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时期京冀之间的劳动力争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文科,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西安工业大学讲师; 朱汉国,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党史研究与教学

内容提要:

1950年代,北京市流入的外来劳动力以河北为最多。“大跃进”用工紧张的情况下,河北省开始向北京市追索劳动力。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这些工人的“社员”身份及其劳动力归属公社得到北京市的承认。此后,河北方面以“社员”所有者身份,向北京方面索要劳动力。但面对北京市的“首都”身份,在中央要求下,仍得协商解决这些争议并作出让步。而双方争夺中的社员自身,却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显示了集体化体制下社员无法掌握自身劳动力的事实。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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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6)05-0062-08

       “大跃进”时期,各地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劳动力紧张局面,基本建设规模较大的北京市劳动力缺口更为显著。河北省农村人口本有到北京、天津做工的传统。“大跃进”开始后,北京市各行业更是吸收了大量河北劳动力。其中,部分是经过河北一些农村人民公社招收的合同工,还有很多是各单位私招的自行流入北京的公社社员。按协定,合同工期满后应该返回所在人民公社,私招的社员更应该遣返。在“大跃进”劳动力紧张的情况下,河北省开始向北京市追索这些劳动力,从而与北京市开始了一场劳动力纠纷的处理过程。目前史学界对新中国劳动力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多,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人口迁移问题以及私自招工问题等,对地区之间的劳动力争夺还鲜有研究①。本文利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还原了当时京冀双方在这场争夺中的态度、策略及过程,也揭示了置身其中的人民公社社员无力掌控自身劳动力的事实。

       一、“大跃进”下的劳动力流动

       据调查,北京市各建筑公司在1958年共招收合同工33581人,其中河北省19409人(占合同工总数的57.7%);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由社(队)、工人和公司三方面签订合同的约有五分之二,个人串联拉拢,而后由工人和社(队)双方,或者由工人和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有五分之三②。据北京市劳动部门统计,仅1958年以来,北京市各部门招收的河北省劳动力就有8万余人。见下表:

      

       河北省劳动力流入北京,自然引起了河北省的不满。而且,“大跃进”时期北京市一些单位还存在着私自招收劳动力的行为,这其中,以招收河北省劳动力最多。据北京市监察部门反映,河北省各县先后派来40多个干部到本市动员农民还乡,但是一面动员,一面有人招收,使动员工作不易进行,引起(河北)各县干部不满。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处向外招工,徐水县人民委员会来信责问:北京市有些单位为什么不遵守国务院的指示私自到外地招雇工人④?

       劳动力外流严重的地区,甚至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公社的生产工作。据《中共定县燕赵人民公社委员会关于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以致影响工农业生产向中央的报告》所述,该公社西羊平大队,流入北京的就有520人,现在该村除有23名队干部外,仅剩青年男子4名。男劳力没有了,妇女们应把生产的担子担起来,但是青年妇女经过统计仅剩下33名。现在剩下的劳力都是抱孩子的妇女了。老太太领孩子,其他人下地生产,因此在农业生产上受到很大损失。全村共种小麦2550亩,完成冬浇仅2100亩,现在猪圈里的粪,自种麦至今一次也未有起过⑤。

       “大跃进”运动开始后,因为河北省各地人民公社流入北京市的劳动力规模较大,而且自身的用工需求也很紧张,河北方面开始向北京追索外出的劳动力,这就与北京市产生了劳动力纠纷。

       二、京冀劳动力纠纷

       纠纷产生的原因,据国务院秘书科调查,最根本的还是北京市用工部门“借工不还”,并“私自”改变工人“身份”。1958年底,来自河北的一批合同工期满后,北京市建筑公司鉴于当时建筑任务的需要,曾与河北省协议续订合同,而河北省因农村劳动力十分紧张,要求将期满的合同工放回农村,所以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此后,不少公社派干部来京或写信要工人回乡,引起工人思想的混乱。北京市建筑公司为了稳定工人情绪,便于1959年1月决定将河北省的17928名合同工(连同其他各省的共31018名)转为正式工人。河北省有关县、社对这种单方面的决定坚不承认,继续要求期满的合同工返乡生产⑥。

       北京市将期满的合同工转正后,许多工人以为自己是正式工人,即不再向社(队)交款,而河北省有关社(队)则不承认他们是正式工人,为了逼使他们还乡生产,更提高了交款标准。如坝县门铁营村决定:技工每月交款15至20元,壮工交款10元。按规定不应交款的长期工、学徒工,也有交款的。据大孟江等5个村统计,向社(队)交款的有65人,其中就有长期工2人,学徒工21人⑦。从这里可以看出,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对劳动力身份归属的分歧。

       农业合作化后,作为合作社社员的农民,已经丧失了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在农业集体化的各种文件里面,对社员劳动力的归属应该是逐渐明确的,即属于合作社或人民公社支配,而且在事实上也不允许自行退出合作社而自谋职业。河北方面显然占有制度上的优势。

       在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关于“社员”的规定有:社员“有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的义务。“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⑧。可见,“共同劳动”的要求,劳动纪律以及劳动日数量的要求,实际上就已经将社员的劳动力也集体化了。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关于“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就规定:“社员在做够了规定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时间由社员自由支配”。实际上社员就是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了。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就合作社的劳动力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管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统一经营的领导机构,凡属全社的生产资料使用、生产计划、基本建设、劳力调配等,都由管委会根据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统一计划,统一规定⑨。这就明确了社员劳动力支配权在于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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