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制度建设与合同设计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鸣燕,西安外事学院七方教育研究所北京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硕士。北京 100020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20世纪80年代,国外政府为了解决政府公共教育财政危机问题,提高公立教育系统的质量与效率,实施购买教育服务。从国外已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来看,完备的制度建设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基本保障,良好的合同设计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前提基础,平衡各方关系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重要举措。探求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新路径,有必要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国外经验予以研究和借鉴。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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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6)09-0011-05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从此,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经过对上海、浙江、重庆、陕西的实地调研和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财务制度、监管制度、公开招投标制度等,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各级各地教育部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尚处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探索和试点阶段。而国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已实施30多年,有较为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尤其是把握制度建设和合同设计两个关键因素,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

       一、完备的制度建设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基本保障

       国际经验表明,为吸引社会各方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一方面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和高标准的公共治理体系;另一方面需要整合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形成公正有效、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学校财政系统。最为关键的是营造一个健全高效的法律、政策和监管环境。

       (一)立法先行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服务”这一购买要素作了简要阐述,但缺乏国家层面专门针对购买教育服务的指导意见。因而,导致许多省市地区在购买教育服务的合同设计、财务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估效果等方面出现问题,致使购买服务停滞、终止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而经历了30多年发展的国外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统一规范了采购标准、程序和方法。日本政府购买服务起始于2004年小泉内阁通过的《推进规制改革,民间开放三年计划》,并始终坚持以立法为先导的原则。[1]英国在立法和政策上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先后于1998年和2011年发布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和《开放的公共服务白皮书》,引领公共服务改革创新。韩国政府于2000年颁布《非营利性私人组织支持法》,以及在教育领域内的《私立学校法》,为本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政策激励

       政策激励对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承接主体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政策激励主要作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着力培育社会组织,二是鼓励其参与购买服务。形成供需两旺的教育服务市场是实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从对多省市的实地调研发现,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承接能力不足,难以找到合适的承接主体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有的社会组织内部结构不健全、规模小、资源少、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有的社会组织刚从政府部门等相关“母体”脱离出来,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竞争机制,依靠市场生存发展的意识与能力均有待加强。

       国外政府为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教育服务,采取了多种激励机制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对有的慈善机构免税或使之享受捐款抵押税款,如美国、澳大利亚。二是通过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支持公共社会服务提供者,如德国、法国。三是以资助、签约、第三方支付等财政优惠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如法国。四是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采取专项项目,如英国,项目主要包括:“能力构建者”以增强第三部门实力而改进支持、管理资金,以及对决策制定者和其他资助者的政策制定和实践寻求影响;“未来构建者”用政府提供的资金为公共机构提供贷款,以公共机构的合同为据进行偿还;“基层资助”项目由内阁办公室提供资助,由社区发展基金会进行管理。[2]

       国家从政策层面上提供激励措施:一是促进和推动教育的外来直接投资;二是给予补助以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并确保合同给民办学校很大的灵活性;三是向家庭用户宣传积极的政策信息动向,以帮助他们为孩子选择学校。澳大利亚的“新学校工程”是一个典型案例。在政策支持下,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南澳大利亚、昆士兰等区域,由政府教育、培训部与私营部门形成了购买基础设施服务和教育服务的良好合作关系。南威尔士的“新学校工程”是私营部门按照教育部建立的标准融资、设计和构造的公办学校,并为建筑、设施和设备提供清洗、保养、维修、安全性、实用性等相关服务。该项目将一直持续到2032年,运营商接受每月付款,合同结束后,建筑物归公共部门所有。南澳大利亚“新学校的教育工作”的主持者是南澳大利亚政府、教育与儿童部,由私营部门提供新学校基础设施。该项目据2006-2007年预算,其价值估计为128亿美元[3],这些资金将支持六个新学校的发展。

       (三)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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