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如何适应“营改增”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洪亮,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

原文出处:
当代审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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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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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提供了过渡政策。财税和审计人员你们做好了准备来迎接“营改增”吗?对于“营改增”过渡期我们要弄清楚哪些事?笔者收集整理了有关税务专家的意见和部分个人观点,以供交流参考。

      一、要弄清楚如何划分新、老项目

      原则上来讲应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但根据什么区分新老项目呢?专家认为根据标准不同,大概可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

      一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应叫做新项目。

      二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前签订合同但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也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二、必须调查清楚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以上仅为笔者对营改增的一些的所见、所思,具体如何操作和实施,还应以财政部出台相关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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