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制度在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就已得到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这一制度体系建设初具规模,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比如建构时间的滞后性、法律资源的本土性和建构视野的局限性等),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较为模糊,审计职能相对单一,审计领域和机构与先进的审计模式和审计定位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而为了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建构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内部审计实施的法律要件与内部关联 (一)在机构设置方面与财会等被审计单位平行设置 作为其他法律要件的基础,在机构设置方面与财会等被审计单位平行设置能够为实施内部审计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要件指明的是要在法定单位内部设立独立审计组织。这是因为,唯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才可以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有权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赋予的监督权。此外,内部审计机构一直被认为是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的审计者,审计活动的主要对象为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中的财务部门,依照审计本质(也就是审计的独立性)要求,需要将内部审计机构放在和财会部门同等重要的位置。唯有如此,才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以审计人身份对被审计单位加以审计,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完成上级交与的各项审计任务,这与审计的基本原理也相契合。 (二)在法律授权方面有权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这一要件和“在机构设置方面与财会等被审计单位平行设置”的法律要件具有紧密关联。这是因为,唯有在机构设置方面和财会等被审计单位进行平行设置,才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进行,内部审计机构才可能独立行使审计权力。此外,该要件作为上一要件的延续,其法律依据及其意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界定了授权的性质;二是使授权主体更加明确。在这一要件中,授权性质已经十分明确——是一种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利,而非与他人共享的权利。此外,在这一要件中,受权主体便是独立的内部审计单位,它独立存在,而非和财会等被审计单位融合在一起。 (三)在行政隶属关系及负责方式方面接受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一要件把前两个法律要件进行了综合,并将其看做自身实现的基础。因此,“在行政隶属关系及负责方式方面接受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法律要件成为企业内部审计权威性的基础性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除了要接受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外,还应最大限度的消除来自外部因素的影响,最大限度的保障内部审计的权威;(2)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和报告工作的范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有效,并能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给单位负责人,以保障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使审计效果得到充分拓展与发挥;(3)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在机构设置方面和财会等被审计单位保持同等地位,在法律授权层面上能够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同时,要能够接受本单位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四)在业务指导和监督方面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如果从内部审计实施的法律要件关系进行考察,这一法律要件应该看做是首要要件。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化的变动,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方法和手段也要进行动态的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最大限度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持续提升审计质量。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代企业的审计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这样一来,就需要借助有能力的审计机关,在其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此外,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组织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需要以财经类法律和法规为依据,而这些在我国处于经济法领域。所以,必须“在业务指导和监督方面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使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立法缺陷 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指的是确认、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过程,其中涉及确认与评价企业控制设计与控制运行缺陷以及缺陷等级等,在分析缺陷的形成原因之后,提出可供节假的内部审计建议。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现有内部审计规定与时代发展相背离、法律规定和操作性缺位、部门规章力度和执行力欠缺的状况却一直存在,对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形成了较大阻力。 (一)部门规章约束力度和执行力欠缺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多以宏观的指导为主,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较强的内审处理和处罚权。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部门规章力度和执行力欠缺,审计效率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当前时期,大量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其内部审计活动处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约束之外。而实际上,国家审计需要达到真实、合法、效益这三个目的,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也应对应体现着三点目的。因此,在审计内容与审计方法方面,就要体现合规性和合法性。倘若审计机关未能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或者专门的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目标则无法完成。当然,造成这一现象的另一个原因是除审计署外,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或机构也会出台相关文件对企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由于内部审计管理政策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政府统一管理缺位,内部审计效果也无法得到保证。 (二)现有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与时代发展相背离 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看来,内部审计属于独立的、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这一活动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加价值与改善运营。将其放在企业范畴内,其主要目的就变成了帮助企业实现其组织目标。可见,内部审计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程序等作为重点,需要在审计实践中发挥监督、评价、增值与服务的关键功能。这样一来,企业内部审计就从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动监督型向为被审计单位服务方面转型。但是,在我国社会中,有关企业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并未在我国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甚至与时代发展相背离。更为重要的是,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活动,其理念已得到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可。但是,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内部审计的地位与作用并未提及,这种模糊的定位势必导致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效果得不到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