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915(2016)05-0005-11 DOI:10.16387/j.cnki.42-1867/c.2016.05.001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著名社会活动家谭惠珠女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达了“特首对抗中央,就是违反宪法”的观点,2013年4月2日《明报》为此特意发表一篇社评《“违宪论”是谭惠珠僭建?语意不详需及早厘清》,认为中国宪法只有第三十一条(即:“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适用于香港。谭惠珠“特首对抗中央,就是违反宪法”的观点没有宪法依据。《明报》的这篇社评反映了香港社会一些人长期以来的一种误解:除了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一条之外,宪法的其他条文皆不在香港实施。 产生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虽有两处说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我国《宪法》)制定的,但却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宪法能否在香港实施这一重大问题,这两处是:《香港基本法·序言》第3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不仅如此,我国《宪法》虽有两处规定全国人大拥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决定其制度的权力,但却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在香港怎样实施,这两处一是前引的第三十一条,二是第六十二条第13项关于全国人大拥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权力的规定。 因为现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在香港特区的具体实适问题,众说纷纭就难以避免,这也是导致香港社会一些人善意地称《香港基本法》为“小宪法”的原因之一。 根据宪法学理论,宪法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第一,宪法适用。即: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第二,宪法遵守。即: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履行宪法规定的不作为义务(亦称禁止性命令)。[1] 法理学观点认为,法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形式,其内容主要有二。第一,履行法律义务,这包括两种: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即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只要依法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便是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是守法。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只有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守法。第二,行使法律权利。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2]法理学和宪法学关于法的实施所具有的共同的看法是:法的实施不仅仅是指执行、落实法律规范,还包括不作为的遵守义务,即只要行为上不去违反法律规定,这也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形式。 根据以上所述可知,法律的实施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遵守。人们过去常常把法律的实施局限于“适用”,而忽略了法律的实施还包括“遵守”这一层面。 本文拟从适用和遵守两个方面对中国宪法在香港的实施问题予以探讨,连带论述一下《香港基本法》不是“小宪法”。 一、作为中国主权表述的中国宪法总体适用于香港 关于我国宪法在香港的适用问题,据萧蔚云教授回忆,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基本法结构(草案)中开始没有现在的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后来一些香港人士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即:我国宪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内容有矛盾,宪法不适用于香港,如果适用,要写明哪些条文适用、哪些条文不适用于香港,宪法只有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宪法第三十一条作出解释等问题。为应对这些香港人士提出的这些问题,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才决定将《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写入基本法结构(草案)第九章,后来又对《香港基本法》结构进行了一些调整,将关于这一内容的条文移到总则中,即现在的第十一条。《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指出《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与宪法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第十一条是重申这一关系。这一切是要说明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有人说《香港基本法》体现“一国两制”方针,它是史无前例的,因此它可以有例外,不受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约束,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从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宪法既是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法律体现,又是各国对内对外政策的根本依据,否定宪法的最高效力,就否定了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国家就难以长期存在,这对世界各国来说,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