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佛教寺院经济生活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德朋(1966- ),男,博士,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辽金史。辽宁 沈阳 110036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金代寺院的财产来源以继承前代和信众施舍为多,房舍、土地、树木园林是寺院的主要资产,部分寺院还依靠借贷取利。寺院田产经营主要采取自耕、佣耕以及由“二税户”耕种等方式。遇有土地纠纷,有的由纠纷双方自行调解,有的通过诉讼渠道诉诸官府。田产石刻往往成为解决财产纠纷的重要证据。寺院需要缴纳赋税,一些有权势的寺院竭力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规避赋税。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6)05-0040-10

      自魏晋以来,寺院经济渐成规模,对此,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学术界对金代寺院经济的研究还非常有限①,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对金代寺院经济进行系统探索。实际上,寺院经济是金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寺院经济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金代经济的全貌,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金代佛教生活。因此,笔者不揣愚陋,拟以金代寺院经济的若干见解求教于同好,恳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寺院财产的来源

      中国古代的佛寺大都拥有或多或少的财产,究其来源,以信众施舍、寺院租佃与购置为多②。金代寺院财产的来源与此前各代大致相似,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渠道:

      (一)继承前代财产

      金朝初年的佛教寺院大都继承自辽和北宋,而辽、宋又是寺院经济比较发达的时期,很多寺院都拥有巨额资产,以辽为例,蓟州感化寺“以其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粟万余株”,该寺在三河县北乡的一处寺庄“辟地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隰沃壤,可谓上腴”③。在辽代的寺院庄田中,感化寺的规模并不算大,一些名寺巨刹接受皇帝或上层贵族捐赠的土地动辄数百亩甚至数千亩,大安五年(1089)道宗敕旨,赐觉山寺“山田五处,计一百四十余顷,为岁时寺众香火赡养之资”④。咸雍年间,义州大横帐兰陵郡夫人萧氏捐资创建静安寺,工毕后,“遂施地三千顷,粟一万石,钱二千贯,人五十户,牛五十头,马四十匹,以为供亿之本”⑤,这些在辽代积累起来的寺产入金后成为金代寺院经济的重要来源。例如义井寺的田产中就包括了辽代崇宁年间大檀越故赠武义大夫韦公所施田地三百亩⑥。大天宫寺于辽代清宁年间获赠“墅地二千四百亩,南墅地二千五百亩,用给斋厨之需”。这些土地入金后依然属于大天官寺的财产,“二墅之地,籍隶佛土,凡传授本未,有敕牒券记在焉”⑦。金代一些历史悠久的寺院其田产起源更早,例如宝山寺,自北魏以来就屡获朝廷颁赐,“大魏武定四年,敕赐宝山寺常住白药石山等地土”,“大齐天保元年,敕赐本寺白药石山一座”,“大隋开皇五年,敕赐宝山灵泉寺白药石山等地土”⑧。古贤寺的庙产一部分来自唐代朝廷赏赐,“贞观三年赐熟田五十顷以为常住”⑨,这些庙产虽然历经朝代更迭,但由于寺院犹存,地土传承有序,因此,直至金代仍然是寺院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信众施舍

      按照佛教观点,向寺院布施以供养三宝是获得来生福报的重要方式,受此影响,金代佛教信众不断向寺院施舍,从而为寺院赢得大量财产。这些施舍多种多样,有的仅仅是一条石柱,如泰和元年(1201)九月,西张次村董志博家合宅施予华严寺石柱一条⑩。有的是一块坟地,如《浦公禅师塔记》的碑末题名中就有施坟地弟子曹本仁等人的名字(11)。有的是施一方蔬圃,如金末元初,遭兵火之灾的燕京大觉禅寺在奥公和尚住持下得以复兴,八方信士纷纷施舍,“有提控晋元者,施蔬圃一区,于寺之南,以给众用,糊口粗给”(12)。有的则施给田地,龙岩寺重修大殿时,“以遗址狭隘,艰于修完。下有桑田,昔为吾家祖业,至天会九年辛亥先祖父赵卿暨叔礼施为金田”(13)。金朝初年,泽州信士有感于松岭禅院僧人宗愍舍身护法,遂慷恺施捐,信士刘严“乃舍安庄社山庄一所,敬施山门,以充常住”,居民张权“施梨川社田五顷,俾供佛僧,以资冥福”(14)。大定年间,鄄县营建正觉院时,“其寺地田少缺,复有善知识杜与归其邻田”(15)。上述普通信众虽然有强烈的向佛之心,但毕竟经济能力有限,因此捐施数量有限。与他们相比,一些皇族及王公巨卿给寺院的布施往往相当可观,例如大定二十四年(1184)昊天寺建成时,大长公主“给田百顷”(16)。

      金代一些没有子嗣的信众有时还将身后田产赠与寺院。大阳资圣寺获得的一份地产就来自一位无子嗣者,“本社宋阿李生前为无后,将本户下地土一顷五十余亩施与本寺充常住”(17)。信众施舍田产是出于佛教信仰,从形式上说,这些捐赠应该是无条件的,但从石刻史料的记载来看,无子嗣者的捐赠却有明确的目的,例如,要求寺院在捐赠者本人去世后,为其追荐冥福,代祭先祖。据刻于承安二年(1197)的《施地碑记》记载,“沁州武乡县岩良村住人刘方,今为年老,别无房亲子嗣,恐方百年之后无人追荐福□,将自己户下住宅后中光至何家白地七段约八顷余,施与禅隐山崇胜寺住持僧从寿,永为常住耕种”。这次布施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求从寿等人在刘方去世后代他祭奠历代先祖及亲属家眷,为约束双方,“今将所有地土亩垄、祖先以下姓名开立在前,恐后无凭,故立施状为据”(18),佛教信众给寺院的施舍本应是无条件的,刘方以代祭先祖为前提的布施既是布施的一个特例,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寺院社会公益功能的延伸和扩展。无论这种捐赠是否设定了前提,它的结果是相同的,即信众的捐赠最终化为寺院财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