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常组合与语义羡余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蓝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E-mail:jiangls@cass.org.cn(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语义相宜性和一定的句法结构只是语法化的前提条件,常规结构式的非典型组合和特殊的语义关系才是真正的诱因。本文把结构式中语义复指、语义部分重合、语义同指三种特殊的语义关系概括为语义羡余,提出语义羡余是语法化的又一诱因。从本质上说,语法化的诱因是原有的结构和语义平衡被打破,语法化的实现是变异句结构和语义关系新平衡的建立。新平衡能否达成,关键看有无进行重新分析的机缘。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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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研究简述

      1.1 三个相关概念:“动因”“先决条件”与“诱因”

      在展开讨论之前,首先要对与本文论旨相关的“动因”“先决条件”和“诱因”这三个概念稍加厘清。国外学者的“动因(motivation)”与“先决条件(precondition)”不同。在谈到动因时,往往着眼于人而不是着眼于语言结构本身,着眼于语言使用者在语言演变中的作用,通常涉及语用推理和认知心理,如估推(或回溯推理),转喻和隐喻。Hopper和Traugott(1993)第四章专门讲动因,统称为“语用因素”,包括隐喻和转喻两个认知过程。文章说:“与其使用‘原因’或‘解释’这样的词,我们宁愿较为谨慎地谈论动因或导致发生的因素,可理解为我们正在谈及那些潜在的、统计上首选的和并非绝对的因素。”(梁银峰,译本87页)文章还说:“生成语言学最感兴趣的是语言习得,尤其是儿童语言习得的作用。与之相对的是,社会语言学家往往关注社团的作用和社团之间相互接触的不同类型。而语法化研究者特别感兴趣的则是,说话人和听话人在协商交际情境意义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梁银峰,译本87页)

      本文讨论的问题有别于国外学者的“动因”,而近于“先决条件”。至于“诱因”,国内学者往往是就语言结构本身来说的,侧重于“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s),而本文所指的诱因,不仅包括语义和结构上的先决条件、必要条件,更主要指向语法化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s),是指引发语法化的深层次的结构和语义上的条件。

      1.2 近二三十年来,语言学界对于语法意义演变的研究,包括实词虚化研究、结构式和句式的意义演变研究方兴未艾,这些研究多属于功能主义语言学的语法化研究范畴。关于语法化的先决条件,Traugott(1996)提出了三条:语义相宜(semantic suitability),结构紧邻(constructional contiguity),频率(frequency)。石毓智(2006:6)对这三个先决条件具体阐述为:一是语义的适宜性,哪些词汇向哪些语法标记发展有很强的规律性,只有那些语义上适宜的才有这种可能性。二是句法环境,语法的发展跟词义的引申不一样,它必须在一定的句法环境中进行。三是比较高的使用频率。这种归纳无疑是对的,这应是世界各种语言语法化的共性,汉语也不例外。但是,以上三个条件都只是诱发一个词语语法化的必要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以往的研究不足之处就在于泛泛地谈必要条件,而没有具体地、细致地揭示导致一个词语语法化的充分条件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能满足于浮泛地引用西方的语法化理论来解释纷繁复杂的汉语现象,而要在一个个语法化案例上下功夫。要善于发现贴切解释汉语中各种语法形式产生的各自句法环境和语义要求是什么,特别是要发现诱发原因和运作过程中带有汉语个性的特点和规律。只有进行一个个扎实的个案研究,只有将众多个案研究的成果加以归纳综合,才会有所发现。个性化的汉语语法化演变条件、演变过程和演变规律的发现和解释,必定会对现有的语法化理论起到检验和丰富的作用,也会推动语法化理论取得突破性进展。

      1.3 说到汉语语法化的诱因和机制的探索,有三篇文章不能不提到:解惠全(1987)、贝罗贝(1991)、刘坚等(1995)。

      解文(1987)第二节谈实词虚化的依据和途径,指出:“实词的虚化要以意义为依据,以句法地位为途径”。“以意义为依据”就要“弄清某个虚词的来源及其与实词义的联系,有时就需要从本义及引申关系去考察”。“以句法地位为途径”,是指“实词的虚化是以句法地位的固定为途径的”,“状语和补语的位置最容易发生实词虚化,这是因为表示范围、程度、时间以及处所、工具、原因、对象等关系的词语一般都出现在这两个位置上”。“主语、谓语、宾语的位置一般是不能发生虚化的,因为它们是句子表达意思的中心所在,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可能发生虚化”。解文上述观点与Traugott(1996)所说不谋而合,在时间上早于西方学者,可谓先见之明。但是同样不足的是,“以意义为依据,句法地位的固定为途径”,说到底也只是必要条件,还不是引发虚化的充分条件,因为并不是所有有意义依据的实词、所有在某句法位置上的实词都能发生虚化。

      

      刘坚等(1995)通过几个动态助词(将、取、得)的语法化过程概括出其共同的演化路径:连动式→表示动作结果(补语)→表示动作完成、持续(助词)。文章指出“发生语法化演变的动词大都是由于句法位置和组合关系改变、词义变化(抽象、虚化)以及功能调整逐步实现的”,“许多实词的语法化过程都是句法位置改变和词义变化两方面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观察更为深入。但该文说“进入特定的语法结构(连动式),是其变化的诱因和基础”,我们认为“进入特定的语法结构(连动式)”只是演变的句法前提,而不是真正的诱因,因为并不是所有进入连动式的成分都能发生语法化,能发生语法化的一定还有其他因素促动。

      上述时贤的研究既有个案的具体分析,又重于理论思考,有些论述十分精彩,笔者很受启发也多有同感。不过如上所说,总觉得对语法化的诱因的分析比较空泛模糊,还不够精准到位,多谈必要条件,较少涉及充分条件,因而尚有可进一步阐发补充的余地。下面,拟在本人及时贤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对汉语语法化的诱因加以梳理归纳,提出一些新思考,新观点。总的看法是:语义相宜性和一定的句法结构、句法位置是前提,非典型组合和特殊的语义关系是诱因,重新分析是机制。句法结构的变异和特殊语义关系的产生是纠结在一起的,难解难分,为了叙述的方便,不得不话分两头,分别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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