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京城市场上的双轨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亦兵,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北京 100102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双轨制是中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提出的新理论。本文借用这个概念,指出清代前期(1644-1840)京城市场的住房和粮食供给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和市场共同配置资源的双轨制,并对此双轨制产生的根源、优劣、相互间的矛盾以及政府理念与实践进行阐述。史实证明,政府和市场共同在住房和粮食供给方面发挥作用,能够较合理地解决京城百万人口的食宿问题。但政府行为不是创造制度或占有资源,而是监管市场中的不合理现象,并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时制宜,才能更好地解决京城百姓的生活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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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双轨制思想在1984年浙江莫干山会议上被正式提出,之后便成为中国渐进改革的标识,也就是价格双轨制。①双轨制从诞生之初到被逐步推广,学界对其评价始终褒贬不一。其中,赞成的学者认为双轨制避免了苏东改革导致社会动荡,减小了改革成本;反对的学者则从寻租、投机、腐败等角度对双轨制提出批评。②吴敬琏认为,价格双轨制是腐败活动的温床,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土地价格双轨制本身就是一种设租活动。③美国学者萨克斯等认为:“中国的双轨制改革是典型的、缺乏宪政秩序与法制的市场导向型改革。缺乏宪政秩序与法制,这就意味着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统治阶级的假公济私,以及严重的腐败现象。”④综合来看,双轨制是中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提出的新理论,外国不存在双轨制,“任何一本西方经典著作中都找不到的、极富中国特色的、具有开创性的价格双轨制”。⑤笔者试借用双轨制概念,来探讨清代前期的京城市场,原因在于:京城是政治中心,中央政府的行政执行能力更为彻底,各类具体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也与外省区不同,为我们观察清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另外,清代前期京城的政治背景变化较小,故本文将研究重点置于该时段之内。本文认为清代前期京城市场的住房和粮食供给的实质是政府和市场共同配置资源的双轨制。首先,清代前期由政府制订的住房和粮食供给制度自上而下实行,是国家经济制度之一。其次,清代前期京城的住房和粮食市场也通过价值规律、自由竞争和交换实现了调节和配置资源。

       一、双轨制的产生

       顺治元年(1644)清军攻入京城,建国都于北京。皇室和一些高级官员抢占了明末宫殿、高官住宅,而普通官员和大批军队及其家属则没有住处。对统治者来说,若民众没有固定住处,就没有办法在京建立政权,所以解决住房是首要问题。当时,八旗军队在内、外城圈占、强占民房,普通官员和大批军队及其家属只能挤进土著居民的四合院里。满、汉民众同居一处,法律纠纷不断。政府命令:“京城内官民房屋被圈者,皆免三年赋税。其中有与被圈房屋之人同居者,亦免一年。”⑥“京城汉官、汉民原与满人共处。近闻争端日起,劫杀抢夺,而满汉人等彼此推诿,竞无已时,似此何日清宁,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复思维,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各安,不相扰害,实为永便。除八旗投充汉人不令迁移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南城居住。其原房或拆去另盖,或贸卖取价,各从其便。朕重念迁徙累民,著户、工二部详察房屋间数,每间给银四两。此银不可发与该管官员人等给散,令各亲身赴户部衙门,当堂领取。务使迁徙之人,得蒙实惠。”⑦内城原住居民全迁外城,形成旗人、民人分住内、外城的情况。在内城,政府将圈占的房屋作为国有财产,无偿分配给旗人居住;在外城,则维持原有商品房的买卖。⑧

       住房解决后,吃饭问题也提上日程。清代前期政府继承明代漕运制度,⑨利用运河和海道向京城运输粮食。运到京城的漕粮品种主要是稻米,其中无偿分给政府官员和八旗官兵的部分,即形成所谓粮食供给制度。另外,居住在京城的北方百姓习惯食用麦子及各类杂粮(小米、高粱等),但其不能享受漕粮配给,只能从市场上购买粮商从外地贩入的粮食,⑩即形成所谓商品粮制度。

       清代前期的住房制度是政府首创,更具有代表性。具体来看,政府首先将内城房屋全部分给旗人,解决了官员、军队及其家属的住处,暂时平息了满、汉民众的矛盾,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还能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次,政府允许原有商品房市场存在,以此保证原住民有房居住,进一步稳固了政权。一般来说,专制政权设计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巩固其统治,这也是清代前期双轨制产生的根源和必要原因。

       二、双轨的两方面各有优劣

       清代政府掌握和控制了内城的房屋资源,确立起不同的住房制度安排,解决了政府、军队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但其本身也有缺陷:其一,分房、出租赏罚不均,分配不公。本应分给无房居住之人的房屋却被已有住房的人租赁。这些人将自己的“房屋重价出租,而以贱价租官房居住”。(11)其二,住房依靠福利分配,滋生以权谋私,部分高官占有多处住房。康熙二十二年(1683),政府“令有房四五十间之人,量拨一间,与无房者居住”。(12)嘉庆时,仍然存在这种情况。(13)

       其次,虽然政府禁止在内城交易国有住房,但上有禁令,下有对策。有的旗人将房屋永久典出,没有回赎期,实际上就是出售;有的拆卖房屋,出售砖瓦木材。(14)因此,政府禁令仅在一段时期内得到了实施。(15)乾隆四十七年(1782),八旗统领奏称:“民人等多有因谋买卖、租债、典买旗房,而又另行典买房间,或自己居住,或索取重息”。政府承认既成事实,“以前旗人已经卖与民人者,无庸置议”,(16)并对民人购买旗房和院落大小做出限定。(17)到嘉道时,已经是“邻舍东西等异方,民房一半杂官房”的情形了。(18)政府三令五申的禁令在市场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但是房产在市场上交易也存在问题。在房产交易中,经纪人是比较关键的人物。外城多以官房牙为中介,而内城的卖房契很少出现官房牙,大部分都是说合人、中保人之类。这类人并非职业房牙,有的是商人,却发挥着经纪人的职能。时人穆齐贤写道:道光八年(1828)二月十二日,“晚,忠魁来。伊为他人购房中保,得十余千文”。另在道光十年正月初二日记载:“至砂拉(笔者注:地图为沙腊)胡同口外忠魁之铺子。”(19)可见,中保人忠魁是商人。这种不规范的中介存在,使京城房产交易出现许多问题。(20)诸如红白房契、(21)买卖双方填写一份官契,粘连契尾,纳税后为红契;另有一份双方填写的契稿,无契尾,为白契。两份契约在买卖房屋的内容上相同,只是官契契尾所填房价比白契稿中所写房价低,因此按官契执行即可少纳税,达到逃税目的,也就是现今房产交易中的阴阳合同。还有重复买卖、一房两主、造假契骗钱等现象,说合人、中保人均参与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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