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嘉祐三年新任差遣釋證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家齊,中山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原文出处:
文史

内容提要:

包拯在嘉祐三年六、七月以後的官職差遣應表述爲“右諫議大夫、龍圖閣直學士、權御史中丞兼理檢使、領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考課院”。《續資治通鑑長編》點校本有關斷句不無失當。包拯在嘉祐三年以權御史中丞兼理檢使、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之差遣,不僅可以在當時制度中得到合理解釋,亦是當時制度既成之規例。儘管現存之包拯傳記資料對包拯嘉祐三年新任差遣記載不盡一致,且多有節略,但其中史實皆可以徵信。包拯嘉祐三年的差遣及其中名實之興廢亦反映出從仁宗到神宗時期臺諫職能變化的制度傾向和政治特徵。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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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拯是華人家喻户曉的歷史名人,其事跡和傳說廣爲流傳,備受關注和稱道,學界更是多有論述,似無剩義。然細究其中,却亦仍有未盡的實處,包拯嘉祐三年(1058)新任差遣問題便是其一。

      關於包拯嘉祐三年的新任差遣,各書記載不盡一致。《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載:

      (嘉祐三年六月庚戌)龍圖閣直學士、(左)[右]司郎中、權知開封府包拯爲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①

      (嘉祐三年七月)丁亥,命權御史中丞包拯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②

      吴奎《宋故樞密副使孝肅包公墓誌銘》載:

      (嘉祐三年,除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理檢使。③

      《包拯集》附録《國史本傅》載:

      嘉祐三年,除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④

      《東都事略·包拯傳》所載與《國史本傳》同⑤,《宋史·包拯傳》與《五朝名臣言行録》亦稱包拯權知開封府後“遷[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⑥。《隆平集·包拯傳》未明載包拯嘉祐三年職任,僅在其權知開封府事跡後言“權中執法,請立皇嗣,陳教養宗室之法,責諸路監司”等⑦。

      從以上記載看,關於包拯嘉祐三年的新任差遣,諸書比較一致的是“權御史中丞”,而理檢使之差遣僅見於吴奎所撰《墓誌銘》,“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更是僅見於《長編》之孤例,不能不令人產生疑惑。

      近人對包拯仕履之論述,以孔繁敏先生之相關研究最爲充分⑧,但孔先生在述及包拯嘉祐三年差遣時亦僅是將諸書記載合併爲一,稱“嘉祐三年六月,宋廷命翰林學士歐陽修權知開封府,包拯權御史中丞兼理檢使並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⑨。表述雖無大的問題,但顯然未對其中原委和制度內容細作辯證與考釋,一般讀者仍難明就裏。

      諸書對包拯嘉祐三年新任差遣記載所造成的疑問,一是理檢使問題,二是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問題。二者不見於有關包拯事跡的他書記載,令人生疑者,一是是否屬實,二是能否從北宋制度中得到印證及合理解釋。故必須再作釋證。

      先看理檢使問題。《宋史·職官志》“御史臺”條有載:“中丞一人,爲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⑩此正與包拯嘉祐三年職任相吻合。包拯嘉祐三年以御史中丞兼理檢使,僅見於吴奎所撰《宋故樞密副使孝肅包公墓誌銘》,該《墓誌銘》是今所見寫成最早的包拯傳記資料,可信度亦最高。其中不僅言及包拯理檢使之任,更在其後有文字稱:“理檢例爲空名,及公(領事,有稱冤濫沉屈者),咸爲(理)正。”(11)不論近人補遺是否準確,此句都是包拯曾任理檢使之內證。而這一任職亦可在北宋相關制度中得到印證。

      理檢使是宋朝登聞鼓機構中理檢司的長官。宋初繼承唐五代的登聞鼓制度,設鼓司和匭院。太平興國九年(984),匭院改稱登聞院(12),淳(熙)[化]三年(992),“又置理檢院,以兩省官判。令登聞院、鼓司進狀人有稱冤濫沉屈者,即引送理檢院審問。”但至道三年(997)又廢理檢院(13)。景德四年(1007),又“詔以鼓司爲登聞鼓院,登聞院爲登聞檢院……諸人訴事,先詣鼓院,如不受,詣檢院,又不受,即判狀付之,許邀車駕,如不給判狀,聽詣御史臺自陳。”(14)天聖七年(1029),“於鼓、檢院側近別置理檢院”,“置理檢使,以御史中丞充。”(15)規定“其登聞檢院依舊外,(宣)[宜]置理檢,使匭匣爲檢匣。應諸色人除奇巧技術邪妄、不干正道事件不得上言,及常程公事自依久來體式令逐處官司、鼓院收接外,如有指陳軍國大事、朝政得失、大段冤枉,累經訴理未獲辨明,或事干機密,並許詣檢投進。內委是急速文字,畫時進入,其餘並依例五日一度於檢內進納,如無即具單狀以聞。如檢院、鼓院進狀人有稱冤濫沉屈及爲鼓院遲滯者,畫時引送理檢使,子細審問。餘依太平興國九年七月十二日敕施行。”(16)

      由以上可見,宋初登聞鼓制度幾經變更,理檢院經太宗興廢後,御史臺漸涉登聞之職。仁宗時復置理檢院,即爲登聞檢院上一級機構,理檢使則以御史中丞充任。首位以御史中丞兼理檢使的應是王曙(17);後又見“以守御史中丞充理檢使”召田況例(18)。此制施行至元豐時,“自元豐改官制以後,中丞(御)[銜]內始不帶理檢使。”大概到南宋時,“理檢之名雖存,其實已廢。”(19)包拯任理檢使的嘉祐三年正在天聖七年至元豐改制以御史中丞兼理檢使之制度實施時期內,其任理檢使乃御史中丞例兼之職,當是事實。因理檢使爲兼職,且在元豐改制後不再令御史中丞兼任,後出的《包拯傳》等資料略而不書,亦在情理之中。

      再看“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差遣。包拯此任之記載不僅獨見於《長編》,而他人以此名領差遣者亦不見於記載,故無直接之旁證。唯在其墓誌銘中有“多所建□□□□□□□□□□使提點刑獄”之句似可爲參照之影跡,但亦無法印證這一差遣名。然《長編》爲記北宋史事之編年體史書,對基本史實記載可信度較高,即便今見版本爲輯録之殘本,恐亦不能簡單懷疑其記載之真實性,當先從其他文獻中尋求釋證。

      關於包拯此項差遣,今通行之《長編》點校本斷句爲“命權御史中丞包拯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雖無大謬,却易生歧義。因爲轉運使、提點刑獄和考課院當時分別爲差遣名和機構名,前加“領”字,並將三名斷開,或僅斷開一處,則易被理解成分別擔任其中三個差遣或兩項差遣,而這種理解表面上似乎亦能說得通。若將三個差遣名都斷開,則可理解爲包拯以御史中丞分別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但此種理解看似可通,其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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