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制度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继胜,刘志虹,华东交通大学; 刘志虹,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13 廖继胜(1974- ),男,江西宁都人,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金融、文化产业发展与政策。 刘志虹(1972- ),女,江西永新人,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与企业竞争力。

原文出处:
理论探索

内容提要:

制度创新是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也是其持续发展的保证和必然趋势。目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类证券化交易模式基本遭到摒弃,监管在制度层面有所完善,所有制结构和股权结构各不相同,信息披露主要依赖于部门规章制度及自律性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组织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创新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制度,需要优化与创新份额化交易模式,完善和发展多样化的交易方式或定价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导向的交易品种创新机制;创新和完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着力构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组织形式,推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加紧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期刊代号:G01
分类名称:文化创意产业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083-08

       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突破口[1]9,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为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持。本文所谓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专门针对起主导作用的、以文化产权交易所这种特定的市场交易平台所形成的专业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而言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产权市场中的新生事物。我国产权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末萌芽初露,在90年代中期迅速发展、跌宕起伏,从21世纪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实施以来,产权市场架构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制度[2]87。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3]3。制度创新或制度变迁就是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4]325-326。建设产权市场就是制度创新[5]158,尤其在我国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设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更是制度创新。推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创新涉及交易制度创新、监管制度创新、组织制度创新和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6]。把握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存在的问题,方能有利于进一步提出推进制度创新与发展的解决之策。

       一、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制度发展现状

       2009年6月15日,我国第一家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揭牌,标志着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此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相继成立。然而,在文化产权交易所数量激增、市场热情不断膨胀的同时,由于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甚至缺失,因而市场交易乱象频现,危及行业健康发展以及金融稳定甚至社会稳定,经媒体曝光后,终于引起了政府的重视。2011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等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使得国内一片喧腾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迅速降温,更加趋向于理性发展。但时至今日,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发展总体上仍然滞缓。

       (一)类证券化交易模式基本遭到摒弃

       在国发[2011]38号文件发布前,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普遍推行类证券化交易。继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开份额化交易之先河后,份额化交易成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艺术品交易最为盛行的模式。无论是深圳文化产权交易的“权益拆分”,还是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产权化交易”,抑或是天津、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份额化交易”,虽然具体交易模式有所差异,但其实质都是让艺术品证券化的模式,即借用证券市场的交易模式,将标的艺术品按价值等额拆分成若干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拆分的份额,来获得投资标的艺术品的部分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从而也获得基于这些权益所带来的当期或远期的收益。与此同时,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多数将交易范围局限于艺术品物权交易,而不论其是否直接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命名,以至于公众一度习惯于将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同于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随着国发[2011]38号文件的发布,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被紧急叫停。尤其是紧随其后出台的中宣发[2011]49号文件,更是明确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在国家强力监管之下,虽然各家文化产权交易所有着不同的反应,但积极应对的文化产权交易所还是纷纷转型和谋求盈利新模式,选择在规定政策的界限之内开展业务活动,类证券化交易模式基本遭到摒弃。

       (二)监管在制度层面有所完善

       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与演变过程中所经历的大起大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的薄弱甚至缺失。在国发[2011]38号文件和中宣发[2011]49号文件出台前,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秩序和监管状况非常混乱,不仅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审批机构、监管机构多样化,而且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身份多重化,即文化产权交易所既是交易的平台方,也是监管者、运营者。在艺术品份额化产品的发售中,与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均由文化产权交易所负责。此外,从文化产权交易所自身监管来说,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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