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控公共经济权力运行  

作者简介:
苗连琦,刘春燕,胡亚敏,王淑云,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西南财经大学审计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权力和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社会审计理论。

原文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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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控制力量,是保证社会运转的必需手段,权力的运行适当则是保障发挥其功效不可或缺的前提。但是,数千年的权力运行实践证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易腐性和变异性等特性往往造成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异化。权力异化又可分为不作为、行权过度和以权谋私等情况,而现实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以权谋私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以权谋私即腐败,其危害性正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十八大后,一连串的“打虎拍蝇”产生了“不敢腐”的社会效果。但是,出于责任、利益和心理等方面的考虑,反腐的纵深推进也一定程度上造成权力行使者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的不作为(“懒政”或“怠政”)情况的日益突出。本文试图基于道德对权力行使的作用机制,探讨国家审计如何进一步强化运用此机制发挥对公共经济权力的监控。

      二、国家审计在权力监控中的功能发挥

      1.国家审计本质透视审计对权力的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实则是监督一切公共经济权力的权力。刘家义(2008)提出“国家审计本质上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须以其质量和绩效呈现,而质量和绩效体现在市场经济机制的良好运行、公共权力的适当行使、人民群众的康安幸福。蔡春(2009)认为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目的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则是以权力行使为前提与保障,这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则必然囊括对权力行使的控制和监督。郑石桥(2015)认为审计是以系统方法从行为和信息两个角度独立鉴证经管责任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并将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此处的行为则包括公共经济权力的行使,而政府审计本质则强调“以国有资源经管责任中的特定事项为对象,用系统方法收集证据,对特定事项与既定标准之间的相符程度发表意见”。其后,郑石桥(2015)又在分析特定事项中首次提出审计主题的概念,他指出,审计主题包括行为与财务信息等四类。此处又一次明确了“行为”作为政府审计乃至审计的主题之一,公共经济权力的行使无疑是最重要最核心的行为。纵观以上,审计权力监控公共经济权力是审计监督权运行画卷中支撑性的勾勒。

      2.国家审计功能体现审计对权力的监控。国家审计“免疫系统”论认为,国家审计功能定位在抵御、揭示、预防上,三者之间既并列又互补且呈现标与本关系。其中,揭示功能的实效之处在于揭露和监督公共经济权力的行使情况,抵御功能则体现在查处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奢侈铺张、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破坏民主法治的公共经济权力行使者,预防功能则表现为通过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对公共经济权力的行使者的强力震慑。“经济控制”论认为国家审计的功能是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意味着审计既能揭露问题又能直接纠偏,对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权力异化状况既能发现而且可以直接矫正。“经济监督”论则认为国家审计的基本功能即经济监督,就是为防止贪污、腐败、奢侈铺张等滥用权力现象发生。郑石桥(2015)提出了国家(政府)审计功能的两个维度,其一是固有功能,包括鉴证、评价、监督;其二是现实功能,即特定的时空下国家审计固有功能的发挥情况。就权力监控而言,鉴证意味着就权力行使状况与特定的职权规定一致程度发表意见;评价即为对权力运行是否适当进行衡量;监督即对权力异化行为直接或间接加以督促、纠正、控制。

      3.国家审计实践映射审计对权力的监控。刘家义审计长在2015年底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审计近70万个单位,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1.7万多亿元,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2.2万多件,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重特大腐败案件;推动将审计发现问题纳入相关部门和地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内容,促进建立健全制度2.7万多项。这其中涉及到对政策执行权、财政收支管理权、预算执行管理权、基建招标权、经济政策制定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等等的监控。尤其是直接针对领导干部的行权状况开展的审计,全国共审计领导干部10万多人,查出相关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数千亿元,有数千人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道德参与权力监控的作用机制

      就审计监控权力而言,蔡春等(2009)构建了“以权力控制权力”、“以权利控制权力”和“以道德控制权力”三位一体的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机制。其中,“以道德控制权力”是从权力监控的主体和对象的个人道德信念入手,基于道德机制的运行探讨其作用发挥的实践维度。

      1.道德提供“良治”的权力运行执行者及“良好”的社会氛围。孟子曾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权力亦然。卡尔·波普尔(1999)认为即便是权力运行制度设计再合理,其“功用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相同的权力运行体制,考虑到不同的地区或者国家,其运行的结果或者效果可能会迥然不同,根源可能在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品质高低与道德人格差异。因而,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不仅在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其道德合理性,而且在运行中要依赖具有高度道德感的实施者。道德可利用其长期凝聚沉淀的价值精神,塑造公共经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品质,提升公共经济权力行使者道德能力,从而实现“良治”。另外,道德还可以为权力运行机制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体现在权力运行制度如果没有良好社会氛围支撑,很有可能就会出现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等异化现象,原因在于出现此种现象的权力行使者基于个人经济利益丧失起码的道德底线,把一切原因都归结于道德之外的权力运行预警制度和监控制度。

      2.道德引导规范权力行为主体从而维护权力运行适当。道德作为整个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实践形态,其准则须立足于每个人的道德良心和行为自觉上,公共经济权力行使者行权中尤为如此。孔子就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孟子也认为“夫国君好仁,天下无敌”;董仲舒提出“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两千多年来,儒家思想业已浸透普通民众内心,使他们评判权力行使者往往首先看重的是权力行使者的道德操守,这也是权力行使者的从政之本和为官之魂。因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在权力运行机制中引导、约束、规范权力行使者的行为,是伦理道德作为软约束软规范所特有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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