情况,会考府便可以驳回。第三,对比法。这种方法主要是对同一支出费用的对比来审计账目的错漏,发现其中的浮夸成分和弄虚作假。这三种审计方法以查账法为主,主次有序,互有交叉。 只可惜,会考府这一机构所存在的历史时期非常短暂。自雍正元年正月成立,至雍正三年八月撤销(见《雍正起居注》)。 然而就是在两年半的时间里,共审计各官府钱粮奏销案550件,其中驳回改正的有96件,占全部审计案件的17%。由此可见,会考府的审计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会考府虽然是雍正皇帝为了清查亏空而临时设置的,但是,会考府仍可称得上是中国古代级别最高的具有审计职能的专职机构,它的历史作用依然无法抹灭。可以说这在中国的审计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