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中国企业就开始在境外上市,欧洲是中国企业的重要市场,随着中国与欧盟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加强,中国审计监管部门更应该与国际接壤,虽然欧盟对我国的审计监控体制作出等效性认定,使中欧关系更加紧密,但必须看到,欧盟并未对我国的审计监控体系彻底认定,本文就中欧两地等效性认定对我国的影响进行讨论,并就如何得到欧盟彻底的认定进行分析,在保障我国利益和权益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加紧与欧盟的合作。 二、审计监管合作的重要性 在大型公司中,公司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公司股东降低公司运行耗损的资金的意图极有可能与管理者的利益产生冲突。因此,审计作为一种监管方式,为平衡管理者和股东的利益而存在。审计报告帮助公司的投资者评估公司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度,为投资者提供公司真实公允的经营信息,而外部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基于审计披露的信息对公司的运营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来说,审计对于公司股东、管理者和监管机构三者之间架起了一条纽带,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在跨境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审计的独立性对于信息质量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而境内外的审计监管合作为审计的独立性增加了保障阀。同时,审计的独立性为其公正性也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为了扩大审计独立性的适用面,必然要求跨国性资本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审计服务应该与全球标准相适应。 中欧经济交流的加强势必需要加强中欧审计监督机构的合作,以降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风险,进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对中欧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问题的探讨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也有利于减少国内与国外审计监管水平差距,为我国审计监管水平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提供途径。 三、欧盟2006年指令的出台之审计监管合作的规定 (1)等效性认定 欧盟规定:若第三国获得等效性承认,就可豁免其审计企业在欧盟成员国进行登记的要求。登记意味着受欧盟监管,豁免登记则是豁免欧盟对其监管。换言之,如果我国得到欧盟的等效性承认,在进入欧盟市场中时,我国的审计机构就不用在欧盟成员国里进行注册,也无需被欧盟成员国监管。欧盟的等效性认定并不是指第三国得到完全与欧盟成员国一样的权利,而是意味着第三国的审计机构与欧盟的审计机构在质量上一致,第三国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欧盟内是有效的。 等效性认定的重要意义在于豁免登记。因为,根据国际规定,境外的会计事务所只有在一国的审计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后,该国才有监管该事务所的权利,如果被豁免,那么该国对境外的事务所失去了许多监管权。根据欧盟2006年指令来看,在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获得等效认定后,欧盟成员国可以和这些国家开展合作,签署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审计监管合作安排。签署审计监管双边合作协议的双方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互相依赖对方的监管体系。我们必须看到,欧盟同第三国所进行的等效认定,并不会带给第三国审计机构直接的权利,在等效认定过后,还必须同各成员国进行双边协商、谈判,进而确定该成员国能够在哪种程度上信赖和依靠第三国的审计监管体系,同时确定双方对依赖和合作的程度进行的详细具体规定。 (2)充分性认定 根据欧盟2006年指令,充分性认定指的是欧盟认为第三国具有履行指令的能力,尤其是交换审计工作底稿方面不仅使我国与欧盟各成员国共同达到了互利互惠的工作目的,还使从欧盟成员国获取资料的第三国签订保密协议。充分性认定是欧盟成员国与该第三国就交换工作文件达成具体安排的前提。根据欧盟指令的第47条第2款,如果第三国符合该条款第1款(d)项要求,可以与其签订工作安排,交换工作底稿,具体条件有:提出交换审计工作报告和其他文件的请求的理由必须正当;曾为或现为第三国审计机构工作的人都已经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国只能因为用于公共监督、质量保证和调查的目的适用该审计报告或其他文件;当成员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与文件的提供相违背时,或者在提出请求之前,此诉讼或当事人正处于被司法程序调查的过程中时,可以禁止文件转移。必须要注意的是,欧盟2006年指令规定国,向第三国转移信息必须符合欧盟1995年个人信息保护指令。也就是说,第三国提出信息转移的前提是本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完善程度和保护水平达到欧盟认定的水准,甚至必须在欧盟认定你能够为信息提供充分性的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相关机密。 四、中欧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的前景 (一)与欧盟成员国开展谈判 我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谈判是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相关部门配合开展。通常而言,与欧盟成员国的合作性安排由于涉及技术性事项,因此可以采用“谅解备忘录”或“议定书声明”。主要有:确认中国的审计监管体制在公共监管、指令控制、调查和处罚体系方面与成员国具有等效性;中国的审计豁免权适用于2006年欧盟指令和相关成员国相应法令所规定的登记注册等有关要求;双方彼此信赖对方主管机构所进行的登记注册,明确中方审计局无需到该成员国进行登记;合作双方必须进行检查合作,原则上说,双方都必须遵守对方的检测结果。假如有一方发现合作的对方具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则发现方必须要及时通知对方,被发现方也要及时按照发现方的要求进行检测并且整改,将整改过的结果必须要告知发现方。如果某一方注销对方的某一个审计机构的执业许可,而对方正在其他城市提供审计报告,那么必须及时告知对方被注销的事实和理由。若对另一方的审计机构启用了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也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主管机构;同时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的请求:此请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社会安宁;在请求提出前,该机构的同类行为被司法程序所监控;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