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肇建之初,北京政府向奥地利银行团借款,该银行团通过在债券市场发行中国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计475万英镑,借与中国,其中231万镑被指定购买奥国军舰及武备。合同执行后,截至1915年底尚有到期应还本金123万镑未还,财政部于次年6月与奥银团商订展期合同。后因欧战爆发,中国对德、奥宣战,奥款本息停止支付,中国所购军舰等亦未交货。战后持票人代表暨意、法两国公使多次催促中方履行合同。财政总长罗文干遂与当事银行接洽,以抛弃定金62万镑为前提,将前订合同中的购货合同取消,核结欠款总数577万余镑,于1922年11月14日签订期限10年的展期合同,是为奥款新展期合同。① 该展期合同签订后,华义银行副经理徐世一持证据揭发罗文干受贿等情。②国会以国家利益严重受损,酝酿查办,经众议院正、副议长吴景濂、张伯烈面见总统揭发,总统令京师警备厅将罗逮捕,震惊朝野的“罗案”由是发生。罗案发生后,因保、洛军阀出于各自利益的干预,罗文干曾两度进出囹圄,但检察厅最初却做出不予起诉的处分决定。国务会议对此不满,通过教育总长彭允彝提出“声请再议案”,罗文干因此再入看守所并在检厅续行侦查后以受贿及诈财图害国家利益罪受到起诉。然而,由于复杂的内政与外交因素交互作用,京师地方法院最终做出被告无罪的法庭判决。检厅方面不服判决,曾提起上诉,但随着政局变化,“最高问题”即总统选举提上日程,直系内部关系也因“反直三角同盟”逐渐形成而被迫修补,外交压力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检厅宣布撤回上诉,罗案遂以原告败诉从法律上宣告终结。③ 罗案因被告为现任财政总长且牵扯国务总理王宠惠,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华币,并史无前例地同时激起政潮、学潮和法潮,堪称近代中国“级别”最高且最具影响的刑事案件之一。就内涵而言,这一案件的复杂性超乎寻常想象,涉及闻见杂呈各说不一的事实甄别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条款适用、合同执行期间国际关系的变化、债权关系转移后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执行中的违约责任、借款还债中本金的变化与利息复利计算、战争赔款与借款冲抵的国际法依据,以及国内政局与外交形势变化等多方面问题。④就连站在“好人政府”立场为被告辩护的胡适,也因顾虑问题过于复杂,除声称“相信”罗文干的“人格”不至受贿并情绪化地表示中国不应在借款问题上“赖债”外,不愿就其他犯罪指控发表意见。⑤ 就“价值”而言,罗案研究已远远超出被告罪与非罪的法庭判决正误探讨,具有法律、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等方面的丰富含义。然而国内外相关研究与此案的价值却极不相称。既有研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此案视为政治陷害,认为罗文干不过是保、洛之争背景下国会与内阁争斗的牺牲品。⑥本文作者从相关史料的阅读中发现许多与既有言说不同的记录,故拟对罗案研究做点拾遗补缺与匡误的工作。为避免偏信之暗,确保事实重建的完整,作者将同时观照原告与被告两方面的陈述。不过鉴于既有研究中原告方近乎成为失语者,本文可能会对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与反证做较多举证。现代司法原则强调“疑罪从无”,在时过境迁之后研究历史,应有理解甚至宽容当时当事人所为的历史主义立场与胸襟,因而对已由法庭宣判无罪的被告,作者不免会有重新置人于有罪境地的忌讳,但就罗氏涉嫌的三项犯罪指控而言,尽管作者感情上更倾向于认同胡适“好人政府”成员的“人格”应不至有问题的辩护,却也不能漠视显见的历史事实,轻信既有言说。 罗案初始阶段的争议并非围绕实体问题展开,而是偏向程序层面。被告方及主流的社会舆论均认为,罗案告诉及声请再议程序严重违法,检察机关最初亦曾做出不予起诉的处分决定。刑事案件检审强调程序合法,其间存在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说的法律的“执行正义”⑦问题,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研判。按照民国刑事诉讼条例相关条款严格审视原告行为,尽管确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现象,但总体而言,其告诉及声请再议均被限制在法律范围内,未尝逾矩。北京律师公会的调查论证与法院的最终判决,从法理、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蔡元培等人对罗案告诉“程序违法”和对原告方干预“司法独立”的严重抗议激起的大规模学潮、法潮,造成强大到几乎不可拂逆的社会舆论,罗案检审的法律生态为之改变,该案最终判决被告无罪,不能说与此无关。如果说,近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干扰实体判断系一普遍存在的现象,罗案则可视为能够证明这一现象的特殊案例,提示了案件当事人在捍卫“司法独立”原则的旗帜下对“独立司法”实施逆向干扰的可能。这一复杂的历史表现形态不仅平添了罗案的史学研究价值,也赋予该案法学及司法实践研究的意义,启发人们从通常未能设想到的方向思考:在现代法律体制下,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如何才能切实建立。 汉密尔顿说:“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如果只依靠“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将会“湮没法律职业的权威与尊严”。⑧所言虽系针对从事法律职业者,但对研判历史陈案的学人同样适用。本文将尽力体现法史研究的“专业性”,避免依据“常人的推理”或“社会的良心”做出轻率判断。研究历史陈案应效法“老吏断狱”,熟悉律例,明辨是非,虽无可置辩的学术审断结果很难达致,但对作者而言,纵或不能,心实向往。 一、“罗案”告诉程序的合法性争议 1922年12月10日,《努力周报》刊登了一篇署名Y.J.的文章,对罗案的告诉过程作了略带文学色彩的述评,文曰:“大惊小怪的罗案,随着政潮的起伏,渐已寂寂无闻了。现在罗案既已成了法律问题,在法庭未判决之先,我不愿多加批评揣测。不过罗案从发觉到今日,已经历三个阶级:第一个阶级说是罗文干受贿,两个议长拉了一个银行西崽,好像是探听了什么内乱罪非常犯似的,巴巴的跑到总统府去告密。这位总统也就如拿什么内乱罪非常犯似的,立刻拿解讯办。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程序,一切都可不顾,可怜只为受贿两个字。”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