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干部监督制度安排,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因独立性、权威性存在一定局限,难以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严峻、强调责任担当的社会环境和政策要求。如何借助搭建责任体系的契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各层级人员的责任意识,将对干部的监督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制度、决策落实到位,是值得研究和实践的。 一、责任分解与审计发现问题追责关系 1.责任分解为审计发现问题的追究提供了细化依据。一个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应该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业务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经济责任问责规定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牛鼻子,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当应承担的各项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责任都直接由其一人承担。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双重责任,通过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网络落实责任。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许多单位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上级单位把责任分解至基层,基层单位把责任分解至部门负责人。分解经营管理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仅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而且为责任的检查监督,进而为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 2.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追责为落实分解责任形成了有力推动。“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外部检查、内部的日常监督都是发现问题、对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进行问责的有效方式。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权利监督运行的主要手段之一,审计对象是主要领导干部,也是主体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审计范围不仅包括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而且还覆盖了其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对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直接进行检查,在及时发现问题上有着先天优势。中央纪委通报曝光的两个责任履行不力的案例一部分是通过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发现的,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 3.基于责任分解的责任追究更有利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加强整改力度的有效手段。在内部审计中,屡审屡犯的现象并不鲜见,有些因为体制、制度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改变,有些也因为被审单位重视不够,整改责任未落实。如何有效发挥审计效力,促进审计整改,追责是关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外,还对单位的管理控制提出建议和意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风险环节和问题领域,根据责任分解明确具体责任人,更能精准整改,整改效率更高。今年年初,审计署通报2013年度中央部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时,因整改被处理的人数是8年来最多的一次,而且此次整改率也是历年来效果最好的一次,这凸显了审计强化问责、促进整改的作用。 二、基于责任分解的追责对象 通常一件正常业务的完整运行过程,涉及到的行动人包括执行人、审批人、决策人。业务对应的经济资源流转,反映在文书凭证上的相关人包含经办人、审批人。审批人根据单位内部管理结构可能分为不同的业务部门审批人,用以在业务上进行把关,也可能分为不同层级的审批人,对业务性质、所涉资金的等级进行分层控制。 在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理论框架和问责理论体系下,追责对象主要是审计对象,即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根据他们在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分别程度确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归责追责不仅起到惩戒和倒逼的作用,还能强化改进和预防的作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追溯,确定存在差漏的管理环节,研判各项责任的承担主体,以促进对问题的整改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所以,归责追责的对象将扩大到责任链条上的各项责任人,除了被审计单位的领导,还包括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经办人员等。 三、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类情形,以及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情形,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六种情形和承担主管责任的四种情形。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根据审计内容,结合归责追责的目标,对问责的情形进一步剖析:首先在审计内容的范围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判断是否披露,应披露的问题及应界定的责任,便于对管理薄弱环节进行研判和整改,但界定责任后,不一定对所有过错都问责。根据两个理论体系对追责的共性要求,针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考虑问题的性质、情节、后果,原则上主要对违法违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损失、严重浪费、恶劣影响等情况追责。 四、责任界定的基本方法 在业务流转环节上的每个行动人都承担了不同的控制和管理职责,相对应的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一般而言,根据该项业务在单位内部的实际发起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意该项业务得以实施的内部管理人员(通常是中层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不同业务范围的管理责任人,根据班子分工分管该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是主管责任人,主要领导干部是领导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