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抑商”辨疑:从商君时代到始皇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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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子今,195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陕西理工大学汉江学者。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旧说商鞅变动即压抑商贾的地位,但是认真考察秦史,可知“抑商”政策在秦行政方针中并不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抑商”是“重农”的辅助策略。秦的“市”曾经相当繁荣,成为秦经济生活的重要构成。秦管理“市”的制度亦相当成熟。通过吕不韦的政治表演可以察知,秦的政治传统并非绝对排斥商人参政。秦始皇时代不仅允许出身商人者把握最高执政权,嬴政亲政之后对于乌氏倮和巴寡妇清的礼遇,以及《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记录的秦商的成就,都提供了有关秦行政史和经济史的重要信息。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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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抑商”说曾经成为对秦史经济政策判断的学术成见。另一方面,亦有否定秦“抑商”,甚至以为秦“重商”的观点。亦可见秦“限商”的意见发表。认真考察秦史,可知“抑商”政策在秦行政方针中其实并不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抑商”曾经是“重农”的辅助策略。秦的“市”曾经相当繁荣,成为秦经济生活的重要构成。由秦律遗存可知,秦管理“市”的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商路的畅通也促成了富国强兵事业的成功。秦始皇时代不仅允许吕不韦这样的出身商人者把握最高执政权,在嬴政亲政之后对于乌氏倮和巴寡妇清的非常礼遇,也可以反映当时工商业者的地位。

      一 秦“抑商”说与秦“重商”说

      李剑农总结“商君变法之条款,与经济改革有关系者”,第一项即“奖励农业生产,抑制商贾”。他指出:有重农抑商主张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者,“实自商鞅始”①。林剑鸣《秦汉史》写道:“‘重农抑商’是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一贯实行的国策。”“为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秦王朝继续推行‘重农抑商’政策。”②郑良树说:“无可否认,商鞅是一位重农抑商的极力主张者。”“为了达到重农的目标,商鞅不惜采用各种方法,‘无所不用其极’地裁抑商人及商业活动。”③有的论著写道:“商鞅采取种种措施严格限制商业活动,几乎走到了取消商业的地步。”④一些以秦经济史为研究对象的论著认同秦“抑商”之说,或以为“由于封建国家实行抑商政策”,商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⑤,或以为商鞅“控制商业”的政策即“耕战抑商政策”导致了“秦国的商品经济落后”⑥。以为秦“抑商”的意见,在战国秦汉史研究领域形成了主导性的影响。一些具有教科书性质的著作采用此说。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并不认为秦推行“抑商”政策。瞿兑之《秦汉史》有关“社会经济”内容中不仅不言“抑商”,反而发表了秦“重商”的评断:“秦之重商。远在穆公以前。”“商业既繁。商人势力益大。进执国政。”⑦何兹全认为,“秦的统一,是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经济,即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国家权力集中在国君手里……在旧的社会秩序下没有地位的新的商人贵族可依自己的才能取得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当时,东方各国虽然都是秦国敌国,但在这些国家内,代表新的商人贵族阶级的进步势力,却无不以为秦国政府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各国有才能的人……无不跑到秦国来找出路,帮助秦国完成统一工作。”秦并天下,“货币和度量衡制统一后,又必然反转来促进商品货币关系发展”⑧。翦伯赞认为:“新兴的商人地主,首先在秦国获得了政权。商鞅变法,正是秦国历史之新的转向的表现。”“秦自孝公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政权已经是商人地主的政权,因而秦国的武力,也就是商人地主的武力,从而秦国所收夺的土地,也就是商人地主的土地。”他认为,“城市手工业的发达”是促成秦统一的“一个主要的历史动力”。“因为作为秦国政权之主要支持者的商人地主,正是城市手工业中成长起来的一种新的历史因素;秦代的统一,正是这种新的历史因素之成熟。”秦统一又“创造了商业资本走向全面发展的客观条件”,所以,“(秦始皇)巡行全国各地的时候,到处都得到商人地主的欢迎”⑨。有的学者说,秦统一后,“(商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秦始皇为发展封建经济的需要,除大力发展官营工商业外,亦曾鼓励商人经营致富,加以统一货币、度量衡、车轨等措施的推行,使秦代的工商业较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⑩

      秦对商业和商人之政策的确切内容及其历史文化影响,有必要进行符合历史真实的说明。商鞅一类人物与商贾对于传统宗法社会有同样的不满情绪和破除意向,也许也是应当注意到的。(11)

      祝中熹在《秦国商业及货币形态析述》中写道:“战国时期曾普遍流行抑商思想,秦国由于影响巨大的商鞅变法含有抑商的内容而特别引人瞩目。”“很显然,商业的过度兴盛同变法的战略方针背道而驰。”“不过我们必须看到,商鞅的抑商只是重农的辅策,只着眼于防止农业劳动力的分流,意在减少、降低商业的负面影响,而并未从根本上扼杀商业的生命力。”“变法中有些内容在客观上还有利于商业的长远发展,如‘平斗、桶、权、衡、丈、尺’……是政府严格市场管理,建立商品交易秩序,强化国家职能的作为,对正常的商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12)

      二 对《商君书》农商政策的理解

      余英时将《商君书》看作“战国晚期所集结的”论著。他分析《商君书·算地》中关于“五民”的文字,指出:“最后两类人即是工与商,法家和儒家同把他们看作社会上的寄生虫。”(13)郑良树说:“在《垦令篇》里,他曾经不很有系统地开列了许多抑商的办法:第一,商人不得卖粮”;“第二,提高酒肉价钱”;“第三,废除旅馆的经营”;“第四,加重商品销售税”;“第五,商家的奴仆必须服役”。“上述五种办法,有的是从积极方面着手,如不得卖粮、提高酒肉价钱、加重商品销售税;有的是从消极方面着手,如废除旅馆、奴仆服役,都间接直接地在裁抑商人,减少商人的数量和活动。”(14)

      祝中熹指出:“细审《商君书》诸篇,有些主张目的在于抑制商贾势力的膨胀……但均未超越危及商业生存的底线。”他的另一意见也值得注意:“《商君书·去强篇》明言:‘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显然对商业并不歧视。”(15)

      《剑桥中国秦汉史》写道:“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在讨论商鞅变法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16)。

      我们在思考商鞅变法是否“抑商”的问题时应当对其中政策设定的出发点予以更多的关注。高亨在《商鞅与商君书略论》中肯定商鞅“实行重农重战政策”,却不言是否“抑商”。他对于《商君列传》“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是这样解释的:“奴隶努力务农,则升为庶民,庶民不努力务农,则贬为奴隶。”“首先是以解放奴隶为赏,以贬为奴隶为罚,来推行重农政策。”(17)对于“事末利”,并没有明确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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