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商税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秦海滢,赵毅,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大连 116081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动态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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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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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中后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人活动空间的扩大和商业的繁荣,由此也产生了一定的商业利润,对明代商税乃至国家财政运转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学界也形成共识即明朝作为一个高度集权的时代,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与控制无所不在,商税也不例外。明末财政危机的存在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明代商税与国家财政之间出现了断裂。但是,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还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本文欲通过对明代商税研究现状的梳理与辨析,重新审视明代商税税制,进而为明代财政状况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一、明代商税概念研究

       目前,学界关于明代商税概念的探讨,存在诸多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鱼课、盐课、茶课等是否属于商税。梁方仲和李龙潜依据《明史》和《明会典》所列商税名目对此提出质疑。《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指出鱼课、茶课、椒课非商税,而属于杂税。李龙潜《鱼课非商税辩》(《广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也认同鱼课非商税而属于杂税之说。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问题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虽研究时间段集中在清前期,但将商业税分为不动产交易税、营业及执照税、商品流通税三类,而盐课中的引课、茶(引)课、牙税等归为营业及执照税。黄仁宇著,阿风等译《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下文简称《税收》)将商税与钞关税、门摊税、酒醋税、房地契税、矿银、竹木抽分、渔课等并列,把其置于工商业收入之中一起讨论,并指出明朝商税是清朝厘金税的前身。

       2.广义、狭义之商税概念。姜晓萍《明代的商税及其特色》(《明史论文集——第五届中国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暨中国明史学会第三届年会》,黄山书社,1994年。下文简称《明史论文集》)和《明代商税的征收与管理》(《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将商税定义为国家对商品运输和商品贸易所征之税,广义上是对所有商品流通领域征税,狭义上则专指关市之征。任晓兰《论明代商税征收及其法律控制》(《历史教学》2007年第2期)将商税分为过税和住税两类。

       3.商税征收之范围。[日]佐久间重男《明代的商税制度》(《社会经济史学》第13卷第3号,1943年)、《明代商税和财政的关系》(《史学杂志》第65卷第1、2号,1956年)认为商税是“对于商人的课税”。[日]桥本英一《明代钞关制度初探——以天津关为例》(《第六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黄山书社,1997年)则将商税范围缩至“关市之征”。前引姜晓萍《明代的商税及其特色》将商税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类。静态税种涉及商品贩运、市肆营业、集市交易、商品保管、营业执照各流通环节,动态税种则包括关税、商品储藏税等。魏丽霞《浅议赣关》(《南方文物》2001年第4期)指出明代赣关税收有盐税和杂税两项。

       总之,由于明代商税的复杂性、研究者的倾向性以及当今商税概念的干扰,致使学界关于明代商税概念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我们不能强加以现代意义上名目繁多的税收种类,而应以《明史》、《明会典》等史料为依据对商税重新加以定义,明确山泽税、盐铁税、杂赋及与商业经营无关者不属商税范畴。

       二、明代商税管理体系研究

       明代商税管理体系错综复杂。就管理方式而言,主要体现在商税管理机构及其官员在政治、经济、法律诸制度层面的运作;从管理内容上看,包括官员差遣、征税运作、税收用途、税务管理等诸多方面。

       (一)商税管理机构与实施主体。明代商税征收机构,因商人经营处于不同的流动空间而分属不同的财政机构进行税务征收。姜晓萍《明代商税的征收与管理》(《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与《明中后期对商税官的监察和管理》(《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分别论述了明代商税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以及明政府对商税官的监察和管理策略的变化。任晓兰《论明代商税征收及其法律控制》(《历史教学》2007年第2期)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明廷对商税实行中央直接管理、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地方自行管理、皇家和宦官管理等多种形式,虽发挥了不同效用,但因循守旧的制度又使得商业终归沉寂。

       具体而言,关于钞关税收的管理研究,一些学者认为:除了中央和地方官员双重管辖之外,地方上的税课司与都税使、宣课司、宣课局等负责本辖范围的工商业税收征收。同时,一些监察之官也监察各地商税征收情况。就权力分配而言,余清良《明代钞关制度研究中的四个问题》(《学术月刊》2009年第11期)认为差官方式的变更体现了明王朝对地方控制力的强弱。黄阿明《明代户部尚书任职情况分析》(《史林》2006年第4期)指出:户部尚书只是一个财政政策的执行机构。姚国艳《明朝芜湖榷关法制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从法律角度说明了芜湖榷关税收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此外,宦官、藩王、各关等难以统计的征税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明中后期官方正常的商税收入。田培栋《明代前期至中期财政储存研究》(《明史研究》第2辑,黄山书社,1992年)指出孝宗皇帝把地方税课司的岁课权力赐予藩王对明朝财政储存的影响。林丽月《商税与晚明的商业发展》(《台湾师大历史学报》第16期,1988年)对干扰税收的宗藩、宦官等群体与商税的负面影响分别加以论证。

       总之,由于明代商税管理机构如户部和工部权力分割、朝廷所派监督不力及其他内外因素影响,导致税收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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