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业与帝制体系关系论纲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轶峰(1953- ),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古代文明

内容提要:

明清时期商业总体趋于发达,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体制的重要基础,其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皆为社会体制与文化所承认。帝制体系在明清商业发展中逐渐调适,由一定程度的限制,转为放任,甚至鼓励,直到实现与商业繁荣之间相互需求、支撑的结构,国家参与商业的程度也趋于加深。帝制体系与商业繁荣间的基本契合,提供了明清商业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扩展了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也强化了帝制体制的经济基础。明清商人也在这种环境中与帝制体系交融,呈现为绅、商、地主三位一体的精英人群,构成社会支配阶层演变的一个侧面。此种契合关系的另一面,是商业较大幅度地被纳入帝制体系控制范围,市场经济难以充分自由地演变,商人也在此环境中异化为帝制体系的社会基础。明清商业与帝制体制契合发展的复杂局面,与一般所说的早期资本主义在经济上虽有若干相似处,但总体上并未进入同一社会演变轨道。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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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4.007

      明中叶以后,商业呈现繁荣发展态势,相关研究颇为可观。同一时期,帝制权力体系虽然经历王朝统治更迭,但基本统治功能长久持续,在康雍乾时期出现“盛世”,其间皇权统治与官僚政治基本架构甚至出现强化局面,此点大致为学界公认。设若前述两点各自构成基本事实,二者之间关系,即明清时代——这里主要指明初至鸦片战争之前时期——的商业与帝制国家体系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必须深入考察但却未经透彻讨论的问题。

      国内外学术界的大量研究,或显或隐地把明清商业发展视为明清时代中国的既有社会体制、形态——无论将之称为“封建社会”与否——向某种具有“现代”意味的社会体制、形态演变的主要动能——无论是否采用“资本主义萌芽”这一概念。然而很有可能,明清商业在发展中与帝制体系融通,形成了一种相互契合的格局。否则,为什么在明中叶商业呈现发达状态约100多年之后,会出现一个为时一个多世纪的帝制体系强化与商业继续发展并存的康雍乾盛世呢?可能,明清时代商业的发展,在具有一些冲击、溶蚀既有社会制度、关系的作用之外,在总体上也具有强化帝制体系的作用。如果是这样,明清时代商业发展必须与帝制体系功能状态结合起来考察,才可能显示出其真实的社会与历史含义。进而,如果明清时代的商业已经包含了一些现代性要素,这种要素也会因为与帝制体系的契合关系具有了别种前景与功能。楔入了商业“现代性”的帝制体系不可能是完全抑制商业的,国家权力会介入商业,商业也会渗透到国家权力体系,社会精英的群体内涵会发生改变,从而衍生出一种保持帝制结构同时又包容商业发展空间的帝制农商社会。

      整个问题需要通过大量实证考察来做出肯定的判断。学术界对相关的许多史事,已经做出比较扎实的研究,亦有一些实证性研究尚待深入、细化。本文尽量将学术界相关研究与前面提出的基本问题相互印证,梳理出所涉基本事实和问题系列的范围,对尚未澄清而于本题具有重要性的论题做出尝试性说明,并尽量提出关于前述基本问题的尝试性解释框架,以为今后具体考察及综合分析的基础。

      一、商业是帝制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

      明清时代商业发展与帝制体系强固长期并存的现象提示,商业与帝制体系可以实现长期共生关系,商业发达实现的社会财富增殖,也可以成为帝制体系强化与延续的基础。这种现象本身是显而易见的,但其背后的历史逻辑,其所以如此的原理,可能触及关于商业特性的惯常理解,还需要重新揣摩。

      商业从交换关系基础上发展而来。人类社会一旦出现社会分工,交换关系就可能发生。交换关系常态化就可能成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个专门化的领域,从而出现商业,从事该领域活动的人就可能成为商人。因而从逻辑上说,商业是人类文明早期就可能发生的现象,并不构成与农业基础或农业文明对立的社会成分。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在古典文明形成之前就发生了商业。中国商代与周代前期,似乎商业与商人受到政府控制,所谓“工商食官”,其程度如何,是否在官府控制之外没有民间商业与商人,尚待澄清,但商业在该时代肯定已经成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门类。结合当时货币流通的大致情况,和对外部贸易的迹象看,绝不能排除商业存在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可能。基于商周时期已经存在的商业、货币流通基础,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已经肯定地成为中华文明共同体经济系统中的重要门类,商人已经被列为上层贵族以下“士农工商”四个主要社会人群之一,不仅已经存在临淄之类较大规模的都市市场,而且各政权体系之间的贸易已经经常化、规模化,多种货币流通,并出现了陶朱公、玄高、吕不韦、巴寡妇清之类并不归属于官营资本系统的大商人。在帝制时代之前,中国经济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然的农业“自然”经济体系。即使农本原则不断被统治者强调,但商业的必要性已经明显体现在社会经济结构之中。这其实意味着,大规模的农业文明系统内部,不可能没有商业。

      春秋战国数百年的社会变迁,以王制变为帝制收场,其背后的结构性因由中,应该包括商业贸易发展对更大市场体系诉求的因素。因而,秦统一之后,立即推行车同轨、统一度量衡与货币之类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便于实现大空间国家控制。但此类举措,在强化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同时,改善了全国交通系统,为大规模物流和商贸活动提供便利。帝制体系既便利了商业系统的发达,也需要商业实现懋迁有无,乃至增加财政收入,甚至需要商业来润滑文化的整体性。这种结构性需求的力量,超过地方势力为保持割据或半割据利益而维系地方壁垒而做的努力,所以地方性的旨在与外部隔绝的经济政策,总是难以持久。帝制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集中行使的权力。权力集中必然带来人口集中,大量集中的人口一般会带动城市形成。帝制时代的城镇,虽然常与行政设治、军事驻扎有关,但一旦人口聚集,便有商业兴起。所以帝制时代的一个突出现象,是都市的繁荣。都市不能自给自足,必须依赖乡村,也必须依赖市场,呈现城市与乡村互补、国家与社会相需的结构关系。抵至帝制时代后期,由地方集市及远近贸易推动而至繁荣的纯粹商业性城镇比例大增,但并不独立于帝制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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