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微信社交功能的延伸,朋友圈信息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属于半私密半公开的网络社交空间。2015年5月,因举报“何炅吃空饷”事件,北京外国语大学老师乔木在网络上被“人肉搜索”,而其私人信息的来源就是朋友圈。9月,“人大师生断绝关系”事件中,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郝相赫在朋友圈的言论通过社交媒体转载扩散。在这些事件中,朋友圈信息从个人空间传入公共领域,使得当事人遭受巨大的舆论压力,社交空间的私密性受到侵犯。假设当事人提起诉讼,谁应当是被诉讼人,谁来承担隐私泄露的责任?微信朋友圈的私密信息是否可以“隐私权”加以保护?与传统的隐私权侵权行为相比,微信朋友圈的隐私权侵权存在哪些特征? 一、朋友圈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按照目前的主流观点,“凡是个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且隐匿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生活秘密,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微信朋友圈中的隐私信息作为私人生活秘密的一部分,理应受到保护。“隐私权”是1980年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其文章《论隐私权》中提出的概念,他们把“隐私”定义为“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权利”。这种“免受外界干扰”置于朋友圈包括了两种情况。 1.主体主动性的活动不受干扰。用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信息是用户自己上传或分享的图片、文章、视频等信息,这些信息中包含了一些比较私密的信息,例如,自己的家庭、住所、照片等,基于安全考虑,用户在发布这类信息时会将部分人屏蔽,不希望被某些人获知。例如“何炅吃空饷”事件中,乔木通过朋友圈分享的电话号码、女儿照片等只希望特定人知道,但被恶意地转载到其他公开平台,则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另一类信息是随着微信朋友圈功能的日益完善,用户发布信息时会附带发布实时的地理信息、活动轨迹等信息。这类软件自动生成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通过这类信息甚至可以掌握微信用户的具体行踪。同样一旦被他人掌握,也会对用户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2.主体被动性活动不受干扰,即大众所说的“安宁权”。“隐私权作为确保个人私域不受侵犯的法律权利,保障的不仅仅是个人得以安身立命的生活空间不受干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个人的精神家园和心灵城堡不受侵犯”。“安宁权”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但个别法律中有相关类似的表述,如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安宁权”。微信朋友圈的精准广告和微信好友的刷屏广告,都是侵犯“安宁权”的表现。尽管微信开发时设置了屏蔽的功能,但这种屏蔽功能除了默认是关闭状态外,人为设置屏蔽也会弱化微信的社交功能,背离用户通过微信加强人际交往、信息交流的初衷。 二、朋友圈隐私权侵权主体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私密网络,通过微信构建的社交网络多发生在相识的人之间,如同学、亲属、朋友等。事实上,除了圈内好友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侵犯微信用户的隐私权外,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方和其他人也会侵犯微信用户的隐私权。 1.隐私信息转发者。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分享自己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情况,个人可以选择特定的公开对象,启动保护隐私的安全设置;如果好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就将该信息转发到其他的微信群、微博等公开场所,将导致该信息被公之于众。除此之外,再次转发已构成侵权的信息,导致隐私信息传播范围被扩大、影响更剧烈。通常表现为将他人未经授权的信息再次编辑,或转发到其他群组、社交媒体平台,给被侵权人带来二次伤害。如“人大师生断绝关系”事件,当事人在朋友圈内对于学术的发言从其微信好友流出,被营销公号转载扩散,最终从一起师生之间的“私事”演变成为公共事件。其中,好友与营销公号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营销广告投放者。从2015年1月开始,微信开始试点朋友圈广告推送功能。根据艾媒咨询公布的数据显示,超过60%的受访微信活跃用户每天都能接收到朋友圈的广告推送,而41%的受访者每天接收到的广告在三条以内。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是通过微信的广告系统进行投放和管理,广告本身内容是基于微信后台的大数据分析,在向用户进行推送的同时,还会依托社交媒体关系链进行互动传播。微信向用户推送广告是根据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图片、信息以及微信用户的好友状况进行综合的数据分析,广告内容不仅是基于分析用户未授权的私密数据,更未征得用户的同意即向其推送广告内容。尽管用户事后可以个人设置屏蔽推送广告,但事前推送广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构成了隐私权侵权。 另一方面,随着微信的发展,“微商”也跟着发展起来。所谓“微商”就是在微信上进行售卖活动的用户,多采用低端营销模式,如对微信群、微信朋友圈采取狂轰滥炸的复制、转发,每天分享大量的商品信息、产品图片等,其刷屏行为令“好友”不胜其烦。但朋友圈的屏蔽设置无法过滤“好友”发布的广告信息,而只能选择全部屏蔽,因此无法将商业行为与社交行为划分界限。用户若要维护朋友圈的“安宁权”,则不得不让渡部分服务的使用权力。 3.浏览查看功能的非好友用户。目前微信有一项系统默认的功能是“允许陌生人查看10张图片”,也就是说陌生人只要知道了微信号就可以通过该功能来查看特定人的微信朋友圈内的信息,包括微信用户的昵称、状态、照片等都可以被浏览到。尽管这些信息的数量有限,但对于有特殊目的的人来说,这些信息已足以严重侵犯微信用户的隐私权。尤其是不法分子获得用户朋友圈信息后,很容易对用户本人或其他用户进行诈骗,如利用未成年人头像、照片做虚假寻人信息、虚假募捐信息甚至虚假敲诈信息等。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新颁布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相应监管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