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康德的论题:“美是无利害的愉悦”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凌云,笔名“一行”,现为云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思想史、现象学、政治哲学和诗学,已出版诗学著作《论诗教》和《词的伦理》,译著有汉娜·阿伦特《黑暗时代的人们》等,并曾在《世界哲学》、《新诗评论》、《作家》、《大家》、《天涯》、《新诗品》、《东吴学术》等期刊发表哲学、诗学论文和诗歌若干

原文出处:
东吴学术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康德《判断力批判》第二-五节的分析,指出“美是无利害的愉悦”这一命题并不是康德对美的惟一的定义,也不是其最重要的定义。相反,人们对这一命题的性质和意义都存在着误解。通过澄清这些误解,本文表明,这一命题的真实意义在于强调鉴赏判断的自由性质,而这种自由与共通感或反思判断力的运用相关。同时,美并非与任何一种目的或功利无关,相反,它是对善的象征和预感,是无功利的合功利性。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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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被误读的康德命题

      “美是无利害(无功利)的愉悦”——这一我们耳熟能详的命题,如今在各类美学著作和课程中被当成康德对“美”的定义。然而,对于这一命题的真实意义,人们却少有理解。众所周知,康德是在“美的分析论”的“鉴赏判断的第一契机”中提出这一命题的。鉴赏判断从质的方面的契机来说,是与主体的无利害的愉悦感相联系的。然而,这一命题是否能构成康德对“美”的唯一的、或者最重要的定义呢?考虑到“质的契机”在构成“美”的诸契机中的优先性,似乎确有理由将这一命题当成康德对“美”的首要规定。但是,我们立刻就能看出这个貌似规(肯)定性的命题其实同时是一个否定性的命题:“美是无利害的愉悦”等同于“美这种愉悦不是与利害结合在一起的”(康德在区分“美”、“快适”和“善”的时候就是在表明“美不是什么”)。如果在这里我们并不往斯宾诺莎或黑格尔“规定即否定”的方向引申,而是停留在康德自己的意图之中的话,我们会发现,康德对“美”的质的规定其实只是一个引子,一条通往他后面的分析的辅道,而并非主道本身。《判断力批判》的核心意图并不是要谈论什么“美”或“艺术”,相反,一切的分析都是为目的论在反思判断力的运用中的位置服务的。由于《判断力批判》的核心论题在于目的论问题,因此,第三契机“美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才是康德自己所认为的最重要的对美的规定(从“第三契机”的分析所占的篇幅最长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换句话说,“美是无利害的愉悦”这一命题的性质被人们误解了。它并非康德对美的唯一的规定,也不是他对“美”的最重要的规定。它只是一个初步的、准备性的规定,旨在引出后面的分析。在鉴赏判断的诸契机中,“第一契机”貌似最易为人所理解,但实际上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这不仅表现在人们对这一命题的性质的误解上,而且也表现在人们对这一命题的真实含义的误解上。正如海德格尔所说:

      对于康德“无功利的快感”学说的曲解在于一个双重的错误。其一,康德本人只是首先准备性地和开拓性地作出“不带任何功利”这个规定,在语言表述上也已经十分清晰地显明了这个规定的否定性;但人们却把这个规定说成康德惟一的、同时也是肯定性的关于美的陈述,并且直到今天仍然把它当作这样一种康德对美的解释而到处兜售。其二,康德这个规定的方法论上的成就受到了上述曲解,而同时在内容上面,人们也没有正确地思考这个规定,因为人们没有看到当对对象的功利兴趣被取消后在审美行为中保留下来的东西。①

      海德格尔这里所说的对康德这一命题的“内容上面”的误解主要是针对叔本华。在后文中,我们将讨论叔本华对此命题的解释以及海德格尔的重新解释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我们可以指出的是,由于人们往往并不能在与《判断力批判》的整体意图的关联中把握“美是无利害的愉悦”这一命题,人们也就错失了康德在这一命题中真正想说的东西,而将康德的论断引向了一些褊狭、甚至是错误的解释方向。在下文中,我们将从康德著作的原文出发,对这些不同方向的解释和误读进行必要的澄清,然后再提出合理的解释。

      一、对“无利害(无功利)”的多重解释

      《判断力批判》第二节的标题是“那规定鉴赏判断的愉悦是不带任何利害的”。“利害(功利)”原文为interesse,也可以译为“利益”、“兴趣”、“关切”。这个词来自拉丁语,从词源上说由词根“inter-”(“在……之中”)和“-esse”(“存在”)构成,意思是“在……中存在”。与某物有利害关系或对某物感兴趣,意味着“想拥有某物,亦即利用、使用、支配某物”,也就是“无距离地、在某物之中存在”。在康德这里,“利害”被解释成与人的欲求能力相连,这种欲求能力要求着对象的实存或实在性:“被称之为利害的那种愉悦,我们是把它与一个对象的实存的表象结合着的。”②每一个欲求都试图把它所追求的东西变成现实或实在的东西,因此,与欲求能力相连的利害感也必然关心对象的实在性(画饼不能充饥,只有真实的饼才能满足食欲)。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欲求能力被划分为低级的、感性的欲求(感官欲望和本能之类的东西)与高级的、理性(知性)的欲求(道德意志)。③前者对感官事物的质料性存在感兴趣,因此对感官事物的占有是令人愉悦的;而后者则追求作为形式或理念的善,尽管道德意志并不关心能引发感官享受的感性事物的实存(在这一意义上道德意志也是“无功利的”),但却仍然关心其行为目的的现实性(例如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形态)。我们知道,在《判断力批判》中,前一类欲求对应的愉悦是“快适”(病理学性质的愉悦),后一类欲求对应的“愉悦”是“善”(纯粹实践性的愉悦),尤其是严格意义上的“善”的理念(“善是那种借助于理性、通过单纯的概念就能使人愉悦的东西”)。无论是“快适”还是“善”所引发的愉悦,都不是无关于利害的。

      然而,美所引发的愉悦却与对象的实存无关。康德对此说出了一段很重要的话:

      要说一个对象是美的并证明我有品味,这取决于我怎样评价自己心中的这个表象,而不是取决于我在哪方面依赖于该对象的实存。每个人都必须承认,关于美的判断只要混杂有丝毫的利害在内,就会是很有偏心的,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了。我们必须对事物的实存没有丝毫倾向性,而是在这方面完全抱无所谓的态度,以便在鉴赏的事情中担任评判员。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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