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产品审计风险的立法防范与控制研究

作 者:
杜亚 

作者简介:
杜亚,上海大学经济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河南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中国商论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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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产品能够帮助金融行业提高资金流通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规避由于金融监管引发的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最终达到提升收益的目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改革浪潮得到不断深化,出现了多种全新的金融业态,如P2P网络信贷,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等。但是,金融创新产品的过度发布,以及产品流通的无序性,增加了金融创新引发的安全威胁,也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发生次贷危机后,各国提高了对金融机构创新活动的重视,加强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审计监管,试图通过严格的金融审计程序,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率。在当前我国金融创新产品发展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如何运用金融审计和立法手段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金融创新产品与金融风险

      1.1 金融创新产品的概念

      金融创新产品即金融行业通过重新组合各类金融产品要素,进而设计、引入或创造适应金融市场的新事物。它属于金融行业对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以及由于不同金融产品要素重构形成的变革与创新,体现了金融机构为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产生的创新行为,也是金融技术与金融体制变革催生的结果。厉以宁在其著作《国际金融学说史》中,将金融创新产品定义为:金融机构通过重新组合各种金融要素,构建“金融生产函数”的变革行为,旨在获得更多的市场利润或更大的市场份额。笔者认为,金融创新产品泛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出现的所有新事物,不仅包括金融机构推出的全新融资手段、金融工具和支付方式,也包括银行针对借贷、融资等业务推出的新制度、新政策,属于金融行业管理流程、组织方式和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总和。

      1.2 金融创新产品导致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的产生,尤其是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广,使得金融资产的流向增多,也增加了其中隐藏风险的识别难度。总体来看,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金融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1)技术风险。金融创新产品在开发设计过程中,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由于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限制,进而引发的风险。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属于无形的服务方式,涉及各种复杂的数据统计和建模,需要可靠的应用软件和分析工具,也需要专业人士结合评估报告确定产品报价,实现金融产品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若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出现错误,不仅无法反映金融市场的真实需求,也容易导致金融产品缺乏必要的信息或技术支持,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2)市场风险。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概念,由于金融产品或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导致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包括期权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3)商业风险。金融机构针对金融创新产品制定的一系列战略规划,由于营销、市场波动等原因,进而导致金融企业的亏损的风险。若金融机构缺乏对市场的清晰认识,无法保障金融创新战略与企业整体发展规划的契合,就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4)信用风险。金融机构的交易对象或债权人无法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多种因素导致信用质量改变,影响到金融创新产品的机制,进而导致产品持有者或债权人遭遇经济损失的风险。这是由于当事人在从事信用活动过程中,由于经营状况等不利因素引发的违约风险,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经济亏损的概率。

      1.3 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脆弱性,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而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就在于规避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的运维成本,突破金融管制的限制,保障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金融行业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由风险识别、应对、处理和补救等环节构成,采取必要的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提升金融创新产品的作用。金融行业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识别,需要借助完善的金融风险识别系统,要求金融机构完善各类风险损失、信用评价数据库,综合分析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因素,在考虑金融创新产品信用、技术、商业等风险的同时,利用内部评级、压力测试等评估方法,对金融创新产品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然后依据风险源的分类,借助定量分析法和业务经验,采取必要的措施规避应对金融风险,达到分散、化解风险的目的。对金融风险的处理,就是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危机的金融创新产品,采取必要的方式强行平仓。对于由于金融风险导致的损失,金融机构应采取设立特别资金、购买保险等方式,实现对各项损失的合理补救。

      2 我国金融创新产品审计风险的立法防范措施

      金融立法是金融当局利用相关行政权力,在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机构在内部组织、数据处理、管理方式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的金融风险审计模式已经不适应金融机构的需求,金融行业的审计重心随之转移,有必要革新金融行业的审计方式和立法制度,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预先承诺等方面,更好地发挥金融法规在金融创新产品风险防范方面的作用。

      2.1 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所谓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有序性,避免金融活动引发的风险,对市场活动、经营业务、从业人员等进行约束,并针对不同的机构、公司组织形式或金融业务种类,制定的合适的许可标准和规范。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法律支付,包括业务、人员和机构准入等方面。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公众提升了对金融市场风险的认识,并在分析金融市场失灵因素的基础上,确立了市场准入审计制度对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性。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金融市场安全,规避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首要关卡,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常用的审计监管手段,对于抑制金融市场无序竞争、规避金融市场缺陷,并保障金融行业稳定方面功不可没。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的,旨在保障金融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竞争的平衡性,虽然通过金融审计无法保障准入企业能够正常运作,但是金融审计可以过滤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促使金融从业者更加谨慎地从事各项活动,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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